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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房屋动迁管理办公室 《中国房地产》2005,(2):47-48
一、从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利益着眼,合理制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在源头上正确把握好政策导向 房屋拆迁的矛盾是利益问题的突出反映。制定一个好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是整个拆迁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前提。在制定我市房屋拆迁政策措施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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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5,(5):40-42
本文针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与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条例和指导意见.指出了城市房屋拆迁存在利益取向失衡——“拆迁人得利.被折迁人受损”的表现.分析了城市房屋拆迁利益取向于拆迁人的根源,提出了解决城市房屋拆迁利益取向失衡的有效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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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拆迁自焚案”后,一度引起国人的震惊和深思,为整顿拆迁行为,规范拆迁评估,建设部于2003年年底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4年“湖南嘉禾拆迁案”后,再次将国人的眼球聚焦在拆迁,拆迁成了城市建设中不可回避的难题。无论是后台的政府、拆迁管理部门,还是前台“交火”中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及“两面夹击”中的拆迁评估机构,无不深感拆迁难!难!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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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要发展,拆迁不可少。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关联承上启下的衔接。涉及到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和谐安稳。自媒体披露“沈阳、嘉禾事件”以来,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一些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政策措施,大大减少了因野蛮拆迁行为引起的恶性事件和群访事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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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政府负有保护人权和产权、制定公共政策、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的责任。为了完善政府责任,要建立完善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制定内容完善的拆迁法;更要转变执政理念,把行政价值取向从“政府权力本位”转变到“公民(社会)权利本位”,坚持以“以人为本”的平安拆迁理念为指导,坚持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宪法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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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各级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下了大力气立法、监督、执行、协调房屋拆迁问题,可是房屋拆迁的具体工作越来越难越来越乱。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也越来越难度大越来越难理顺,之所以会出现此等艰难而又困惑的情形,从根本上看是由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利益对立的强制交易的“最后通谍”博弈困境所致。[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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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在2001年11月1日颁布施行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中第七条规定:拆迁人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第五项资料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第二十条规定:“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这些规定是国家全力保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重要政策依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能及时、足额到位,并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是事关全部拆迁工作是否能顺利完成的关键,是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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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中发现,大部分被拆迁户普遍认为:房屋拆迁是被动进行的,应该实行拆一还一,不付差价;或者得到的补偿款能够购置与被拆迁房屋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面积的房子。这些观点表面上看是要求被拆迁的“旧”房与安置的“新”房等值,实质上是对提高现行拆迁补偿标准的期盼。毋庸置疑,补偿标准是房屋拆迁的敏感话题,能否得到合理补偿,也是解决目静‘拆迁难”的关键所在。本文从房屋拆迁“以旧换新”被拆迁人该不该支付差价切题,试图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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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历来是城市建设的一大难题,特别是最近以来,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已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必须兼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利益。城市房屋拆迁关乎大众的根本利益、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民的安居乐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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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浪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6,(3):58-60
随着城市化加速以及大型工程的建设。农村房屋拆迁变得越来越多。然而在过去的拆迁中。被拆迁农民的利益却受到了极大地损害。他们没有能够享受到发展带来的好处。反而受翻了损失。这不利于农村的发展。也可能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本文通过借鉴重庆城市房屋拆迁办法.北京城市房屋拆迁办法以及上海农村房屋拆迁办法。提出农村房屋拆迁应该运用成本法估价来补偿.同时从维持农民生活水平不变和保障农村中低收入农民的基本生活出发。探讨维护农民利益较为合理的补偿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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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改非住宅房屋,在城镇尤其是在城镇的旧街区普通存在,并屡屡成为房屋拆迁双方争执的焦点。这个问题,形式上表现为房屋使用性质的行政确认,其实质是“住”改“非”造成的经济利益差别。随着与房产权相关法规政策的变迁,对“住”改“非”房屋的登记办法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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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家和上海市开始实施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拆迁补偿从“数人头”转变为“数砖头”,从而使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成为了一项关系动迁居民切身利益,乃至影响到城市建设进程的重要工作。2003年,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工作,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建设部出台了《城市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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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此款规定采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不具可操作性,因为房屋拆迁行为中被拆迁人是被动的,一般情况下作为被拆迁人往往希望利益最大化,而拆迁人往往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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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城市房屋拆迁矛盾突出,信访、上访持续不断,拆迁工作难以顺利推进,已成为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稳定的不和谐因素。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9月和2004年6月先后下发了“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控制城镇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对城镇房屋拆迁采取宏观调控措施,对规范城镇房屋拆迁行为、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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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拆迁估价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学习《意见》,回顾自己近几年拆迁估价实践,再次引发对城市住宅房屋拆迁估价的思考,下面仅提出个人的几点不成熟的想法,敬请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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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房屋拆迁法律体系中“法律”层次的缺位
我国尚没有直接指导和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的《房屋拆迁法》,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法律”层次实际上是缺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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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姝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6,(1):53-55
城市房屋拆迂作为城市建设特别是老城区开发改造的重要环节,已经成为实现城市长远发展、对城市土地和房屋资源进行再调节的必要手段。由于动迁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安居和推动城市建设发展的大事,因此它不仅是一项技术性工作,而且更是一项责任重大的社会工作。拆迁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利益分配这一核心问题,兼顾国家、企业、群众三的利益,保障被拆迁人居有其屋,以维护社会稳定,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拆迂是关系居民生存权的重大问题,估价是拆迁工作的“纲”。唯有“纲”举,才能“目”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