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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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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谈一条新颁流转税政策背景及相关企业的应对之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税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方法是: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纳税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交增值税;其他的纳税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交营业税。该规定对复杂经济业务行  相似文献   

2.
混合销售行为是1994年流转税制改革时出现的一个税收概念,是指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由同一个纳税人实现,货物的价款和劳务的价款同时从同一个购买方取得。混合销售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且类型多样。本文拟通过一组例题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从理论上进行探讨,以期对实际工作能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举例之前,笔者先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混合销售行为的条文摘录引用如下,在例题中不再重复引用原文。1《.中华人民共和…  相似文献   

3.
王娟 《会计师》2010,(3):18-19
<正>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一、视同销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将以下行为视同销售: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相似文献   

4.
正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意义混合销售行为是税法上的一个特定概念,它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即营业税)应税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并且所涉及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是为了完成同一项经济业务而发生的,二者在业务链条上处于前后接力式的一条龙式服务,存在着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或者因果关系。由于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混合着两类性质不同的经营项目(一类是货物,一类是劳务),而且这两种不同的经营项目属于不同  相似文献   

5.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营业税劳务的行为.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根据税法规定.不同主体的混合销售行为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算依据、适用税率的不同导致了缴纳不同税种金额的差异性。客观上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这里我们借鉴管理会计本量利分析中的盈亏临界点分析原理.探讨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平衡点分析.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理论与方法上的指导.  相似文献   

6.
杨爱义  韦明 《上海财税》2001,(10):39-39
1.混合销售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营业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上述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足50%。  相似文献   

7.
纳税人──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税法规定,享有以下合法权益。 1拥有如期取得税务登记证的权利。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 及提供的相关证件之日起 30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2有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权利。 从事货物销售、加工或提供修理修配劳 务的纳税人,只要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达到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即有权申请认定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有领购、使用发票的权利。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税务登记证 向主管税务机…  相似文献   

8.
熊兵 《涉外税务》2004,(7):64-6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  相似文献   

9.
《税务(福州)》2000,(3):52-54
哪些情况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有何作用?//纳税期限内未发生应税收入要不要纳税申报?//增值税的免税及零税率的涵义://对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业务的,在适用税率上,现行政策有何要求?  相似文献   

10.
正增值税是最重要的流转税,与企业的销售活动密切相关。销售企业对销售活动中针对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非常必要。对于一般销售企业来说,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很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概括起来就是在遵守税法前提下,合理分割业务选择不同税种、不同税率纳税,在经营中用好用足税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增值税的税基并规范核算来选择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一、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务筹划(一)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务筹划《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  相似文献   

11.
浅议“视同销售货物”对纳税所得的影响河南大学财政金融系张秀英在纳税检查中,发现“视同销售货物”的应税行为常被忽视。例如,税务人员在检查某市毛巾被单厂时,发现该厂为扩大多种经营渠道,新建一座招待所。招待所使用的杭巾、被单、床单、毛巾被均属本厂产品,这批...  相似文献   

12.
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纳税在往往会涉及应税项目,对不同的应税项目应有不同的税务处理,而税法中规定的多种情形下的多种税务处理方式,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筹划设计,既贯彻了国家税收政策,又可减轻税负,为企业获取更多的收益。  相似文献   

13.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特殊混合销售行为是指提供建筑业劳务并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实际工作中,这种特殊的销售行为由于涉及建筑业劳务,核算较为复杂,本文对特殊混合销售行为的不同情形进行了详细解读。  相似文献   

14.
《税务(福州)》2000,(1):45-49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相似文献   

15.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由此企业若能够选择特定的核算方式,即可把应税劳务转化为非应税劳务。如一家从事电梯生产的厂家,既有生产车间,还从事电梯的设计、安装和维护,根据规定若统一核算,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能够把电梯的设计、安装和维护收入成产闰个安装公司单独核算,则这些收入只需纳税5%的营业税,相对17%的增值税,税负可大大降低。  相似文献   

16.
今年第七期《税收征纳》刊发了周翼撰写的《增值税纳税筹划的选择》一文,笔者读后,现就文中几个问题提出商榷。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送货运输服务业务的征税问题销售货物同时提供送货运输服务业务,在“营改增”前,属于一种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本应以取得的货物销售额和提供送货运输服务销售额之和按所售货物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相似文献   

17.
本案例从X公司的历史背景、企业结构入手,分析其主营业务通讯信息行业的发展概况.通过聚焦X公司合并Y公司案例过程中发生的应税所得额的变动,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判断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从而进一步...  相似文献   

18.
江雪松 《会计师》2012,(22):21-23
<正>视同销售是税法上的说法,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销售,一般是指企业将自产货物或劳务用于对外投资、向员工发放自产产品、向股东发放实物股利、以实物形式对外捐赠、用于非应税或免税项目、广告、赞助等。这些特殊的业务在税法上被称为视同销售业务,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处理(本文不考虑营业税视同应税行为),而从会计角度上看,视同销售  相似文献   

19.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如果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为用户进行房屋装修,其中既有提供装饰公司劳务,又有墙纸(布)、地板等装饰材料的销售.  相似文献   

20.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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