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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主要的股改方案为送股、权证、缩股.这些方案中以送股方案最为常用.使得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有不同程度的减少。从整体上看,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仍然较高,绝大部分国企和民营的家族企业仍处于绝对控股的状态。在已实施和拟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502家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持股比例超过50%)的占到40.8%,而第一大股东的股份超过第二至第四大股东股份总和的上市公司占82.7%。本文所指的大股东.主要是拥有上市公司相对控制权的股东.对价方案使得这些股东的股权有所削弱,而股改后原来的非流通股也可在证券市场上自由流通.使得在公开市场上的收购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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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使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围绕改革中的利益分割展开激烈的博弈。基于各自利益最大化的选择,非流通股股东将倾向提供素质一般或较差、发展前最不明朗或暗淡、股票价格对公司内在价值存在显著高估的公司进行试点;流通股股东期望同非流通股股东裁上述公司的试点博穿中获得最大的利益补偿。稳妥推进股权分置试点,需要改变市场不合理预期.积极鼓励蓝筹类上市公司先行试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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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的基本含义是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由于政策限制被分为两类性质不同的股份,一类是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一类是只能在场外协议转让的非流通股。目前,非流通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三分之二。股权分置破坏了上市公司利益机制一致性的基础,导致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取得相应的流通权,从而实现所有股东股份的同质化,并以此希求股东价值取向的一体化、决策基础的一致性,在此基础上完善资本市场的功能发挥和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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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之控股非流通股股东会计处理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股权分置的基本含义是: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由于政策限制被分为两类性质不同的股份,一类是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一类是只能在场外协议转让的非流通股。目前,非流通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二。股权分置破坏了上市公司利益机制一致性的基础,导致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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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售股的界定
(一)《通知》对限售股的界定
《通知》所称限售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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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上市公司估值的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方案都是以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以获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权.确定支付对价就需要对上市公司估值.但在采用市盈率法与市值加总法对上市公司进行估值时,市盈率、盈利能力与非流通股价值的确定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本文认为,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的估值应当采用市值加总法,但公司每股非流通股的价值不应规定为必须是其净资产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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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后财务管理的变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股权分置严重歪曲上市公司理财行为 股权分置的情况下,一部分股票流通而另一部分股票不流通,流通股股东以股票市值衡量投资价值并以市值的变动确认损益.尽管股价会影响非流通股股东的融资成本,但作为控股股东的非流通股股东更关心的是净资产以及能否通过配股增发获取更多的资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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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第一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企业名单,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正式启动。具体试点企业有主要采用送股方式(由非流通股股东直接向流通股股东送股)的三一重工、金牛能源、紫江企业,采用扩股方式(通过上市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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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的公平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权分置改革增加的收益按持股比例在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间进行分配,改革就是公平的。根据这一思路,公平对价率应使两类股东收益率相等,根据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的资料,对价率的不公平程度为80.6%,流通股东也没有因股改而从中受益,股权分置改革对流通股东是不公平的。改革方案的设计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方向是正确的。不公平的原因是对价谈判中双方力量的不平衡,买方处于完全垄断地位而卖方处于分散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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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刍议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何君光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11):20-24
上市公司解决股权分置方案由非流通股股东、公司管理层、机构投资者、自然人股东之间的博弈决定.解决股权分置后证券市场更加活跃、市盈率进一步降低、保荐机构分化更加明显.从首批四家解决股权分置试点情况看,解决股权分置还应当建立公司管理层激励机制、修改国有股考核办法、建立流通股股东谈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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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导致股市先天不足,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我国提出实行股权分置改革。但是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我们没有成熟经验可借鉴,所以出现一些问题。下面我们就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的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问题进行探讨。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对价”可以理解为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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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152家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公开数据资料为样本,使用Excel软件与SPSS 12.0统计软件进行了相关分析,确定股票市价与市净率之间存在着十分显著的线性相关关系,而后得出了非流通股价值评估的回归模型。根据模型,本文还对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定价的合理性进行了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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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激励和约束公司管理人员,是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的核心内容。2005年之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于非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手中,股东与代理人之间、大股东/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严重,难以形成有效的经理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使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这为股权激励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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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是我国证券市场进行股权分置试点的阶段,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非流通股股东由于获得流通权需向流通股东支付相应的对价。已公布的试点公司支付对价方案可谓“五花八门”,支付的对价涉及股票、现金、权证等多种方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6月13日下发了财税[2005]103号《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告》,在通告中明确提出:①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②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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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是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在建立初期,由于改革不配套和上市公司股权被人为地割裂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部分形成的制度性缺陷,而进行的以解决非流通股股东流通权的取得问题的试点改革.为了真正实现同股同权,非流通股东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如送股或送现金),作为取得流通权的成本.在此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备受关注的税收问题,如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现金时是否征收所得税、派送股票时是否征收印花税、企业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征税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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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权实质为限售股权,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使我国大量存在的非流通股由取售期不确定的限售股转为有限期限售股,为研究中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定价提供了难得的机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