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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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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2016,(1)
一裁终局原则的确立有其必然性。作为商事仲裁的对象,商事行为的营利性要求商事仲裁的高效,而一裁终局正是这种高效的集中体现。在诉讼程序中,上诉制度对案件公正性的保障实际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商事仲裁本身具有民间性、独立性,这就决定了强化国家权力的上诉制度与商事仲裁难以兼容。总之,一裁终局是商事仲裁的根本原则。  相似文献   

2.
国际商事仲裁因具有异国执行、平等中立、一裁终局等特点,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所起的作用备受瞩目,随着中韩贸易的不断发展,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尤为重要。为顺应《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修订内容,符合国际仲裁制度标准,2016年韩国新《仲裁法》正式实施。据此,正确理解与适用韩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有助于尽快解决双方涉及的国际商事纠纷,提高"一带一路"建设争端解决效率。  相似文献   

3.
吴琼 《国际市场》2004,(12):70-71
作为从事国际贸易的中国企业,熟知和运用国际商事仲裁一般知识不仅可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而且可以充分利用国际商事仲裁本身所具有的高度的意思自治性、法律适用的可选择性.“一裁终局”的迅捷性和裁决执行的有效性等优势,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权益。  相似文献   

4.
仲裁制度的概述我国仲裁制度的建立始于20世纪初,191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商事公断处章程》被看作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仲裁的专门规定。建国后,我国先后建立了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制度。涉外仲裁包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国内仲裁则主要是经济合同仲裁,并曾经过了只裁不审、两裁终局制、先裁后审、两裁两审制以及一裁两审制和一裁终局制。然而,以往的国内仲裁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性仲裁,主要由设在政府行政部门内部的仲裁机构行使仲裁裁决权。1994年8月31日通过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第一部《仲裁法》,对我国仲裁制度的统一和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在此之前,我国已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2个地方法规对仲裁作出了规定,但这些法规只是解决某类纠纷或某方面问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仲裁制度。《仲裁法》颁布对仲裁制度本身的健全和完善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并基本上统一了我国的仲裁制度(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但仲裁法实施十多年来也暴露出诸多的问题,未能完全实现立法的初衷。特别是它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加入W T O后所面临的新形势还不相适应,同时也与国外仲裁制度的通行做法也存在一些差...  相似文献   

5.
论国际商事仲裁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解决的优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达成仲裁协议,将具有国际因素的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即仲裁机构),由其根据法律与公平原则作为终局裁决的一种非司法争议解决程序①。与传统民商事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有许多优点:(1)仲裁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光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地、仲裁员、仲裁准据法等也均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在普通诉讼程序中,法官的任命、审判进程都必须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定,不能任意由当事人加以变更。(2)利用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往往具有极高…  相似文献   

6.
<正> 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方式很多,包括诉讼、仲裁、调解和协商等,其中仲裁这种“准司法”形式的方式以其独有的特点和优点——以当事人自主自愿为基础,保密性好,一般为终局裁决,执行比较有保障,而且往往费用低、处理及时,不大损伤当事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越来越受到国际商界和法学界的重视。 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当代各国立法的趋势是尽量保证当事人的自主性,把法院的干预和审查限制在很低的限度。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庭(员)对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作  相似文献   

7.
中国的涉外仲裁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分别于1954和1959年成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并遵循国际通行做法.确立了民间仲裁、自愿仲裁、一裁终局等仲裁原则和制度。  相似文献   

8.
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仲裁成为当今国际商事仲裁中一种新兴现象。本文在阐述国际商事网上仲裁含义的基础之上,对国际商事网上仲裁的兴起、特点及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9.
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中,法院只对程序进行审查而不审查实体已成为一项为绝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和遵守的原则,因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适用问题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问题。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引发的非内国化理论对仲裁地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然而,无论是纽约公约还是各国仲裁法却仍会要求必须符合仲裁地法。本文试从国际商事仲裁的现状及发展,对我国仲裁法提出几条建议,以使其更能适应现代的国际商事仲裁新发展。  相似文献   

10.
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体系中,有效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方能构成进行国际商事仲裁的前提。在分析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要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当可获得对该问题的清晰认识。  相似文献   

11.
实践中,国际商事仲裁裁量权行使的得当与否将关乎仲裁作为解决商事争议方式的地位以及仲裁裁决的权威与公正。文章试分析国际商事仲裁裁量权的特殊性,以个人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经验、通过实证论及个人对如何行使国际商事仲裁裁量权的认识,期望对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王哲 《国际商务研究》2015,(4):81-87, 96
重新仲裁作为司法监督的形式之一,其适用情形应仅限于程序事项。《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英国和美国的立法也将重新仲裁的适用情形主要限定于程序事项。中国仲裁法将国内仲裁案件重新仲裁的适用情形限定于两项关于证据的实体事项,这与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不符。中国仲裁法应将国内和涉外仲裁案件重新仲裁的适用情形均限定于程序事项。  相似文献   

13.
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发布问题是一个讨论已久的问题,至今没有达成一个统一的国际公约。目前的最新成果是2006年UNCITRAL通过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其用了整整一章来规制仲裁临时措施。但《示范法》存在一个走的过快的问题。因此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规定中需要探索一条新的道路,以期能够更好的实行国际商事仲裁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14.
刘胜题 《商业研究》2005,(20):207-210
国际银团贷款争议的解决长期倾向于跨国诉讼,近年来却倾向于国际商事仲裁,其原因有多种,值得注意。国际银团贷款争议诉诸国际商事仲裁的前提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国际银团贷款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适用普通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但要注意一些电子文本的法律效力。国际银团贷款争议如在我国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仲裁要认识到其特殊性。国际银团贷款争议的解决方式并不一概排斥诉讼,而且仰赖于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15.
随着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一带一路"的发展及跨境电商等新经济业态的涌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势在必行。为此,我国有关部门也应该出台相关政策,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的建立;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应对标国际,完善仲裁规则,争创国际一流,合理布局海内外分支机构体系;同时我国应该逐步开放涉外商事仲裁市场,允许外国商事仲裁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还有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应创新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开创远程仲裁服务和网络仲裁服务,应对新型商事争议的仲裁需要,服务新经济。假以时日,我国一定会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大国和强国。  相似文献   

16.
罗晓 《现代商贸工业》2011,23(7):116-118
从阐述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价值入手,分析了调解和仲裁相结合对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优势,进而阐述了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三种主要模式,即先调解后仲裁的模式,先仲裁后调解的模式,仲裁中调解的模式。通过对上述三种模式利弊的衡量,又进一步提出了对"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模式选择及其完善"这一问题的看法。  相似文献   

17.
以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效力为中心,对破产债权争议的仲裁管辖做出如下建议:一是破产受理前,债务人与他人订立有仲裁协议的,无论仲裁程序是否已经开始,该仲裁协议应当由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但是,仲裁协议涉及《破产法》第四章规定的专属于破产管理人的权利的,仲裁协议无效。二是破产受理后,破产管理人提前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并取得法院许可后,可以通过仲裁与他人解决债权债务争议。三是仲裁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的效力,虽然不能直接在破产程序中执行,但是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凭证,该凭证只接受程序性审查。  相似文献   

18.
《商》2016,(1)
在国际投资里,当东道国和投资者发生争端的时候,采用仲裁解决的方式十分常见。但是国际投资仲裁与商事仲裁不同,投资仲裁经常会涉及到东道国的公共利益。因此,一味的坚持与商事仲裁一样高标准的保密性对东道国的公共利益没有好处,所以我们要在保证秘密性的前提之下增强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度。加强投资仲裁的透明度可以使公众了解和参与仲裁程序,能够很好地监督政府的行为,并且有助于重塑公众对投资仲裁的信心。这样也对仲裁制度的长远发展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9.
合法性危机催生国际投资仲裁的改革。关于国际投资仲裁的改革方向正处在众说纷纭、观点对立、走向不明的状态,其中核心在于投资仲裁的"商事化"与"去商事化"之争。从应然层面看,国际投资仲裁的"商事化"是有争议的,商事仲裁理论在解决涉及一方为主权国家的投资争议时可能存在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从实然层面看,借用且套用商事仲裁的ICSID投资仲裁机制大体上运行良好并且越来越多的商事仲裁机制采用商事仲裁规则管辖投资争议已然成为一种趋向。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投资仲裁的"商事化"均具有可取性,商事仲裁机制管辖投资争议应当被允许以及鼓励。"一带一路"趋势下,我国应当以业已出台投资者-东道国仲裁规则的商事仲裁机构为依托并打造具有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中国投资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20.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跨国纠纷也逐渐增多。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经济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将越来越受重视。笔者认为未来的国际商事仲裁将呈现以下发展趋势:一、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弱化趋势联合国在1958年通过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为各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确立了可操作的标准,但《纽约公约》所规定的许多条款的内涵仍可以作出诸多不同的解释,这给各国承认和执行他国仲裁裁决仍然留下了不少灵活性,使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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