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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1985,(2)
一九六三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改进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报告》中规定:“供销合作社的废品收购部门一律不准从个人手中收购生产性的废旧金属器材;收购个人的废旧金属,只限于生活用的废旧器皿、装饰品和迷信品等。”厂矿企业垃圾中含的可以利用的废旧金属器材,“厂矿企业如果不能组织力量拣拾,垃圾场附近的人民公社或者居民委员会得到厂矿企业的同意,可以组织居民集体拣拾,拣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