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通过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应税项目及免税项目是否分别核算进行税收法律条款分析和例证分析,说明分别核算对同时兼营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会产生影响。国家应完善相关税收制度,并引导企业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分别核算。 相似文献
2.
李怀森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6):64-65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法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是否有利图?通过以下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其中的倪端。案例一:某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化肥一直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相似文献
3.
随着高等学校办学水平的提高,企业创新发展需求的增加,学校横向科研项目收入和其他服务性收入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学校的服务性收入以及横向科研项目收入等都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收入增长,增值税核算业务增多,高校会计人员在政府会计制度二元核算体系下,对增值税业务的核算还存在难点.本文对政府会计制度下增值税核算主要变化和难点进行了简要说明,结合相关案例,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业务的核算进行分析,并对实际业务中高校应税项目增值税税负较高的问题,提出了实践和理论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4.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似文献
5.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增值税免税项目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加上财税本身存在一些差异,财务人员在处理时遇到一些困扰.本文对《企业会计准则》和现有相关税收规定进行了分析,建议财务人员对增值税免税项目分不同情况进行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对于属于法定增值税免税项目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会计核算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 相似文献
6.
在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时,发现有几个颇为相似、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在此试加以区分。 一、企业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货物来源不同,增值税会计信息也不同 企业可能将货物用于上述不同项目。其中,非应税项目是指应征营业税而不应征增值税的项目,比如:企业将货物或产品用于本企业工程建设中而非销售;免税项目是指按规定应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比如:企业将货物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 相似文献
7.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 相似文献
8.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纳税筹划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是直接计人工程的成本或其他科目;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生产或销售的,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以后一旦改变用途,则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相似文献
9.
10.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纳税筹划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是直接计入工程的成本或其他科目;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生产或销售的,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以后一旦改变用途,则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相似文献
11.
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的异同点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夏幽兰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12):315-316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概述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一般纳税人外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外购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遭受非正常损失时,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行为,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似文献
12.
13.
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可以选择分开核算或不分开核算应税项目和非应税劳务,这一核算方式的可选择性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空间。另外,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不同造成其实际承担的税负也不一样。本文从税后净现金流量的角度来考察供应方和经营者拥有不同纳税人身份的情况下,经营者如何选择核算方式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 相似文献
14.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纳税筹划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当年既有应税项目所得,又有免税项目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优先用应税所得弥补,不足的再用免税所得弥补,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可不再纳税。 相似文献
15.
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分别是: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相似文献
16.
杨彩琴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2):43-44
本文通过对增值税条例中,关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从增值税条例公式演变过程,强调当月进项税额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重要性,阐明对计算公式的影响因素。 相似文献
17.
18.
本文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提出了异议,并进行了详细的举例说明。 相似文献
19.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等按规定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当属于购人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如购人的固定资产、购人的货物直接用于免税项目、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不考虑采用什么方法计价,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人购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相似文献
20.
2013年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对外发布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也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已改征增值税。结合上述文件,本文指出了交通运输企业节税应注意的问题,如分别核算提供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分别核算兼营的免税、减税项目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