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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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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如何处理好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若申报准确及时,能使实际发生的损失得以在税前扣除,否则,很可能出现不该纳税的财产损失却被税务机关调整纳税.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专门印发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给予规范,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又作了具体规定,各省(市)国、地税部门也从不同的角度作了些补充规定,但由于这些办法、规定都是很原则性的,不便于纳税人掌握,时常发生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被税务机关退回的现象,使实际发生的损失得不到扣除,而使企业多缴了税.如何保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财产损失能按规定全额给予扣除,以下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2.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财产损失,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借款损失、投资损失等。但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一直是企业很关心的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不同种类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办法并不相同。笔者现就不同种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进行具体分析说明如下:  相似文献   

3.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受理时间、损失申报时间、审批范围等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本文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的政策难点做了阐述,认为正确理解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政策,能促使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依法扣除,也能促使税务机关健全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4.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避免了企业在不同年度随意扣除资产损失现象为了避免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在不同年度随意扣除资产损失,调节不同年度利润,规避纳税义务,25号公告规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在其申报年度扣除。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原因很多。  相似文献   

5.
马琳 《财会学习》2009,(6):26-27
2009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新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以下相同)同2005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相比,在范围、申报时间、审批权限等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下面笔者对这些变化进行一一分析,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6.
《税收征纳》2006,(3):33-34
企业的存货发生损害时,如何确认财产损失 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可以确认为财产损失。但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审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相似文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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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2012,(3):24-26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申报扣除的。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   

8.
田质刚 《时代金融》2008,(5):148-149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财经法规对企业财产损失的分类及认定重新进行规范。企业财产损失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因转让、变卖或管理不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净损失。企业应在税务部门认定后才能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予税后扣除。本文从当前国家有关规定入手分析财产损失的种类,探讨了扣除认定办法及会计核算方法。  相似文献   

9.
《税收征纳》2007,(2):I0014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  相似文献   

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再实行审批制,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或《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连同应提交的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   

11.
陶能虹  马明 《金融会计》2009,(12):34-38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后,为进一步明确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和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上半年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等一系列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财税政策。  相似文献   

12.
徐双泉 《税收征纳》2005,(10):38-39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所得税处理是企业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它们之间有区别也有联系,在涉税处理中弄清两项费用的区别与联系,对正确进行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正确申报纳税很有必要、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均通过“营业费用”科目核算,期末全额抵减本年利润;但是两者的税前扣除条件及扣除标准并不相同;再加上有的行业广告宣传费不得税前扣除,有的行业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可合并计算扣除等情况.这就要求企业税前扣除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时要特别加以注意。  相似文献   

13.
《财会学习》2008,(10):42-42
我公司对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低价转让,因此造成的投资损益,是不是要报税务部门审批?(江西省孙国庆)在线专家: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相似文献   

14.
应避免重复扣除商业银行税前呆账损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商业银行的呆账损失认定和核销主要依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0号文件),损失税前扣除主要依据国税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4号文件)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3号文件)。  相似文献   

15.
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坏账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然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对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对当期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收益。会计政策与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差异造成了税前会计  相似文献   

16.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汇缴已经结束,笔者发现一些企业白条费用扣除不正确。白条费用有些税前可以扣除的没有扣除,不可扣除的却在税前作了扣除,这样既增加或减少了企业费用成本,又增加了纳税风险。所谓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由于它是“非正式单据”,因比白条费用一般情况下不得在税前扣除。否则,不仅所扣除的白条费用要按偷税论处,  相似文献   

17.
秋实 《福建税务》2002,(1):43-43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常会发生财产损失,如由于责任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存货、厂房、设备等资产毁损损失;清查盘存时发现资产盘亏、短缺、毁损损失;存货残损、霉变发生损失;现金及物资被盗发生损失;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应收账款等等。符合规定的财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正确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可以减轻企业税负,而如果企业操作不当,往往会导致企业税负增加。那么,企业应如何进行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呢?  相似文献   

18.
蔡巧萍 《新理财》2006,(10):16-17
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1.税前扣除范围。各方面的意见认为,税前扣除应当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技术创新的要求,充分体现对纳税人的劳动补偿、资本补偿、技术补偿和风险补偿,明确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   

19.
钟税官: 我公司2001年经协议转让一项对外投资,原始投资额为500万元,收回投资款180万元,发生投资损失520万元。2001年底,我公司将发生的投资损失320万元向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税务机关依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允许我公司当年税前列支180万元,其余140万元无限期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我公司2002年~3005年期间年共产生股权投资收益106万元,  相似文献   

20.
正一、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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