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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我国商标侵权诉讼的提起逐年增多,因此,如何认定企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就变得十分关键。本文试图通过对商标侵权认定的构成要件的探讨与分析,希望可以以此促进企业对商标侵权认定的了解,促进企业对近似商标未必侵犯商标权的认识,引起大家对企业商标侵权问题的深入思考及广泛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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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商标法》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的使用问题作了相关规定,但现实中,对于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注册和知识产权贸易中仍存在问题,如何通过改善我国现行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是一个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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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国际条约和我国国内法上没有直接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早期以商标权地域性为基础,认为受托方加工相同产品、贴附相同商标并交付至境外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后来逐渐转变态度,认定受托方的行为属于“非商标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非商标使用”虽然为认定受托方不构成商标侵权提供了理论便利,但与常识相悖,也难以自洽。在面对日益复杂的涉外定牌加工案件时,以该理论全面替代混淆性判断,无法精细平衡涉外定牌加工委托方和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我国法院近年考察涉外定牌加工受托方的必要审查注意义务,则是将涉外定牌加工受托方定位为商标侵权的帮助者,这与其倡导的“非商标使用”思路自相矛盾,进一步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应限制“非商标使用”理论的适用,回归传统的商标侵权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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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吉林省在开展农副产品品牌构建工作中做了许多努力,农副产品商标数量增幅较大,但地理标志农副产品相对于吉林省的地理环境及优势特色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本文围绕如何加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培育,加快吉林省农副产品品牌建设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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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后,基于国际市场的需要,对绿色食品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提上日程。目前,在我国实际上已建立了通过《商标法》及相应部门规章对地理标志予以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但关于地理标志保护还存在保护意识淡薄、地理标志的强化管理不到位,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尚未完善等现象。因此,应该加强标志的保护,将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设定为专有权,制定《地理标志保护办法》,以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农村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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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竹凉席历史悠久,明、清两代,就被列为贡品。近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桃江县竹凉席协会申报的“桃江竹凉席”正式注册为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这也是桃江县所拥有的首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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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标的不同功能受到损害为标准,商标侵权行为可以划分为混淆型商标侵权行为、淡化型商标侵权行为、吞噬型商标侵权行为和处分型商标侵权行为。我国现行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行为采取单一的认定标准,未能体现不同类型商标侵权行为的特点和差异,不具有合理性,需要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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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上同时存在着工商部门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以及质检部门的地理标志产品和原产地标记保护,两种保护机制的并存导致同一地理名称上同时存在两种相抗衡的权利:商标权人对地名商标的专有权以及该地区所有生产经营者对地理标志的集体权和共有权。本文认为,应当依据在先权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根据效益最大化的要求来衡量不同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以有效解决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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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正当竞争中的案件里,对于商标的侵权认定以及混淆行为的认定是其主要的内容,用于被诉侵权行为人证明自己未曾参与不正当竞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形成优质的市场竞争环境是国家现今关注的重点.在法治思想的影响下,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经营者用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方式来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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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我国有着众多的地理标志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战略将会促进我国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我国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重视不够,认识不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内容不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存在法律冲突。文章提出,为了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有效保护,应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律制度宣传,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充分利用W TO规则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战略,加强对原产地标志、原产地证明商标使用的监督力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