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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立法缺位、诉讼制度存在缺陷等原因,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纠纷逐步增多,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金融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次贷危机暴露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管缺陷,美国为此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相关做法,在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消费者信息披露等方面有所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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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能力弱、法律保障与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影响着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为此,本文在精准掌握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制监管现存问题基础上,从长远视角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从认知维度和政策维度出发,提出“二维三层”互联网金融监管顶层设计思路,从加强互联网金融立法、市场准入制度、信息披露机制等方面合理引导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机制,并提出强化功能监管、确立混业监管的法律地位以及强调基于领域特性的特殊设计的顶层设计法治进路,以优化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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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英国政府反思了三方监管体制(财政部、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的弊端,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改革思路是加强英格兰银行在金融稳定的作用;赋予英格兰银行开展审慎监管的核心职能;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金融消费者的教育。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英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较大差异,但监管目标却一致。借鉴英国改革思路,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思路可以是:明确金融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行为监管的区别;加强监管协调机制;做好金融消费者教育,保护市场公平;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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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贷危机暴露了美国现行金融监管制度的缺陷,使美国对其监管理念和监管体系进行反思.<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是美国在危机后进行大规模金融监管改革的立法尝试.新设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防范系统性风险、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加强金融衍生品监管、终结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状况等立法内容折射出美国金融监管理念的革新.我国应适度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立法优质内核,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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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尚未专门立法,2013年10月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增强了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没有完整规范金融消费者及其享有的权益.因此应制定单独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作为立法理念予以确立,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权益,规定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构建高效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以实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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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球范围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构建与监管改革已经成为当前金融立法的核心领域之一。金融市场自身难以为消费者提供充足的保护,因而需要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加以干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旨在促进金融服务的可获性与公平性,在规制方式上通常采用信息披露与实质监管,在保护内容上涵盖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展望未来,金融市场变革期待金融监管创新,加快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体系,有助于重塑金融监管的现代品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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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务的深度融合正在形成我国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其中蕴含的新风险特性已经突破了传统金融监管的领域和范畴,对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是以微观风险为本的微观审慎监管和以系统性风险为主的宏观审慎监管综合而来的监管体系,注重对金融的监管,是以三大支柱(即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来约束金融机构的投机冲动,以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包含了流动性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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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监管是相对于审慎监管而提出的.行为监管关注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行为问题及其市场影响,以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核心目标.行为监管引起广泛关注,建立健全行为监管被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内容.本文分析了行为监管的国际经验及我国实施行为监管面临的困难,并从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三个层面提出改善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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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表现为金融机构风险、影子银行风险、非法集资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等,其诱致原因是金融法制环境建设滞后,多领域存在监管真空或监管政出多门,而且存在着中央和地方监管职责模糊不清,权责不对等,监管效率和效果不佳的现象.因此,我国亟需从国家层面加强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加快金融立法进程,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统一金融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增强风险隐患预警,适时创新金融监管方式,有效界定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边界,尽快建立权责明确,权力相统一的金融监管新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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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0日,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简称CFPB)与代表各州监管机构的联邦金融机构监察委员会签署了《2013年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国家监管协调榧架》,旨在为CFPB和州金融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拥有的共同管辖权创设一套监管与执行的办调程序.协调机制遵循减负高效的原则,对监管信息实行统一收集并高度共享,分工明确具体、可操作性极强。这一设计为我闷近期刚刚建立的金融监管部际协调机制的运作带来诸多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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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国际经验与中国的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金融混业经营不断发展,客观上要求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一些国家建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如美国有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也有类似组织。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GLB法案)对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金融监管协调重在机制建设,而不在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完善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包括立法合作机制、牵头监管机制、联合行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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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深入,金融行为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受到高度重视。本文分析了引发金融行为风险的内在原因、结构原因和环境原因,指出我国要立足金融市场发展阶段,兼顾金融监管效率、成本、协同性和适度性等因素,重点解决金融行为监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机制运行不畅、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和消费者金融素养有待提升问题,提出要不断健全完善金融行为监管体系,实现金融消费者全过程、持续性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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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金融监管必然是国家专门监管和金融机构自律、市场的约束三有机结合的监管方式,这要求我们在宏观金融政策和微观金融基础两方面下工夫。但目前我国金融界往往只注重宏观金融政策方面,金融机构一出现问题,各方声音都是要求政府立刻出台相关法规条例,从宏观层面上加强监管力度。但有效的金融监管离不开良好的微观经济基础,片面强调外部监管而忽视构建健康的微观经济基础这个治本之策,往往导致地度监管,陷入监管低效的怪圈。为此,在重视宏观金融体制建设的同时,我们还应从建立金融机构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倡市场竞争、建立市场退出机制、人才培养机制等方面入手,来构建我国金融监管的微观经济基础,为宏观下政策的贯彻实施提供坚实的微观基础,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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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研究》2017,(11)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爆发式的发展态势,在给公众带来普惠金融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给现有监管体系带来了挑战。其主要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和创新性等特性,增加了互联网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容易造成监管体系的低效和不足。声誉机制是为关心长期利益的参与人提供的一种隐性激励,用以保证其短期选择的承诺,因此,它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本文首先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博弈主体;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基于KMRW声誉模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动态博弈模型,揭示声誉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最后,基于声誉视角进行了监管机制的设计,并针对如何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提出了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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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建设及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此次金融危机后,金融消费者保护在金融体系长期稳定中的重要性更加凸显。本文梳理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制度设计和初步成效,分析大陆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强化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保障、完善金融消费争议处理机制、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构建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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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对德国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发现,德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多参照传统金融机构或产品。目前在德国现有法规基本可满足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求,但对特定金融创新应放松监管要求。德国的经验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带来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