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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跨国公司利用在我国市场上占据的优势地位,滥用知识产权限制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的实施为规制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从实践的角度看远远不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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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直接目标是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地位决定着企业的竞争能力,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地位的企业具有当然的优势地位,如果优势地位的不当使用,则可能导致具有破坏市场的力量。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合理规制市场支配地位和制裁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是反垄断立法与执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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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并实质性地排斥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明文规定了七种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仍然存在滥用行为主体界定不甚合理,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情况,必须加以规制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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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多次修订中都试图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而学界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性质和规制路径存在较大争议。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直接损害交易相对人利益,首先是一种合同法上的行为。只有当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具有广泛性、持续性并损害整体竞争秩序时,才需要竞争法的介入。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质上是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争夺客户,而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可能带来的竞争损害主要是排除、限制竞争,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的竞争对手造成排斥效果、削弱交易相对人参与下游市场竞争的能力以及特殊情况下引发共谋效应。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差异以及与垄断行为损害理论的吻合,使得反垄断法更适合用来解决滥用相对优势地位问题。鉴于相对优势地位和市场支配地位具有相同或类似性质,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可用于规制大多数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未达到或难以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对优势地位,也可借助纵向垄断协议制度来“兜底”。反垄断法中的现有制度已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提供了较充分的规范依据,另行规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不论是写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反垄断法,必要性都不大。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看似便利执法,实际上更容易引发法律适用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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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的发展使传统的竞争模式发生改变,从产品到数据服务的更替给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在界定相关市场时,传统的需求可替代性和供给可替代性方法已经不能应对完全突破时空限制的互联网在线服务;在确认经营者支配地位时,除了市场份额,网络外部效应、双边市场、数据竞争形成壁垒等因素也应考虑其中。本文以欧盟谷歌案为例,分析数字经济时代新出现一系列的问题需要用新思维和新方法去应对,但始终应以反垄断法的根本目标为指引,即保护市场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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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金融》2017,(6)
信用是金融市场的基础,信用评级机构历经百年已然成为准监管机构,然而权责的严重不对称使得评级机构通过评级行为损害市场的现象屡屡发生。作为商事领域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与其占据支配地位互为因果,仅通过传统侵权责任理论规则过分流于表面之发行人付费模式,却未能反映深层次的整个金融市场投资者对于信用评级的消费和依赖,而运用反垄断法的部门法工具可以较为完整地覆盖其法律责任,使之权责一致。另一方面,透过以评级行业为视角的责任研究,亦可反向构建约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本身的不确定性的兜底条款,使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模糊化立法处理既能价值有涉,亦能安定可预期,对反垄断法的研究亦有助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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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QQ与奇虎360之间的争斗所引发的反垄断诉讼案引起了广泛关注,案件所涉及的"双边市场"理论显示出了目前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不足,其中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更是引发多方争议。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理解"双边市场"的性质,并对传统的反垄断法理论进行改进和完善,才能有效解决由此引发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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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以知识财产为基础,是法律拟制的抽象财产权利。由于其"无形性"的特点,使得实践中人们无法对其进行"独占",而对于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保护只能通过法律对这种独占行为赋予"独占权"及相应法律制度。因而在传统视野中,人们往往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关注,而忽视了对该种独占地位滥用而带来的反竞争问题。随着经济竞争的加剧,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也日益增多,并对公正、公平、效率的竞争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尽管我国《反垄断法》意识到了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规制的重要性,并将其纳入规制范围,但由于该法的原则性,并不能起到规制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维护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及在国际竞争中维护我国企业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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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券市场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曹晓燕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6):78-80
对我国证券市场审计业务中,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法律责任不断增加,这既有其主观违规的原因,也有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规范不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其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界定模糊的原因。由于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增强、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性增强的因素,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审计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势在必行,而且宜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免除了原告就被告的过错举证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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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经过十几年的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与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并列的三大中介服务行业之一,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近几年证券市场上公开披露的重大违规案例,很多都直接或间接与资产评估有关,尤其“麦科特”公司虚假上市案,资产评估“诉讼爆炸”时代即将来临,资产评估法律责任引起广泛关注。本从资产评估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比较入手,找出了其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理论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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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益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11):47-50
证券民事责任法律制度是整个证券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其建立与完善既有必要又十分重要。本文搭建了证券民事责任的基本框架 ,较为全面地概括了证券民事责任的五个构成要件 ,并且从诉讼与非诉讼的角度对其实现机制分别提出了一些见解。最后 ,本文对证券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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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aper examines the effect of managerial legal liability coverage on earnings conservatism. Using directors’ and officers’ (D&O) liability insurance coverage and cash for indemnification as a proxy for managerial legal liability coverage, we find that the higher the managerial liability coverage, which reduces the expected legal liability of managers, the less conservative the firm's earnings. We also find that managerial legal liability coverage has a stronger influence on earnings conservatism in a legal regime with higher litigation risk. Our results are consistent with the threat of litigation conditioning managers to practice conservative accounting.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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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必须在同时考虑资产和负债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决策,提供足够回报支持未来预期的承诺支出。因此,保险绩效考核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用一般的市场指数无法激励投资人活动与公司的价值取向形成一致。本文分析了保险投资的绩效评价要点,尝试在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框架下,构建符合保险公司固定收益资产投资要求的定制化基准——资产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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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为股东间利益调整、禁止权利滥用法理以及股东平等原则,主要的规制模式包括表决权限制与禁止表决权滥用。表决权限制由于对股东权利限制过大、适用范围狭窄以及实际作用不明等,不宜作为规制表决权滥用的一般规范。而对于违反禁止表决权滥用的公司决议而言,决议有效说不足以全面保护少数股东;无效说存在不符合资本多数决原则、决议无效的理论基础不明、适用对象不清晰等问题;表决权滥用决议的可撤销说能够兼顾少数股东保护及多数决原则,并符合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在具有利益关系的多数股东或控制股东滥用表决权、故意损害少数股东或公司利益且其表决权行使与决议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少数股东得主张撤销决议,由此规制表决权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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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倍受争议的所谓“无责赔付”原则,其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道交法第76条规定在强制保险限额内不问侵权责避免任归属而径由保险埋单,属逻辑颠倒,片面强调交强险的社会救济功能,摒弃责任保险的基本逻辑,实为交强险诸多问题的根源。《侵权责任法》对此未有实质改进,失去立法矫正机会。实践中无辜受害车辆反而多赔肇事车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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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形成一重劳动关系,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作为共同雇主参与到这一劳动关系中。但《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劳动关系缺乏清晰界定,以致在雇主责任分配制度中存在诸多缺陷。为保护派遣工权益,应在劳务派遣中构建科学合理的雇主责任分配制度,对雇主责任的主次划分和雇主责任的承担方式等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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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据权益的刑法保护”问题,在理论层面上,可从“刑法解释论”和“刑法立法论”两种路径进行探讨。“刑法解释论”探讨路径以现行《刑法》罪名体系为出发点,主要任务是揭示哪些罪名的犯罪构成之设置是以“数据权益”为规范保护目的;“刑法立法论”探讨路径是在刑法立法层面上探讨立法者为在刑法政策上实现数据权益的刑法保护这一目的,动用刑罚禁止何种行为类型才具正当性的问题。然而,两种探讨路径都将依赖于“数据权益”的内涵确定以及法益格的认定问题,换言之,是刑法法益理论在数据权益刑法保护问题上的具体运用。《民法典》第127条并非是关于数据的确权性规定,且在民法理论界关于数据权益的法律属性存在诸多争议的状况下,“数据权益”内涵不明、法律属性不清导致其并不具备作为刑法保护客体的“法益”格。当前刑法理论界存在的关于“数据权益”的刑法类法益保护模式探讨路径,是对刑法法益保护方式的误读,并未触及“数据权益刑法保护”之规范层面问题的实质。“数据安全”法益观的探讨路径则不仅混淆了现象层面与规范层面上的“数据犯罪”概念的界分,也由于没有论证“数据安全”如何能够构成刑法的保护法益,而导致结论过于武断。在理论探讨上,应该明确作为行为客体的物理层面上的“数据”概念与作为保护客体的法益层面上的“数据权益”概念之间的区别,据此明确“数据权益的刑法保护”在规范层面上是否构成新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