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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学敏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0,(6):21-21
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固调税“)这一政策,国务院早在1993年2月就已明确了。可是,近段时间以来,我们江西省吉安地区乡镇企业局接到我区几个较大规模的企业反映,地方税务局仍在征收企业的“固调税”。对乡镇企业免征“固调税”这一政策是否废止了?我们带着这个问题,找到地区地方税务局咨询,得到的答复是:这个政策还有效,还在继续执行。即对用于非营运性的投资,如厂房、设备、宿舍、厂区道路、仓库等,免征“固调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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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税制运行以来的实践情况看,有些税种已经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税收功能的发挥,因此,适时的停征部分税收作用不大的税种,也是完善税制结构、巩固税制改革成果的需要。一、关于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一)“固投税”的由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由原建筑税演变而来的。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基本建设投资主体是以政府为主,资金来源是以预算拨款为主,国家对基本建设主要用指令性计划进行调节。改革开放后,出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来源多渠道”的新局面。由于指令性计划在投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