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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的理论探讨使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很长时间都没有正式启动。而当下施行的参与分配制度、集中清理制度等替代性制度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个人破产制度尚不足以被替代。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随着2019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及2020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深圳条例》),个人破产立法在深圳市的全面落地,打破了“企业法人”作为唯一的破产法适格主体,使“诚实且不幸”的个人也能够拥有自由与重新开始的机会,破产免责制度逐渐走入民众的视野。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离不开破产免责制度核心。我国立法应通过明确有限免责、设置破产免责否决、完善破产撤销权、严格失权复权制度等对滥用破产免责制度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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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从1986年12月施行.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交易主体范围的扩大,破产法突现出一些缺陷与不足,本文就破产法的缺陷与完善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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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88年11月正式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以后,我国开始出现了合法的破产企业。1994年初,国家选择若干城市进行“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的试点,将“破产”列为试点的首要内容,此后破产企业便迅速增加。《企业破产法》虽然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提供了必要的操作规则,也为保护债权力、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但它是计划商品经济时代的产物,已远远不适应今日的需要。一、存在的问题目前企业破产往往是“破并结合”,企业没有宣告破产之前就得由政府指定一兼并或收购主体,各级法院更是把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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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霖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6):168-171,71
本文从法理的角度对比分析了西方国家个人破产制度的修订、变迁,从个人破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设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理由、如何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破产法律体系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充分论证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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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破产法》的突破及其对破产会计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1994年开始起草,到2004年进入审议程序,《企业破产法》整整走过了10年的时间。原定于2004年12月28日提交人大常委会最后审议的《企业破产法》推迟通过,其原因在于两处根本分歧:一是职工劳动债权与抵押债权在破产清算顺序中孰先孰后;二是破产管理人是由债权人委员会任命,还是由法院任命。新《破产法》虽然在某些细节的制定上还存在争议,但在一些重要的基本问题上已经达成一致。无论最终如何决策,这部共11章164条的新破产法草案,与1986年颁布的那部6章43条,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试行企业破产法相比,内容更加丰富,更符合市场化理念。新《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破产会计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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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中国开始起草新的<破产法>,在当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时至今日个人破产的立法制度仍未出台.这一法律始终未能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个人破产立法制度的适用范围问题.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农村问题.本文认为,按照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对象应当排除农村居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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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原因是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对破产原因规定之宽严,不仅体现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之平衡及保护倾向与力度,而且可能影响到失业人数与社会秩序等诸多方面,本文结合境外主要国家的破产原因立法与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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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制定是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它的产生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和经济环境,在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进入WTO,外资企业在衡量是否要进入一个国家投资企业时,往往把该国是否具备一部完善合理的破产法律作为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本文针对我国破产法之破产原因条例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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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破产即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种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下商品交换发展的产物。在破产法制史上,个人破产是破产法的起源,贯穿了破产法发展的全过程,法人破产不过是个人破产基础上的延伸。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也无论实行商人破产主义抑或一般人破产主义国家,自然人破产作为破产法调整对象之一始终在破产法中占有重要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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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原因是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对破产原因规定之宽严,不仅体现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之平衡及保护倾向与力度,而且可能影响到失业人数与社会秩序等诸多方面,本文结合境外主要国家的破产原因立法与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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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借鉴其他地区及国家法律体系中个人破产相关条文,提出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若干构想.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同时也有利于国际间长期有序的交往.本文还指出个人破产制度应建立在保证破产个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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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是市场竞争的法则,企业破产是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通过破产淘汰机制,可以起到调整社会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然而,一些企业就我国有关破产法律、法规不健全申请破产,千方百计赖账、逃债,严重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文章从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形式、成因等方面分析,建议新破产法应加大对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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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现状,建立了破产重整中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博弈模型,求解了博弈均衡时的债务清偿率,发现清偿率与破产清算成本和重整成本呈反向变动关系,与债权人的议价能力呈同向变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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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艳丽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9,(24):55-55
自2007年6月1日起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破产法)正式实施。这部历时14年修改通过的法律,不仅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我国破产会计的理论和实践也造成了较大的冲击,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思考:新破产法设置了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附则等12章,计136条。不难看出,作为公平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破产法的主体内容中除了附则外,其他章节均直接或间接涉及到财务、会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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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实施以来建立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推动了经济的发展,规范了我国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交易主体范围的扩大,《破产法》凸现出一些缺陷与不足,文章就《破产法》的缺陷与完善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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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漫漫长路,新的企业破产法终于破茧而出,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破产法确立了企业有序退出和挽救制度,规范了企业破产程序,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也必将对我国广大上市公司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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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不仅缺乏可操作性,而且不利于企业摆脱困难,恢复生机,所以我国新破产法应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为防止个人利用破产恶意逃债,应该制定相应的时候监督制度,更好的发挥破产的价值功能。立法上设立破产制度目的是一方面是平等的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债务人提供了一次摆脱债务缠身的合法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