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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构想王继红一、我国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必要性随着改革进程加快,企业的破产将日益增多.为使破产案件得以公正、公平、有效地处理,加强其监督、管理机制,可适当借鉴国外破产立法中破产管理人的规定,在重新制定破产法时,增设破产管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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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颁布实施的《企业破产法》是我国法治进程的又一重大成果,意味着我国也真正具有了与世界接轨的企业破产领域的最高法律规范。随后的相关司法解释之中,明确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之中的重要作用。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主体,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之时可以充分地平衡各方的利益,能够使破产程序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然而,法律的制定存在滞后性,更何况是一部已经实施了十几年的法律。其在司法实践之中对破产管理人地位的认定、报酬的给付上存在诸多问题。为此,笔者提出进一步提升破产管理人的影响力和树立起破产管理事务的主导地位,进而完善破产管理人的薪酬制度,以期能够推动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从而最终为破产制度的优化贡献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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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利益保护失衡、个别制度设计私法精神"缺位"、法院权力"越位"和监督权利空泛化等立法缺陷,我国应在前述破产管理人监督理念的指导下从制度构建角度采取措施细化内部监督、完善外部监督、强化责任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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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中关于清算组的选任制度与现行的破产法立法理念不相符合,导致了侵害社会利益、债权人利益及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文章在研究和分析现行破产理念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破产清算组制度的缺陷,探讨在我国建立破产管理人以取代清算组,并引入政府公共办公室和私人管理人相结合的破产管理人双轨制度,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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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破产法》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法中最重要的机构之一,是破产程序中所有利益的焦点。而破产管理人选任问题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首要问题,关系到破产管理人能否公正、有效地行使职责。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还存在一定缺陷。因此,通过分析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选任方式、选任时间、执业资格的确认等,以寻求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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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监督机制是破产管理人公正、公平履行职责的保障。我国破产法仍缺乏完善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笔者拟在比较分析国内外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基础上,从明确法律义务、增设破产监督人制度以及完善法律责任三方面对我国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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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艳丽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9,(23):67-67
破产清算会计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对破产管理人接管的财产,运用会计的专门方法,进行全面清理与核算,收回债权,清偿债务,提供破产清算信息,完成破产还债程序,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实践活动。它提供的信息只服务于债权人、管理人和政府的有关部门及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而对于投资者、内部管理者和税收征管部门将失去往日的使用价值。因此破产清算会计在核算对象、前提、基础、目的、要素、账户设置、账务处理程序、财务报告等方面有着自身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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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汶燕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3,(8):41-41
破产清算会计目的就是向债务人、普通债权人、劳动债权人、破产管理人、政府部门及其它利益相关者提供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理、债务清偿、清算损益等方面的会计信息。破产清算会计是财务会计的一个特殊分支。它是以现有的各种会计方法为基础,以破产法律制度为依据,反映和监督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各种会计事项,对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净资产、破产损益等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种程序和方法。本文就对破产清算会计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从而对企业的则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则产的经济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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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了管理人监督下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模式,但是该规定比较概括,没有明确债务人的职权范围。这是该制度难以落地的重要原因。对此,应重视债务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自主性,在符合立法目的并遵守利益冲突原则的前提下,《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宜安排债务人负责行使能够最大程度发挥其自身优势的职权,即将企业经营管理权、制定并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等职权交由债务人行使。而对于调查权、重整事务型职权、追回债务人财产的职权、参加诉讼及仲裁活动的权利不宜纳入债务人的职权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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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首次引入了重整制度,试图给陷入财务困境又有重生希望的企业提供一个法律保障机制。但实践中重整程序应用的不多且条文本身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在制度设计上,如程序的启动、自动冻结的效果、破产管理人权利的分配、法院的介入以及强制裁定权的运用等方面存在着缺陷。英国公司重整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进行了多次重大修改,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给我国立法者提供了很多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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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必然要求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在金融领域也不例外。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是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中国在该问题上研究尚浅,笔者旨在透过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概述,呼吁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理念的树立,并从立法模式的科学设置、破产界限的具体划分、金融监管机构作为申请主体的必要限制、破产管理人的慎重挑选以及清偿顺序的合理安排等诸多问题中提出建议,以期对将来构建中国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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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上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在独立性、专业性等方面均具有明显的优势,是新破产法的一大创新。但是,管理人制度在实践中还是出现了一些缺陷——主要集中在管理人的法律定位和管理,管理人的指定方式,管理人报酬,管理人的专业性和管理人行业协会的没立五个方面。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对管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发表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广大读者一起交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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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在我国尚未形成立法的制度规范,目前立法所规定的法人破产制度是我国适用破产立法的主流,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因此,必须将个人破产立法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进行区别和差异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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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相关制度比较.文章对两大法系主要代表国家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以及我国台湾破产程序启动机制的立法模式和司法实践作了轭要的介绍和评价.笔者认为这些立法例中有关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的资格要件所作的必要限制、检察官对破产程序的发动以及司法外清算程序的设置都为我国破产立法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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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目起施行,它的出台对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序地发展发挥出至关重要的作用,标志着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日趋完善。与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破产法)相比,新法在立法形式与破产法律制度等诸多方面与旧破产法存在重大差异,但其中的亮点之一就是新法用破产管理人制度取代了清算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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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相关制度比较。文章对两大法系主要代表国家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以及我国台湾破产程序启动机制的立法模武和司法实践作了轭要的介绍和评价。笔者认为这些立法例中有关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的资格要件所作的必要限制、检察官对破产程序的发动以及司法外清算程序的设置都为我国破产立法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