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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股票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股票回购问题,尚未突出显现。随着股票市场的日渐成熟,股票回购问题也必将趋于正常化。我国会计制度目前在股票回购所引起的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各种会计规范还不太明晰。本文旨在对股票回购过程中投资企业所出现的会计问题展开论述,提出个人的看法,以供探讨。关于被投资企业股票回购问题相关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如下几处规定:(1)企业会计制度部分第四章第八十一条第二项,仅列举出企业减资时的股本帐户的处理,而并未对股票回购过程中所出现的其他问题做出规定。(2)会计科目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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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售后回购账务处理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与2007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会计实务》中,对售后回购的账务处理规定不吻合,就此,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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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24条第2款规定的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责令购回制度是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新发展,既具有惩戒、预防欺诈发行上市的功能,又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从法律性质来看,欺诈发行的责令回购应是以民事赔偿责任为基础的证券监管措施,兼具民事属性和行政属性,与《公司法》上的股份回购存在差异。欺诈发行中,发行人购回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过错推定责任。具体到制度实施,应明确责令回购的实施主体、回购范围、回购程序等,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回购价格的确定标准,目前采用市场交易加与投资者买入价熟高原则确定。为保障责令购回制度的实施,应做好其与资产冻结、强制退市等制度以及行政处罚、民事诉讼等程序的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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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欺诈发行受害投资者利益,2013年我国建立了承诺回购制度。在借鉴境外资本市场经验以及总结我国承诺回购实施经验的基础上,2019年《证券法》正式推出了具有中国资本市场特色的责令回购制度,证券监管部门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实施办法。这项制度无疑将改善投资者在证券欺诈发行中的民事权利保护现状。但理论上,对于该制度的法理基础、价值目标和法律形式仍有争议;实践中,存在案件时间跨度长、配套保障措施不足、回购资金少等多方面问题,国内尚无成功实施案例。在制度落地实施过程中,需要平衡好各方面的关系和利益,制定出适合中国资本市场市情的规则。如此,该制度才能肩负起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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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售后回购的含义售后回购是指销货方在售出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定合同,规定销货方在一定的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将其售出的商品又购买回来的一种交易方式。从这个定义来看,售后回购的主旨是为企业筹集资金,那么,企业在售出商品、回购商品两个环节是应该按销售和采购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融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呢?笔者认为判定的标准是看该业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5条的条件。收入准则规定,收入确认必须同时符合下列4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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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国证券回购市场的几个问题钟起瑞今年8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出《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证券回购业务和证券回购市场进行正本清源,采取措施治理。为什么要这样做?如何使之走上规范化的道路?本文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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