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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工商部门积极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期对各地贯彻实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情况进行了综合,同时刊发相关探讨文章及做法介绍,供大家参考。专题主持刘安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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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工商部门积极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期对各地贯彻实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情况进行了综合,同时刊发相关探讨文章及做法介绍,供大家参考。专题主持刘安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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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工商部门积极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期对各地贯彻实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情况进行了综合,同时刊发相关探讨文章及做法介绍,供大家参考。专题主持刘安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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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五个“结合” 大力惩治无照经营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工商部门积极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期对各地贯彻实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情况进行了综合,同时刊发相关探讨文章及做法介绍,供大家参考。专题主持刘安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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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3月实施以来,各地工商部门本着对党、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全面履行工商部门职责,加强了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2003年1—11月,工商系统共查处无照经营211万户,其中查处无照经营案件44万件,取缔无照经营47万户,引导补办营业执照87万户。同时,各地工商部门在贯彻执行《办法》过程中,对《办法》一些具体条文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也提出了一些问题。进一步学好、弄懂和掌握《办法》的政策界限,认真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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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工商部门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总结经验,交流情况,进一步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编辑部与总局个体司联合于6月17日在厦门召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研讨会”。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总局法制司和企业注册局派员参加了会议。上海、山东、广东、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重庆、成都、沈阳、青岛、宁波、武汉、深圳、厦门等17个省市工商局的40余位同志参加了会议。此次研讨会是编辑部召开的第2个有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研讨会。第一次研讨会是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刚刚颁布的2003年3月,编辑部在成都召开了贯彻实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研讨会(报道见本刊2003年第8期)。相比第一次研讨会涉及新法理解和适用,本次研讨会多了一些各地无照经营的现状分析、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经验交流和面临问题的探讨。个体司胡修干巡视员认为此次研讨会是自《办法》实施以来一次大规模的调研。他指出,从各地清无工作取得的经验上看,除了坚持综合治理、疏堵结合、依法监管外,作为城市综合管理问题的无照经营,工商部门在清无工作中还要注意执法的合理性问题。本次研讨会研讨成果丰富,本刊将分两期刊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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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河区作为沈阳市的著名商贸区,是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区和全国社会建设实验区,2003年获“全国投资环境诚信安全区”称号。沈河工商分局2003年被评为辽宁省人民满意的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系统廉政建设先进单位。自2003年《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以来,沈阳市工商机关围绕着《办法》积极开展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查处取缔工作,2003年底,沈阳市工商局召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经验交流会,沈河分局在会上介绍了经验。本期我们选取了沈河分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经验,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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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自2003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诞生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背景下的以工商部门为主要执法机关的新法规,备受工商系统关注。本期围绕着成都“贯彻实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研讨会”的发言材料组织专题,供大家参考。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取缔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工商工作的一个重点,也是工商部门的一项长期工作。欢迎读者将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执法过程中的经验、体会以及问题研究写成文章,与我们沟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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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自2003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诞生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背景下的以工商部门为主要执法机关的新法规,备受工商系统关注。本期围绕着成都“贯彻实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研讨会”的发言材料组织专题,供大家参考。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取缔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工商工作的一个重点,也是工商部门的一项长期工作。欢迎读者将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执法过程中的经验、体会以及问题研究写成文章,与我们沟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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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自2003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诞生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背景下的以工商部门为主要执法机关的新法规,备受工商系统关注。本期围绕着成都“贯彻实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研讨会”的发言材料组织专题,供大家参考。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取缔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工商工作的一个重点,也是工商部门的一项长期工作。欢迎读者将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执法过程中的经验、体会以及问题研究写成文章,与我们沟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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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自2003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诞生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背景下的以工商部门为主要执法机关的新法规,备受工商系统关注。本期围绕着成都“贯彻实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研讨会”的发言材料组织专题,供大家参考。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取缔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工商工作的一个重点,也是工商部门的一项长期工作。欢迎读者将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执法过程中的经验、体会以及问题研究写成文章,与我们沟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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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自2003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诞生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背景下的以工商部门为主要执法机关的新法规,备受工商系统关注。本期围绕着成都“贯彻实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研讨会”的发言材料组织专题,供大家参考。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取缔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工商工作的一个重点,也是工商部门的一项长期工作。欢迎读者将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执法过程中的经验、体会以及问题研究写成文章,与我们沟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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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自2003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诞生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背景下的以工商部门为主要执法机关的新法规,备受工商系统关注。本期围绕着成都“贯彻实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研讨会”的发言材料组织专题,供大家参考。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取缔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工商工作的一个重点,也是工商部门的一项长期工作。欢迎读者将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执法过程中的经验、体会以及问题研究写成文章,与我们沟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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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工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要使《办法》得到正确的实施,发挥出更好的效能,我们认为在查处无照经营工作中,应注重“疏”与“堵”的结合。从查处无照经营的方式上看,疏堵结合符合《办法》的立法原则。《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等作了政策性的规定,这是针对无照经营行为自身特点所提出的要求。《办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个规定也是国家就业政策在《办法》中的体现。既利于社会稳定又有利于下岗职工就业,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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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2004,(23)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实施,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工商部门对查处取缔无照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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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实施,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工商部门对查处取缔无照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