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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6,(2):43-4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挂靠运输企业的客运车辆,产权仍属于班线经营者个人所有,原经营者经营该班线一段时间后,将车辆以高于原车价的价格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并变更经营合同后,新的经营者不经管理部门许可便取得了客运班线经营权,车辆的所有证件无需变动也无需办理易主过户手续。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如何对原经营者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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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两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营运秩序混乱由来已久,交通、城管等主管部门多次想进行整治,但始终下不了决心。2002年7月,三门峡市交通安全委员会成立,把这项整治工作提到议事日程。 深入调研,科学决策 三门峡市交通安全委员会首先组织建委、公安局、交通局、农机局、城管等部门,采取走访市民、发放调查问卷、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调研。查明三门峡市区参与营运的两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有2600余辆,其中从事客运的2098辆,从事货运的390辆,残疾人专用车参加营运的112辆。两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分别由市交警支队、市农机局农机监理所、市建委城市客运管理处、市交通局运管处四家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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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7,(5):42-42
一辆长途客运班车核定线路是由甲地至乙地,但有一次这辆车从乙地返回时绕到丙地载客,丙地不是核定线路途径地。那么,丙地的运管机构应如何认定此班线客车的违法行为?我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客运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有的同志认为,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丙地-甲地)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为由,对该经营者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两种意见哪个正确?如何处理此类违法行为?请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