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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朝祥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10,(2):66-67
2000年7月10日,张某向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申请借款50000元,并签订了《最高额担保抵押借款合同》,月利率为6.825%o,提供的抵押物为陈某364.55平方米房产,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然借款到期后,经农信社多次催收无果,农信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并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
2.
蒲杰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9,(5):54-56
近年来,因出具虚假资金证明涉诉的案件在各大银行中频频发生,银行不断作为被告或追加为共同被告被债权人起诉要求承担责任,不仅涉诉案件越来越多,而且涉诉标的越来越大,银行不得不面对日益严峻的“风险陷阱”。下面是对一起典型案例的法律解读,期望能对银行类金融机构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3.
成尉冰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9,(3):60-62
案情简介B公司欠A信用社51万元贷款未还, A信用社经多次追讨无果诉至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败诉,判决书于2005年10月8生效。B公司于2005年11月8日还款30万元,并立具还款计划书,写明了判决书的案号,承诺将余下的价款、利息及诉讼费用共24万元,于2006年8月8日前还清。A信用社经研究,同意了该计划,但最终B公司并未按还款计划履行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