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新华网消息 为了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过程中存在的登记数量较少、单户规模较小、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江苏省工商局和省农林厅目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发展工作的通知》,出台多项举措,合理降低登记门槛,其中包括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专业合作社的出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分类指导。对法律实施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指导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对现有的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相似文献
2.
3.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立法呈现出逐渐放宽的特点,但仍存在着严重法律障碍,所以导致入股实践步履维艰。突破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障碍应继续坚持土地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的路径。《农村土地承包法》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剔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的规定等。 相似文献
4.
土地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最根本的载体,农民则是最基本的人力资源.如何在现有政策下,盘活这些资源,既解放土地,又能与农民的土地收益紧密相连,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首要选择. 相似文献
5.
6.
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面临诸多法律障碍,应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土地开发权制度,放宽对土地承包及承包经营权转让、抵押的限制,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个人和单位同等的土地承包权,并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8.
9.
10.
土地收益、实物等都可作为出资方式,且无货币、非货币出资比例限制;支持农村能人、农业种养大户领头办农民合作社:办公场所无房产证,村上开个证明就行……四川省工商局11月7日公布《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放宽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准入条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不收取登记费和工本费,减轻农民负担。 相似文献
11.
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伴随着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其结果就是农业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小规模家庭生产存在严重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加强土地流转的承包经营权,而良好的法律体系是其能够实现的一个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12.
山西岚县上明村在1991年进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承包期为70年,如今,那些1991年以后出生的300多名年轻农民都没有耕地。这些年轻人要想种地就得去租种别人的,有的人家愿意租,有的人家不愿意租。即使这些农民租到别人的土地,也不能有长期打算,因为说不定哪天土地被原户主收回。土地承包70年不变,就会出现有的农民70岁了也没有土地种,因为农村的土地基本上是死人的了。那就成了,死人有土地承包权, 相似文献
13.
正刚刚公布的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被正式提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层面。土地经营权从承包权分离,其实质是在倒逼改革,意在使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激发农村经济社会活力,此举亦被看作是通过改革对农民释放红利。(1月23日《法制日报》)毛泽东曾经说过:中国的问题是农民的问题,农民的问题就是土地的问题。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村生产关系的基础,直接关系到九亿农民的切实利益。但是,一些地方的土地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14.
农地赋权及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范式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其他流转方式不可替代的,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与必要。入股流转的组织形式的选择不仅具有政策性,更具有法律性。从法律科学的角度分析,股份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不宜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对象。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特性上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较为契合,是较为理想的入股组织形式。对于公司破产时农民面临的失地危险问题,赋予入股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优先购买权,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保险等制度创新可以有效避免其发生。 相似文献
15.
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主要是一些农村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再婚等客观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直接关系到农村妇女基本权益的实现,而且也关系到农村的社会发展和稳定。 相似文献
16.
17.
上海市郊第一家土地入股的奉贤区柘林镇绿都农业合作社,建立于2004年12月,是一家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实行保底分配加效益分红,合作社统一经营,吸收多元资金投入多项现代农业项目,农民实现职工化的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最近,笔者就其建立两年多来的运作情况,作了调查。[第一段] 相似文献
18.
19.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入股。这是即将施行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最大亮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去年10月,(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发展到9836个,其中专业合作社8500个.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成员124万户,占农户总数的9.04%:带动非成员农户34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5.17%;两类农户合计占农户总数的34.22%。 相似文献
20.
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如今该法已经实施近一年半了,法律规则的合理性不仅要受到法理逻辑的论证,更要接受来自实践的检验.2009年中央农村政策的一个重点就是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权利如何利用及其收益在本质上决定于权利的属性.文章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重新审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认识应该区分具体情况为物权性质或债权性质,而不能一概而论,并有待在<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中将其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