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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入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及缔约过失的后果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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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是指在缔约的过程中,缔约一方因合理信赖合同成立或生效而受到损害的固有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现学界一般将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分为财产上损害以及非财产上损害两种。但笔者认为只包括前者,赔偿范围不宜过于扩大;对于后者,通过侵权责任来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更为充分、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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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在我国没有统一民法典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缔约当事人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签订及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在立法技术上将这两种责任制度统一规制在合同法中。在我国,由于民事经济案件常常要涉及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问题,因此,准确区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对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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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自罗马法开始就成为立法及学界讨论的重要问题。法律保护的不仅仅是已经生效的契约关系,也应当保护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缔约时的注意义务是缔约双方应尽的义务。本文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类型及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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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刚开始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到之后的既包括信赖利益损失也包括固有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经过了一个不断的发展变化过程。为了清晰了解这一变化过程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赔偿范围,本文对学者们的有关观点和德国、我国台湾的立法例进行归纳、综述和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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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仅依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不能周密地保护缔约当事人的正当利益的,缔约过失责任正是基于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功能上的欠缺而自成独立之制度.缔约过失责任是债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并立的债的产生原因,当事人得依缔约过失责任形成独立的债权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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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既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固有利益的损失.损害赔偿范围因受害方的损害类型不同而不同:固有利益的损害应当全额赔偿;其他损害仅限于信赖利益,且信赖利益不得超过履行利益,并限定在当事人可预见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