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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华瑜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9):77-78
有偿赠送即通常所说的“买一赠一”与“随货赠送”。有偿赠送区别于无偿赠送。无偿赠送赠品是否缴纳增值税,这一问题税法是明确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企业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征增值税。而有偿赠送赠品是否缴纳增值税及其相应的会计处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笔者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和归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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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同销售行为的确认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应按确认的营业收入和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从规定中可知,视同销售行为适用于以下情况:有增值额但没有用于销售的行为;代销的行为;捐赠行为按有关捐赠的规定执行。增值税是对产品增值而言的。因此有进项和销项之分。购进货物应该缴纳进项税额,销售方对应的是销项税额。即有进有销。但对于改变购进货物的用途而没有增值额的情况,则只需要将进项税转出即可,而不作为销项税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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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增值税抵扣环节的连续与税收负担的平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八种类型的“视同销售”行为。但会计上视同销售没有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中也没有专门章节的内容。视同销售行为中哪些应确认销售收入,哪些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这就需要认真甄别其业务的实质、公允价值的运用等,以判断是会计销售行为还是应税销售的行为。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了销售收入同时满足的五个条件,但这些条件是关于销售业务中确认收入的时点条件,而不是视同销售行为中判别是否为销售业务的确认条件。因为视同销售除了代销行为之外在形式上并不是本来意义上的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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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雅琴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7):92-92
一、关于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相关规定1.视同销售货物征税范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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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以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1994年我国税制实行重大改革以来,增值税一直是我国第一大税种.近年来.增值税税额占整个税收额的40%以上。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我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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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政部颁布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以下几类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某些具体业务活动作了单独的征税规定:1、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2、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3、其他按规定属于增值征税范围的行为。本文将就以上几项做具体的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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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8项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与他人销售;(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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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此外,新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税法要求及时确认销售实现并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会计方面是否需要确认收入,要看其是否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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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线缆企业是一家同时生产军民两用产品的企业。该企业军民品存在通用材料,军品作为免税产品,在做进项税金转出时,直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式进行计算。稽查局在税务检查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提出该企业军品耗用材料进项税金转出计算错误,民品销售额应为不含税收入,而该公司计算时作为含税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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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合销售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的含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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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博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10):39-39
一、视同销售行为与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1.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站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货物移至异地另一机构用于销售;产品或外购商品用于对外投资、捐赠、分配股利、产品对内用于在建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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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统称新流转税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与原条例相比,新流转税条例主要有以下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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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
(一)纳入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转型只将新增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允许抵扣的范围与转型前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规定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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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其中有关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的规定相比原政策规定有一定变化。财务工作者应把握新政策规定,领会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与联系,熟练掌握其税务处理原则和会计核算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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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娟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7):46-48
一、商品视同销售增值税税收处理和申报(一)税法的相关规定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1)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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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海南将在2011年4月20日试运行离岛免税政策,5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前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2011年第20号公告,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发布,自2011年4月20日起施行。《公告》对离岛免税政策的适用对象及条件,离岛免税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