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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清江 《金融经济(湖南)》2006,(8):59-59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下称新法)。新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而一年前,即2004年11月4日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表示,“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需的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必需品后,可予执行。”对比之下,旧法对法院查封、拍卖、变卖、或抵债等执行措施附设了比较苛刻的条件。按照这种附条件法律行为下处置抵贷标的,债权银行受偿几乎无望。甚至还会额外增加繁杂的处置费用。新法出台后,法院又可以依法对那些恶意还贷的“老赖”的房屋包括其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的房屋实施比较充分的查封、拍卖、变卖或抵债等强制措施。此番对2004年司法解释的修改,无疑得到了银行业的一致欢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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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紧刹房贷战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位银行人士认为,如果只有一套住房的房贷客户失去还贷能力,银行只能要求法院查封,而无法变卖房产以收回贷款,这也就意味着银行对该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将无法实现,也使得银行感觉第一套房按揭贷款的风险大大增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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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第六条规定,对业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让还不起月供的、买了烂尾楼或迟迟无法入住的业主们找到了拒绝还贷的保护伞。一时间,银行房贷遭遇切肤之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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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对个人房贷业务的影响2004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查封规定》中详细列举了八类不得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同时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意味着,按揭贷款购买的住屋,只要是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原则上不能采取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避免因强制执行造成被执行人极度贫困,流离失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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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已为本行债权设定抵押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扣押的情况。本文从债权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角度出发.具体分析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债权银行实现抵押权的影响,进而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期对债权银行依法维护权益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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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一:产权状况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另外,若房屋仍设定有抵押,房地产交易中心也不会办理此种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上述两种情况常常会被购房者所忽略,而房屋业主通常又不会主动提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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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抵押房屋规定》),并于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依据该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意味着对于那些恶意拒还房贷的“老赖”,法院将依法拍卖.变卖其抵押房屋以帮助银行回收贷款,从而一改过去银行处理抵押房屋而受到制约的现状。因此,商业银行正确理解并适用这个规定,对于规避风险,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现实而重要的意义。[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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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一:产权状况。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另外,若房屋仍设定有抵押,房地产交易中心也不会办理此种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上述两种情况常常会被购房者所忽略,而房屋业主通常又不会主动提及。如此一来,可能造成买卖合同已签订、买方首期款也已支付给业主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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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新的司法解释,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6条、第7条款项中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规定》的出台,体现了“生存权高于债权”,国家更加尊重人的权利的同时,对当前金融机构业务开展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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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银行”在上海刚一启动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欢迎和好评。 分析了“房屋银行”的性质,并从“房屋银行”热的角度反思了房屋中介所存在的问题,指出了房屋中介发展的三个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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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不应淡化社会信誉和交易责任——对高法“15号司法解释”的几点置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法释15号”。其中,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庭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司法解释出台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论。有人认为高法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保障国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居住权,不会因为法院民事判决后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执行行为而丧失,给任何人都保留一个基本生活的条件,这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保障意义。但是,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法的“法释15号”实施后,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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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开证行和保兑行都被监管当局查封以后,已发生的信用证业务将面临怎样的复杂情况?让我们来看最近纽约南区地方法院对伊万斯和贝尔格莱德银行一案所作出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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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银行"作为一种全新的房产租赁经营模式,将房屋这一资产模拟金融运作的方式进入房屋租赁市场.它的问世被称为我国房屋租赁业的一场革命,也是我国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一种拓展和创新.房屋"银行"是由贵州房屋置换中心主任武廷方教授发明的,是指将金融服务模式引入房地产租赁领域,即房屋也可以像钱存入银行一样,客户将房屋存入房屋银行,由房屋银行经过科学评估测算出房屋市场出租价格,经客户认可后原价出租.每年除了给房屋银行留出一定的工作期外,其余时间无论出租与否,房屋银行都向客户支付租金,出租风险均由房屋银行承担.而且,房屋银行存房、看房均不收取客户任何费用.此模式在贵阳市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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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5年3月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积极扩大消费需求,实行有利于扩大消费的财税、金融和产业政策,稳步发展消费信贷等新型消费方式。”但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多处条款对房地产物业的抵债和查封作了新规定,包括生活必需居住房屋法院不得拍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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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法》公布实施前发放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银行在依法诉讼清收贷款过程中,经常遇到因未依法申领房屋共有权证的共有人,以银行接受抵押的行为未经得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抵押无效,法院判决抵押无效的情况。这给银行的房屋抵押贷款业务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笔者认为,银行怎样依法有效抗辩抵押房屋共有人抵押无效的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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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从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宪击权利和人格权利出发.对房屋等财产的强制执行进行了一些规定.其中关于居住房屋的执行、第三人占有的房屋的执行,转让中房屋的执行以及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等有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将产生巨大影响,拟就《新规定》中有关条款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利弊影响进行深八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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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房屋银行的运营特点和运营风险基础上,提出了引入全过程资产管理、现金管理、严格的内部控制和存在审查等一系列降低房屋银行运作风险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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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一个体经营户.在其生产经营期间有偷税的行为.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并查实.税务机关依法下达了有关的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缴清所偷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李某不仅无动于衷.反而着手转移了有关财产.于是税务机关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李某拒绝.税务机关于2005年3月7日向李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进行查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