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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概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首次确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其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3条对其予以重申并将其细化为分项责任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8条又将各项限额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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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概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首次确立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其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其予以重申并将其细化为分项责任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八条又将各项限额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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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机动车走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山东淄博为例,每年增加2万辆的机动车。伴随机动车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呈增长趋势。交强险推行以前,很多事故受害人因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而不能获得足额赔偿。我国推行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制度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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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7月施行"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来,除2008年盈利18亿元外,其余年份交强险业务均为亏损,且亏损额几倍于盈利。根据保监会最新公布的2010年“交强险”经营情况,截至到2010年年底,“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1.01亿辆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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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强险中的“责任”性质问题在交强险实际运作中,存在各种含义不同的“责任”混用的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中体现较为明显。其第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按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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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责任保险制度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个特别险种,在保险原理和规则运用方面,受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影响。因此,应当在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背景下,探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害第三人直接求偿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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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围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保险公司能否免除保险责任,理解不一,争议不断,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如何正确理解《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乎被保险人、受害人以及保险公司的切身利益。针对安徽省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作出解释,明确了交强险除外责任,体现了交强险制度的立法意图,对司法实践将起到统一规范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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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实行的是按每一投保车辆为单位计算赔偿限额的赔付方式,导致同一事故多人伤亡惰况下对受害人保障不足,并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对受害人的及时救济。保监会应及时修改交强险赔偿限额计算方式,以解决目前交强险分配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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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正在起重作业的吊车,因驾驶员(吊车车主、被保险人)操作不当,吊车上的钢丝触碰到空中的高压线,导致一名在施工现场地面作业的工人身亡。该吊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和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该保险属于特种车辆的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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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保护人身安全、公民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在立法目的中细化了这一目标,力求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得到赔偿。但是《交强险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却无法很好地实现这一目标。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3条以及《交强险条款》第6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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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正式实施面面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于2006年7月1日施行。与此相关的是,交强险保险单和保险标志于2006年6月22日正式亮相,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险部有关负责人详细介绍了交强险保险单证和保险标志的定义、构成、分类及适用范围等情况。目前,有22家财险公司获得该险种的经营资格,其中包括21家中资财险公司和1家外资保险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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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交强险主要条款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正式实施,标志着按《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强制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为了促进交强险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们在这里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与台湾地区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做一比较研究,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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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作为保护第三者(即交通事故受害者)利益的顶层设计和重要制度设计,在抚慰、救助及赔偿受害者家庭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在社会管理体系中承担着交通事故受害者利益"保护伞"功能,更是考量和检验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的"试金石"。交强险实质为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的及其立法历史来看,站在解释论立场上,我国现行法更加强调交强险的基本保障功能,更为重视交强险对受害者的损失填补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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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行为表现为意思关联型和行为关联型两种。在两辆以上的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时,若干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怎么承担?较为合理的思路是:多家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一个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时,要遵循比例责任和有限连带的一般规则,以实现以人为本、损害补偿的侵权责任法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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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下将这些情形统一简称为"醉驾"),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需要为醉驾买单"的消息一出,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与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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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多车连环相撞非常复杂,表现为各种法律关系的冲突与协调.具体而肓,在多车连环相撞案件中,责任主体如何确定?责任限额如何掌握等等问题.这些问题值得作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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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倍受争议的所谓“无责赔付”原则,其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道交法第76条规定在强制保险限额内不问侵权责避免任归属而径由保险埋单,属逻辑颠倒,片面强调交强险的社会救济功能,摒弃责任保险的基本逻辑,实为交强险诸多问题的根源。《侵权责任法》对此未有实质改进,失去立法矫正机会。实践中无辜受害车辆反而多赔肇事车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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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制度是我国运用保险机制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所引发问题的重要制度安排之一,对缓解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社会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自该制度实施以来,交强险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保险业完善该制度的呼声较高。本文在分析交强险经营数据基础上,探讨交强险亏损的原因,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一、交强险经营状况分析(一)基本情况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业务规模一直保持较快增长,保费收入从2007年的218.8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l.114亿元。承保数辆由0.62亿辆增加到1.29亿辆,赔付金额由269.8亿元增长到82l亿。但2008年对责任限额、费率及费率下调比例进行调整后,经营效益逐渐由盈利转为亏损,且亏损程度逐年加大。虽然2012年略有好转,但亏损仍严重(见表1)。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