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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众筹融资对于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在评析《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重点分析其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带来的业务机遇,以期对探索开展股权众筹业务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对私募类的股权众筹业务监管征求意见。至此,潜行三年的股权众筹迎来规范化发展阶段。股权众筹属于公募还是私募?门槛应该如何制定?用于规避非法集资红线的200人人数限制能否突破?对于此前困扰行业的三大疑问,《意见稿》均作了相关规定,但在业内人士看来,在这几个方面,监管思路仍需有所突破。  相似文献   

3.
股权众筹作为中小企业募集资金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发展的可能性。但是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发展面临着发行方式认定模糊、监管规则空白、投资者被合同欺诈等权益保障方面的风险。201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解决了股权众筹平台注册或核准的豁免问题,但是缺乏对于股权众筹网络平台地位以及监管规则的规定。应当通过明确互联网股权众筹的非公开发行地位、认定股权众筹平台是专门从事股权众筹业务的经营机构,建立股权众筹平台的专门设立制度,通过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设置融资上限、建立保证金和风险基金制度等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市场的健康运行和发展。  相似文献   

4.
在国内现行法律体系下,股权众筹的法律属性不明确,容易触犯非法集资和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红线。股权众筹的一般原理和证券立法的国际经验均表明,股权众筹投资协议构成证券,股权众筹构成证券公开发行。为了降低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拓展其发展的制度空间,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建议尽快构建我国股权众筹豁免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发行人、发行场所和投资者三个方面:在发行人方面,严格控制发行人范围及豁免资质的取得,限制发行人募集资金额度,禁止"一对多"的众筹融资模式;在发行场所方面,豁免符合监管要求的股权众筹平台登记成为证券公司的义务;在投资者方面,对普通投资者进行投资额度控制,对特殊主体的投资额度限制进行豁免,限制豁免注册证券的转售。  相似文献   

5.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虽对股权众筹的发展作出了积极回应,但作为现行法与社会实践妥协的产物,相关规定显示出适用性不足。对股权众筹予以再松绑不仅是理论上契合的需要,更是社会实践提出的迫切要求。除修改《证券法》相关条文外,尚需补充配套制度。创建融资限额豁免制度、放开股权众筹份额流转限制、建立股权众筹平台声誉机制、创新纠纷解决机制等,为股权众筹的有序、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切实可行的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6.
文章首先概述了股权众筹的定义、意义和法律监管基本情况,之后以美国的《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和中国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从主体角度进行了分析比较,具体从对项目融资人、投资人、众筹平台、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等相关规定和区别来分析,最后总结了美国《众筹法案》对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的启示,一是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定性,二是推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建立,三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四是加强事后监管,健全资本市场执法体系.  相似文献   

7.
顾斌 《财会学习》2014,(8):38-39
股权众筹以其创新性吸引到众多融资者和投资者的参与,但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股权众筹存在什么风险,该风险又有何特性?专家:2009年众筹在国外兴起,2011年众筹开始进入中国,2015年国内正式诞生第一例股权众筹案例,2014年国内出现第一个有担保的股权众筹项目。2014年5月份,明确了证监会对于众筹的监管,并出台监管意见稿。  相似文献   

8.
李文莉  杨宁 《当代金融研究》2017,2017(4):154-165
股权众筹作为众筹融资的一种方式,其法律本质为证券发行。公开劝诱禁止的存在以及实证研究表明,股权众筹的私募发行定位不能满足普通投资者和中小企业的投融资需求;而由于信息披露成本高昂,股权众筹中普通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公开发行亦不适用股权众筹。私募股权众筹与小额公开股权众筹是股权众筹能满足不同市场主体投融资需求的双重定位选择,但二者对传统监管模式和监管框架均提出了新挑战。基于股权众筹监管的新模式和新框架,我国股权众筹监管宜坚持适度信息披露与投资者适当性相结合原则,遵循私募发行与小额公开发行的双重定位选择,并构建三位一体的股权众筹监管框架。  相似文献   

9.
股权众筹在中国的合法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中国迅速崛起,它打破融资渠道限制、降低时间成本,具有传统融资方式难以比拟的优势,有效解决了小微企业及初创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这种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冲击着现有金融法制,实际运行中存在诸多不适应性,亟需使其合法化并纳入监管。我们需要顺应时代潮流,结合现实状况,准确界定股权众筹的法律地位、特征以及证券的范围,并借鉴域外小额豁免的经验,重新定义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之“特定对象”的概念。与此同时,妥善地协调融资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对股权众筹的监管作出相应的制度回应。  相似文献   

10.
《会计师》2006,(5)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引起不少上市公司和券商的高度关注,他们认为,《管理办法》出台,对上市公司和券商的长远发展是件好事,其中一些变化对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将有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11.
本文在对股权众筹为新三板融资可行性的经验分析基础之上,通过比较新三板市场资金缺口与股权众筹市场资金注入量的实证分析,评估股权众筹为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的可行性,并结合国内外股权众筹融资的监管现状及美国乔布斯法案中的有关规定,从适用范围、发行制度、投资门槛、信息披露、股份管理与监管制度六个方面,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2.
众筹起源于美国,是一种从大众手中募集小额款项的融资模式。我国众筹还不成熟,暂游离于监管之外。欲监管之必先定其位,在对照我国现行有关证券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参考美国证券监管原理,根据不同的众筹类型分别定位:预购型、报酬型众筹不属于证券;捐赠型众筹我国尚未出现;股权型众筹和贷款型众筹应属于证券。众筹与投资者的媒介是众筹网站,其中提供集合理财业务的贷款型众筹网站属于证券经纪商。众筹与证券既有联系又有差异,是一种独特的融资模式。  相似文献   

13.
随着金融创新力度加大,以股权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丰富普惠金融内涵的同时,也为投资者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在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方面,《管理办法》表现出信息披露适度、投资者范围明确、外部监管与自律管理结合的内在逻辑,体现了软法和自律管理为主、原则导向的投资者保护监管的思维特点。针对股权众筹的普惠金融属性,可从合格投资者限定、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征信体系建设、投资者冷静期设立方面对《管理办法》加以完善,力求在现有法治框架下促进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14.
随着金融创新力度加大,以股权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丰富普惠金融内涵的同时,也为投资者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在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方面,《管理办法》表现出信息披露适度、投资者范围明确、外部监管与自律管理结合的内在逻辑,体现了软法和自律管理为主、原则导向的投资者保护监管的思维特点。针对股权众筹的普惠金融属性,可从合格投资者限定、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征信体系建设、投资者冷静期设立方面对《管理办法》加以完善,力求在现有法治框架下促进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15.
本文的目的是帮助股权众筹主体了解股权众筹存在的法律风险,实现投资者“明明白白投资”、创业者“踏踏实实融资”。对于绝大多数创业者而言,资金短缺是无法回避的难题。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创业企业融资中遇到的不被传统金融机构重视的局面。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方式包括P2P、第三方支付、众筹等。广义上而言,P2P业务也被看作是众筹的一种,即债权众筹。而狭义上的众  相似文献   

16.
牟永宁 《银行家》2003,(10):72-75
日前,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以下简称<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发行债券融资.由于目前证券公司只能通过增资扩股、股票质押贷款、同业拆借或公开发行股票等有限的渠道进行融资,因此债券融资自然有助于缓解部分由于市场下跌而陷于困顿中的券商的融资压力,为实力较强的券商助跑.  相似文献   

17.
曹巍嵩 《理财》2023,(3):26-27
<正>作为资本市场重要角色的券商或迎来重大利好,一方面,券商投行业务链将迎来利好;另一方面,券商财富管理将受益。2月1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正式启动,当天A股券商板块大涨,信达证券涨停,红塔证券逼近涨停。在全面注册制下,证券行业整体会向专业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从短期来看,券商板块有望迎来反转效应;从长期来看,券商会长期受益于资本市场制度改革以及财富管理大时代的红利。业内人士认为,作为资本市场重要角色的券商或迎来重大利好,一方面,券商投行业务链将迎来利好;另一方面,券商财富管理将受益。  相似文献   

18.
根据相关报告,2015年股权众筹平台总数为130家,融资项目总数为7532个,股权众筹预期筹资额为271.19亿元,实际完成为51.9亿元,而2014年实际融资总额仅为7.1亿元.作为与股权众筹平行的一种债权众筹形式,2015年网贷的交易总量则超过万亿元规模,日交易量接近股权众筹的全年总量.毫无疑问,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方式,叫好不叫座已是不争的事实.  相似文献   

19.
再融资规定重新出台预期明确促成市场良性反应4月16日,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证监会强调此办法“强化了对股票发行的市场价格约束和投资者约束机制,突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要求,拓宽了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  相似文献   

20.
为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在证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支持下,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鉴于该《意见稿》在社会上的反响较大,清科研究中心特就此《意见稿》五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投融资者提供借鉴和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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