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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UCP500和ISBP中,国际商会对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的标准区分的态度是严谨而又鲜明的.正因为如此.当作者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对单证审查和单单审查持有同一标准时.感到了某种诧异……[编者按]  相似文献   

2.
析信用证交易中单证相符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叶晓明 《新金融》2004,(4):28-30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受益人获得付款保证的前提是“Terms and conditions ofthe credit are complied with”(见UCP500第2条),行话叫“单证相符”,其含义包括两层:1、单证表面上一致(Documents which appear ontheir face to be compliance with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credit);2、单单表面上一致  相似文献   

3.
关于开证行对出口商提交单据的审核,《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明确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所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此条关于银行审单标准的规定,实质上是明确了开证行在坚持单证一致原则的同时另外一个需要坚持的原则就是独立审单开证行应依据信用证的规定自主独立地进行判断,以确定所提交的单据是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相似文献   

4.
“相符交单(complyingpresentation)”是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提出的新概念。本文在解释“相符交单”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结合国际商会《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阐述在信用证结算中“相符交单”标准的运用,即“单据满足其功能”标准、“单据无须等同一致,不得矛盾”标准以及对“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地址”标准等,目的是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对“相符交单”进行探讨,以便学术界、国际贸易实践和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对“相符交单”标准认识统一.使信用证结算业务能够顺畅运行.  相似文献   

5.
詹子明 《中国外汇》2009,(20):30-31
信用证关于单据的规定,对商业银行核对单证一致、确认单单相符十分重要。在实务操作中,商业银行只有全面、谨慎地对待信用证的所有条款,才能更好地保证款项的安全收汇。  相似文献   

6.
长期以来,关于审单的结果一直存在两派观点:一派坚持“严格相符”的标准,认为审单的结果要么相符要么不符,不存在其他标准;另一派则认为只有“实质不符”时才应该提不符点,不应拘泥于“严格相符”。某种意义上,“严格相符”过于机械,使得银行审单人员如同机器人一般审核单据,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信用证充当付款保证的作用,使得信用证低效、费用较高且流程缓慢,不利于其发展。国际商会也注意到“严格相符”的潜在后果,因此在其每年公开和未公开的权威意见中逐渐倾向于以“实质相符”的尺度判断不符点。  相似文献   

7.
刘桂华 《新金融》2002,(3):27-28
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将出口货物装船后向议付银行提供信用证规定单据申请资金融通的一种业务,议付银行审查单证相符后,扣除一定利息付给出口商相应的外汇款额,是银行提供给出口商的一种装船后的融资便利。  相似文献   

8.
闫燕妮 《海南金融》2009,(4):58-61,71
严格相符原则是信用证运行的基石,是银行审核单据的标准,为信用证的高效运作提供了制度保障的同时银行审单标准的严格相符也给受益人带来诸多不利。本文通过解读UCP600中严格相符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受益人的困惑与出路。  相似文献   

9.
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分析与防范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进口信用证业务是目前国内银行普遍采用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它是指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和指示,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出口商付款的一种约定。信用证结算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提交给开证行的单据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款;第二,信用证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又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第三,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第四,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进口商可以获得银行信用和融资。  相似文献   

10.
査忠民 《中国外汇》2015,(18):38-40
提单不需要同时显示出具日期和发运日期,我们在审核提单的过程中,关键是根据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UCP600的相关条款、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以及ISBP745来确定发运日期。提单是信用证交易中非常重要的单据。《汉堡规则》在第一部分的第一条中将提单定义为:"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单证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了这一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  相似文献   

11.
背景: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晓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一出台立即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同年12月24日,本作张燕玲女士收到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副主席Georges Affaki先生的电子邮件,[编按]  相似文献   

12.
葛高峰  陈峥 《海南金融》2006,(11):48-50
我国在《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对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的审查义务有较明确的规定,但对这些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不尽一致。本文从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审查责任的规定着手,结合实际司法案例,阐述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票据付款审查责任的认定标准,并对商业银行如何防范票据付款责任风险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3.
"相符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是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提出的新概念.本文在解释"相符交单"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结合国际商会<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阐述在信用证结算中"相符交单"标准的运用,即"单据满足其功能"标准、"单据无须等同一致,不得矛盾"标准以及对"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地址"标准等,目的是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对"相符交单"进行探讨.以便学术界、国际贸易实践和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对"相符交单"标准认识统一,使信用证结算业务能够顺畅运行.  相似文献   

14.
刘延亭  张伟 《中国外资》2009,(16):202-203
本文笔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质疑,提出应予修订,并进一步规定。  相似文献   

15.
<正> 在出口信用证项下,保险公司承保后所出具的保险单既是外贸、工贸公司在货物出运后向银行提交单据议付的必备单证之一,也是以后处理索赔的主要依据。为此,进行国际结算业务进出口银行在审查保险单据中,应注意掌握几个问题。 首先银行在审单中要注意保单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也就是说货物在装船前就必须投保。其次要看投保金额与币别是否按信用证要求办理。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投保金额的币别应与信用证币别相同。再次,要注意保单中投保金额的大写与小写是否一致。根据1983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处理规则40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最低保额须是有关货物  相似文献   

16.
本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的规定,分析了该司法解释界定票据付款中重大过失标准的不合理性和副作用,对票据付款重大过失的构成条件提出了建设性探讨意见.  相似文献   

17.
王影 《中国外资》2013,(16):186+1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出台为我国法院审理外商投资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统一的裁判尺度,但其第11条关于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存在诸多非议。  相似文献   

18.
丘概欣 《金卡工程》2009,13(10):18-20
信用证欺诈已成为当前世界经济贸易的重大障碍,但各国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或规则,UCP600也没有对该原则进行规定,而是留给国内法去解决.但纵观UCP500到UCP600的变化,发现其在一定程度上还是限制了欺诈例外的适用.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用证司法解释")对信用证欺诈例外作出了规定,这也是我国目前对信用证纠纷所适用的最为权威的规定,有较强的操作性,但也存在不少缺陷,有必要进一步地完善.  相似文献   

19.
简析ISBP中对单证要求的不同表述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从国际商会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2002年秋季年会上通过了它的第645号出版物,即《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简称ISBP)以来,这份本对于各国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使用UCP500,统一和规范审单标准,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并在业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事实上,该书是针对UCP500第13条中提及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具体规定了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各种单据应遵循的标准。  相似文献   

20.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形式之一。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第二条的规定,“跟单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由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批示或因自身需要,在与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相符的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Ⅰ.向第三(“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Ⅱ.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Ⅲ.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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