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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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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霄鹏  王慧 《上海保险》2013,(1):5-10,16
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的行为而依法承担的赔偿或者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不同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在解决诸如环境责任保险的类型选择、承保范围的选择、除外责任的确定、公共利益与环境责任保险的关系等问题上,  相似文献   

2.
责任保险与侵权行为的冲突与融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芳  赵岩 《中国保险》2005,(5):44-45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不同的是“责任保险一般是基于法律义务而言的,是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而损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保险险种”,正是由于法律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才有了将该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的需求,因此,责任保险与调整侵权行为和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关系的侵权行为法存在紧密联系。事实上,责任保险正是在与侵权行为法的相互冲突和不断融合中产生与发展起来的。  相似文献   

3.
程玉 《保险研究》2017,(4):102-117
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法律概念的明确与否,将直接决定可能产生的环境责任保险理赔和相关诉讼能否得到明确的规则指引。但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的界定过程本身是一种政策选择,诸多客观局限的存在也使得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的界定呈现出动态变化和不确定性的特征。结合现阶段治理环境的社会需求和保险行业的供给能力,保险政策和法律应当对渐进性污染和突发性污染不加区分、一体承保,但可在不断促进环境污染损害法律责任规则明确化和司法裁判规则稳定化的同时,考虑引入新型保险措施提升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以控制渐进性污染风险对保险公司带来的不利风险,如保险共营和再保险、风险区分和不同保险费率设计、责任限额和免配额等。  相似文献   

4.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陈 《上海保险》2005,(5):37-39
一、推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设计保险)是工程设计单位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工程设计人员因过失造成事故,引起受害人(业主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1.推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必要性推行设计保险是我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一项重大改革。其必要性和迫切性主要体现在:  相似文献   

5.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即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后,如果因其过失、疏忽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的范畴,是从传统的火灾保险中分离出来的一种业务。  相似文献   

6.
粟芳  赵超 《上海保险》2010,(5):9-14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困境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保险业中的一个迟来的新客,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不断出现和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而应运而生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一般责任保险的不同在于其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是因污染环境而致。  相似文献   

7.
方遴 《上海保险》2008,(2):28-31
一、保险公司承保无保险利益合同,事故发生后能否拒赔? 机动车所有人甲将其所有的机动车挂靠在运输公司乙名下。乙向甲收取管理费,并为甲的车辆代为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费由甲自己承担。但为了减少保费支出,乙与运输公司丙协商,由丙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身份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2005年10月,甲驾驶投保车辆与丁相撞。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双方同责。丁向法院起诉,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兼驾驶员甲、运输公司乙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右图)。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运输公司丙为案外人,且丙对该机动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8.
建立绿色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宝 《中国保险》2008,(11):44-45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可以避免巨额赔偿的风险,环境污染受害者又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济.  相似文献   

9.
强制责任保险与无过失保险是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两种模式,二者在保险原理、保障范围及运作机制等方面都有较大不同。与大多数强制责任保险立法不同,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在强制责任保险的框架内吸收了无过失保险的经验,规定了保险公司的无过失赔偿责任,并已被实践证明运行良好。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强制责任保险与无过失保险结合的规定却遭到了质疑。因此,有必要探讨强制责任保险与无过失保险的兼容性问题。  相似文献   

10.
曹宏嘉 《上海保险》2020,(12):17-21
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一般只存在于责任保险之中,其他保险形式由于承保的范围明确,一般不涉及抗辩义务的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需要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在责任保险中确定赔偿数额的基础就是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相关责任的确定就成为责任保险最重要的问题,这也是责任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形式的突出特点。  相似文献   

11.
试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洪贺 《黑龙江金融》2004,(6):20-20,22
责任保险又称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该第三人支付赔偿金的财产保险类型。责任保险应用于环境事故领域,就产生了一种新的保险制度,即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该制度又被称为绿色保险。随着环境污染重大事故的出现,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增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势而生,并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特点 1.承保责任范围的有限性。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往往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常常需要巨额资金来赔偿,保险公司出于利润的考虑要衡量所收保险费和承担的赔付风险是否平衡。在实践中,环境责任保险的对象往往仅限于偶然,突发性  相似文献   

12.
杨辉 《中国保险》2010,(3):59-64
所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相似文献   

13.
王吉红 《上海保险》2023,(10):53-56
一、引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指以在公共场所等场地发生火灾事故涉及的公共权益为被保险客体,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公司或直接由保险公司,将第三方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投保人投保后,保险公司通过风险管理,降低保险标的的火灾事故发生率。火灾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在责任范围内向受灾人提供赔偿(张军,2011)。借鉴和总结发达国家与我国在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方面的经验,本文认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火灾防范意识和激励增加安全投资,从而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率。  相似文献   

14.
欧洲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辉 《中国保险》2008,(11):46-49
所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相似文献   

15.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调整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叫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保险是投保人以自已对他人可能承担。的产品责任为保险标的一种险别。市场经济是法律经济,产品责任保险的设置与运营也应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进行。从法律的角度对产品责任保险进行分析与界定,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一、我国产品责任法的体系概述虽然产品责任保险从1900年英国海上事故保险公司签发第一张产品责任保单起便正式产生。但在我国,该险种的设置却是本世纪70年代末的事情,…  相似文献   

16.
王辉 《新疆金融》2007,(6):35-37
一、责任保险的特点和意义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可以归纳为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其他特殊责任保险五大类产品。涉及的承保客户从酒店餐厅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到企业  相似文献   

17.
论责任保险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责任保险具有保障受害第三人利益的功能,尤其是在被保险人赔偿不能时。从理论上认清责任保险的性质和功能,对于完善保险立法、推行有关责任保险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一、董事责任保险概念及其必要性 董事责任保险,是指以董事向公司或包括股东、债权人在内的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董事责任保险中,投保人是董事所任职的公司,被保险人则是向公司或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董事。 我国传统企业立法从来没有规定过经营者的善管义务。  相似文献   

19.
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责任保险具有保障受害第三人利益的功能,尤其是在被保险人赔偿不能时.从理论上认清责任保险的性质和功能,对于完善保险立法、推行有关责任保险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雇主责任保险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A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 我国的雇主责任险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雇主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责任保险一般可分为强制责任保险与自愿责任保险.在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属自愿责任保险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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