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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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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2015,(16)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国际交往也日益密切,随之而来的贸易纠纷也日益增多,但由于此类商事案件的国际性,如果通过法院处理此类案件则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如管辖法院,冲突规则的选择,准据法的确定等等,而这些因素又极易引起矛盾冲突,因此在国际交往中如果当事人之间产生商事争议,处于经济以及时间的考虑往往会选择仲裁来定纷止争。在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的临时措施又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但目前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滞后,与国际脱轨,因此,笔者欲从国际上关于临时措施的不同的立法与司法模式、与我国的比较分析、以及为什么要解决这一问题,它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在哪这三方面来论述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2.
仲裁的力量     
程斌 《中国海关》2005,(12):72-73
在国际贸易交往中,交易双方往往是地处不同国家的经济主体。由于目前国际社会尚无统一的立法机构,也就还没有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接受的统一适用于各类合同的国际合同法。那么,就合同本身而言,究竟应遵循什么法律呢?对此问题,各国的有关国际私法规则均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的准据法;若当事人未作选择,则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有关法律冲突规则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而这其中解决问题(或纠纷)的方式是选择拆讼还是选择仲裁,也就变得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3.
叶波  梁咏 《国际商务研究》2015,(5):61-66, 75
设计投资仲裁机制的初衷是以非政治化方式解决争端,但在实践中往往成为跨国公司挑战东道国政策措施的手段,所以澳大利亚等国目前不再纳入上述条款。可以通过设立上诉机构、常设国际投资法院以及引入调解等替代争端解决方式改革投资仲裁制度。我国也可以借鉴上述做法应用于上海自贸区的争端解决实践。  相似文献   

4.
王莹丽 《商业研究》2011,(6):207-212
我国临时仲裁机制的缺失带来了种种弊端,作为完善路径的选择,我国可以采用"试点方式"逐步将临时仲裁机制引入仲裁体系。当前金融仲裁方兴未艾,金融纠纷解决的特性及其对临时仲裁的需求,使得金融仲裁成为进行临时仲裁"试点"工作的适当领域。在具体制度构建方面,可从临时金融仲裁的法律地位与基本原则、仲裁协议内容与效力、仲裁员选任与监督、与仲裁机构的支持及法院对临时金融仲裁的监督等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5.
论国际金融仲裁的运用和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作为国际上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近年来更是得到了迅速发展。然而,金融争议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却不多见。本文讨论了仲裁和传统的法院诉讼在解决国际金融争议上各具的利弊,着重指出仲裁在解决金融过程中所具有的优势。同时进一步认为,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金融仲裁将具有一个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相似文献   

6.
刘胜题 《商业研究》2005,(20):207-210
国际银团贷款争议的解决长期倾向于跨国诉讼,近年来却倾向于国际商事仲裁,其原因有多种,值得注意。国际银团贷款争议诉诸国际商事仲裁的前提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国际银团贷款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适用普通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但要注意一些电子文本的法律效力。国际银团贷款争议如在我国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仲裁要认识到其特殊性。国际银团贷款争议的解决方式并不一概排斥诉讼,而且仰赖于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7.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决方式明确规定了五种途径,但实践中,消费纠纷发生后,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或生产者自行协商和解之外,消费者采取的救济程序主要有两种:一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二是向法院起诉。其实起诉并不是最佳途径,消费者忽略了一个比较好的仲裁解决途径。消费者对仲裁机制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  相似文献   

8.
在国际商事交易的实践中,双方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往往会对仲裁设定一些开始条件,如以和解或者调解作为前置程序,原因是当事人希望以成本更低的方式解决纠纷。然而此类前置程序会对仲裁程序的开始和进行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在诸多仲裁规则中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也给仲裁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例如仲裁庭需要判断在前置程序并未完成或从未进行的情况下,自己是否拥有管辖权。对此,应加以认真研究。  相似文献   

9.
我国保险仲裁的工作实践证明,仲裁融入服务于市场经济,服务金融业,成为人民维护自己经济利益,挽救和减少损失,解决保险经济纠纷的方式和途径之一.在协商、调解、诉讼、仲裁四种纠纷处理机制中,仲裁是最符合保险特色的一种方式,是解决保险纠纷的捷径.但对保险仲裁的工作的认识和推广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相似文献   

10.
刘伟全 《商业研究》2001,(2):170-171
在国际商业贸易中发生争议是经常的事情,如果争议处理的不好,很可能会影响双方的日后合作,或失去重要的贸易伙伴。因此,选择恰当的争议的方式是企业解决纠纷的关键。目前,国际上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本仅从仲裁与诉讼的比较入手,探析仲裁的优点,从而建议国内各企业在处理争议时采用仲裁方式。  相似文献   

11.
罗晓 《现代商贸工业》2011,23(7):116-118
从阐述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价值入手,分析了调解和仲裁相结合对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优势,进而阐述了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三种主要模式,即先调解后仲裁的模式,先仲裁后调解的模式,仲裁中调解的模式。通过对上述三种模式利弊的衡量,又进一步提出了对"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模式选择及其完善"这一问题的看法。  相似文献   

12.
周梦雯 《商》2014,(37):188-188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国际税收争端和它导致的双重征税问题,已成为了国际贸易的巨大障碍,引起了各国政府以及企业的广泛关注。因此,一部分国家和国际组织正努力推动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国际税收争端。本文首先概述了国际税收争端仲裁方式的概念以及主要特征,其次,以美国、欧盟和OECD的国际税收争端仲裁方式的立法实践作为研究对象,讲述了该仲裁方式的主要内容。最后,在这些论述的基础之上解释了对于我国的解决国际税收争端的方式如何完善。  相似文献   

13.
上海金陵西路28号7楼,仲裁委员会庭审区。庭审室门口传来阵阵谈笑声和友好的告别声,打破了楼道的寂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栽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上海分会秘书长朱月芳告诉我们,一起仲裁案件开庭审理刚好结束。我们有些诧异,在我们的概念里,仲裁庭和法院差不多。法庭判决后当事人往往大哭大闹地不服裁决或者吵吵嚷嚷着要求上诉,本来以为仲裁也是差不多一回事,没想到在这里、当事人双方却如同电影散场般说说笑笑,甚至还在讨论下个生意应该如何合作。朱月芳微笑着为我们解惑:看来这个案子在仲裁庭主持下和解解决了,双方基本利益得到了满足,还可继续做生意,自然一团和气。仲裁与诉讼相比,当事人更多地希望在比法院诉讼宽松的环境中解决纷争。当然,无论仲裁委员会,还是审案的仲裁庭也更多地以和为贵的理念来处理案件,这是仲裁不同于法庭审理的一种特质。掐指一算,贸仲上海分会成立到现在已经有整整18个年头了。18年,伴随着浦东的开发开放,贸仲上海分会见证了上海融入世界经济的历程,它也从外滩33号搬到了金陵西路,在历史的递进中留下了自己的足迹。  相似文献   

14.
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缩写CIETAC)、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分会主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贸仲委上海分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承办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论坛于2004年5月在上海金茂君悦大酒店隆重举行。  相似文献   

15.
临时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经济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却遭遇"合法性"困境,这不仅使得我国丧失争夺国际商事仲裁服务市场之机会,还造成不公平不对等之现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政府治理模式的嬗变以及上海自贸区的设立,我国已具备引入临时仲裁制度的"生长土壤".应把握自贸区先试先行、制度创新之契机,在区内构建以仲裁机构为依托之临时仲裁,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期最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填补《仲裁法》立法阙如.  相似文献   

16.
仲裁并不是一种法定的诉讼程序,但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法律条文,”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笫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  相似文献   

17.
法学理论的发展,催生了仲裁实务的新潮流。《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的出现,对于临时措施、合并仲裁、开放名册、仲裁调解、友好仲裁等仲裁制度做了大胆和有益的实践。本文将结合仲裁理论研究,对于以上创新制度在自贸区仲裁规则中的尝试进行分析,探求中国仲裁制度发展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   

18.
论国际商事仲裁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解决的优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达成仲裁协议,将具有国际因素的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即仲裁机构),由其根据法律与公平原则作为终局裁决的一种非司法争议解决程序①。与传统民商事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有许多优点:(1)仲裁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光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地、仲裁员、仲裁准据法等也均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在普通诉讼程序中,法官的任命、审判进程都必须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定,不能任意由当事人加以变更。(2)利用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往往具有极高…  相似文献   

19.
垄断争议的本质是由于垄断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在一些以合同为基础的垄断争议中,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因此具有提交通过仲裁解决的可能。然而,《反垄断法》的实施因其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传统观点认为垄断争议应当属于法院专属管辖,不适合仲裁解决。为了保护私人利益和促进国际商事交往,欧盟和美国对垄断争议可仲裁态度逐渐开放。我国司法部门长期以来认为垄断纠纷涉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适合仲裁,但这一观点在具体个案中受到挑战。随着《反垄断民事诉讼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法院对存在仲裁协议的垄断争议案件单独享有管辖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仲裁与诉讼的冲突问题,但仍然存在着没有准确规定仲裁的可仲裁性以及裁判形式有违法理、立案标准过低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商》2015,(4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层出不穷。如果此类纠纷都诉诸法院,势必会造成法院的不堪重负,作为内含公权力性质的知识产权,究竟能否仲裁以及如何发挥仲裁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作用,本文将展开详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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