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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即ICC保险条款)作出了值得关注的修改,联合货物保险委员会(Joint Cargo Committee)推出了2009年1月1日版本的新条款。新条款扩展了保险责任起讫期,对保险公司引用免责条款作出了一些条件限制,对条款中容易产生争议的用词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条款中的文字结构也更为简洁、严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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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 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宣布:自2003年1月1日以后,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制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由此我国车险市场经历了一场巨大的变革,揭开了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的序幕。各保险人根据自身的车险经营状况分别制定了自己的车险条款和费率规章。综观各保险人自行制定的车险条款,在条款的结构、责任范围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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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保险条款及费率一直采取的是严格监管的模式,各险种主要条款及费率由政府统一制定,保险企业遵照执行。尽管在车险的发展历程中,费率在1995年、1999年、2000年进行了三次调整,但均是采用行政的方式,费率厘定是按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润率来确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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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 (简称家财险 )作为人保公司最早开办的险种之一 ,曾经为稳定社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定起过积极作用。 1996年 5月颁布的福建省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和费率 ,由于新颁的条款费率设计不够合理 ,因此 ,家财险业务发展受限下滑。 1996— 1997年度 ,三明市家财险保费收入实际徘徊在 5 0 -80万元间。其中的效益也就可想而知了。本文试图用经济学需求弹性原理和大数法则知识分析费率偏高对业务的影响 ,并就条款存在某些不可操作性提出看法和修改意见 ,以及对未来家财险业务的发展提出建议。一、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存在的问题(一 )费率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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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占车险市场份额60%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新版车损险于2004年11月1日正式启用.新版车损险对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等3个车损险条款及部分附加险进行了修改,在费率结构中加入了更多的从人因素,并引入了车型系数.新版车损险还规定上一保险年度内车辆如果发生过保险事故,续保时保费上调10%/次(最高上调到300%),未发生保险事故续保时保费下调10%,优惠上限可达50%,以此区别对待高风险客户和低风险客户,加大费率的差异化程度.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不小反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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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权利与义务的通用载体。保险人在各种保险产品设定的保险条款中,不仅会列明保险责任范围,而且为了避免风险的无限扩大,还会通过制订责任免除方面的内容去限定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免除的内容,作为格式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事先制作的,保险相对人对其了解的深度远不及保险人,双方之间必然会产生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为了平衡合同双方权益,尽力实现相对公平,《保险法》不仅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作了严格规定(详见《保险法》第十七条),而且对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也作了明确规定(详见《保险法》第十九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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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的质量及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产品质量
(一)保险产品的涵义
对于保险产品,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做不同的理解,从而使保险产品有着不同的涵义。(1)保险条款、费率。一种比较常见的认识是将保险产品等同于各险种的保险条款及其费率体系,但保险公司产品研发部门推出的险种条款和费率,是保险人利用精算技术、依靠损失经验数据开发设计出的统计意义上的保险产品,不能与投保者实际购买的保险产品等同。(2)保险合同(保险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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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机动车辆附加险中有无过失责任保险。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解释,无过失责任险是投保机动车辆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债,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无过失责任不应列为保险责任,将其列为保险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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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员法院“会议纪要”第八条明确规定:车损险按责任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应当依照《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无效;重庆、浙江一些法院也认为此条款无效。但是市场排名前几位的财产保险公司车损险的保险条款普遍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与法院、社会媒体,就车损险按责赔付条款效力问题存在广泛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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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是船舶在海上航行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意外事故,它可能导致严重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碰撞事故作为一种海上风险,属于船舶保险的责任范围。船舶保险人既负责被保险船舶的碰撞损失,也承担被保险船舶的碰撞责任。碰撞责任条款是船舶保险单上的一项重要条款。我国现行船舶保险条款的第一条第二款就具体规定了这方面的内容。然而,目前不少国家船舶保险单采用的碰撞责任条款与我国的并不完全相同。在我国已跻身世界航运强国之列的今天,为加快发展服务于海上航运贸易的我国船舶保险业,了解中外船舶碰撞责任条款的异同及掌握碰撞责任保险赔偿的处理方法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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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兼论新《保险法》第三十条之修订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歧义是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常见原因。新《保险法》第30条对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的条件和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当坚持以通常解释为前提、意思解释与表意解释兼顾、附加非格式条款优先、有利保险相对人解释四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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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条文,保险条款一旦订立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保险人只对保险条款上的规定负相关责任和享受相应权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依据条款内容履行义务并享有相应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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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车险改革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商业车险改革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一是促进费率公平。预计改革前后商业车险总体费率水平保持平稳,但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众多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的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二是拓宽保障范围。新的示范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了保障服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三是扩大消费者选择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