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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起因体检差错而引发的寿险索赔案 1999年12月,黎先生在“国寿”公司湖北宣城市支公司的业务员多次上门宣传下,按后者为其当时只有3岁的女儿黎娇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为黎娇在该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额共计5万元。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将小女孩带到“国寿”公司定点的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查出黎娇有任何病情,保险公司于是承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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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业合理营运的基石,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命运。在保险法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我国《保险法》有关保险告知义务制度的规定还存在不少漏洞,从而导致了很多纠纷的产生。本文试图通过对告知义务的理论研究,结合保险实务,并借鉴国外的有关法规规定,构建一个完整的告知义务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以期通过立法的改进,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发生,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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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敏 《金融管理与研究(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13,(8):49-52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保险制度的诞生被称为人类有史以来用以弥补各种损失所创设的最完善的制度。其中,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业合理运营的前提,保险人要正确估测危险,进而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都必须以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为前提。没有告知义务制度的合理建构,就不可能有保险业的健康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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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法中十分重要的制度。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规定了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告知义务制度的内容包括告知义务主体、告知形式、告知时间,等等。这一制度的构建有利于在处理保险行业权利义务关系时,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解决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冲突。本文详细介绍了保险法上告知义务制度的内容及相关制度,希望该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与完善,以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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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6,(4)
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或披露义务意味着双方当事人要在订立合同之前以及在合同过程之中披露与风险有关的真实情况。文章以理论和实证的角度,从告知义务人的范围、告知义务履行的时间与方式、应告知事项、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等五方面分析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的现行立法,并探讨理顺《保险法》告知义务立法的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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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主体为投保人而非被保险人,本身并无争议,《海商法》第222条规定被保险人为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主体,实质是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份混同,我国司法实践中均未将被保险人作为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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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主体为投保人而非被保险人,本身并无争议,《海商法》第222条规定被保险人为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主体,实质是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份混同,我国司法实践中均未将被保险人作为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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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的。保险法中的诚信原则,也就是海上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有关影响另一方订立保险合同决定的一切重要情况告知另一方,不得有任何欺骗、隐瞒或者遗漏。对此,我国《保险法》第17条和《海商法》第222条都有所规定,而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适用于非海上保险)第18和19条以及相关的案例法中也有详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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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保险逐步走进人们的生活。买保险是为了分散、降低或减少各种不同类型风险带来的损失。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保险,了解保险,让投保人买保险更放心、更保险。几年前买保险时,人们关注的是国库券的利率、银行存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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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兼评新《保险法》第16条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合同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我国新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制度主要包括告知义务的主体,义务履行方式,违法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内容。本文将以我国新《保险法》第16条之具体规定,结合相关法理与实践中的问题对我国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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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食五谷杂粮,难免生病。一般的头疼脑热,上医院开点药也就好了,可真要碰上什么大病,多年积蓄搭上都不够,买医疗保险可以解你后顾之忧。年近40的陈女士正在琢磨保险推销员对她说的话。自己前年患上了哮喘,住过院,花了不少钱。今年体检,又发现慢性胃炎、风湿、血糖偏高,正愁今后巨额医疗费往哪里筹呢,有医疗保险这等好事,岂能错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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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于某些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实践中,对“重要情况”的具体范围一直存在着争议。本文将着重比较英国对“重要情况”的判断原则的变化,从而探讨我国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应告知的“重要情况”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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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保险人的要求参加体检,保险人根据体检结果以“标准体”对被保险人进行承保。但是,出险理赔时保险人通过调查发现投保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无意或者故意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疾病情况。保险人因此作出拒赔的决定,而被保险人和投保人认为被保险人已经参加了保险人组织的体检,可以视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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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合同订立以后,被保险人为请求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对被保险船舶承担保险责任,应向保险人支付与保险责任大小相适应的保险费。与其他保险合同一样,缴付保费是船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但是,如果在保单有效期内保险合同因故中途解除,或者保险人的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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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义务源于海上保险,系统论述和制度化始于英国。英国法关于告知义务的立法和判例,一直遵循相当严格的适用原则。如保险业本身的发展一样,这种严格的告知义务规则对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实践也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告知义务只适用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方,且在告知范围、重要事实的认定、未进行告知的后果等方面都侧重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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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团体保险是保险业运营的重要形态。团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于保险说明义务的履行是否需要及于被保险人,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很大争议。由于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保险说明义务采取个人保险合同本位,未关注到团体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无法充分保护团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此,这一问题在我国《保险法》进行第五次重大修订的背景下尤其引人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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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不可抗辩条款的发展经历了从个别保险公司的自愿条款到普遍行业惯例,再到法律规定的发展过程。19世纪上半叶,保险公司屡屡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或者不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引发了大量保险纠纷,也使保险公司陷入信任危机。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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