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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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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阎之大 《中国外汇》2010,(16):34-35
修改由单据出具者的授权人证实 ISBP第9段规定:如果证实表面看来并非南出具者所为,则该证实必须清楚地表叫证实人以何身份进行的证实。  相似文献   

2.
修改由单据出具者的授权人证实 ISBP第9段规定:如果证实表面看来并非南出具者所为,则该证实必须清楚地表叫证实人以何身份进行的证实。  相似文献   

3.
不同种类单据的出具和签署,应当根据UCP和ISBP的具体规定来审核。出具和签署在多数情况下应当区别对待。通观UCP600和ISBP全文,出具和签署是两个出现频率较高的术语,也是两个重要的概念,与信用证项下各类单据息息相关。单据的出具和签署之间有何联系和区别?当单据需要修改时,如何来证实修改?本文在信用证的范畴之内,通过对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其他单据的出具和签署进行阐述和分析,以期对上述概念给出一个清晰的解释。  相似文献   

4.
和信用证一样,URDG项下的见索即付保函也是跟单性的,除保函所要求的索赔(demand)本身属于单据外,索赔中随附的证实申请人违约的支持性声明也必须以单据的形式体现。另外,保函还常常要求提交发票、检验证明、入账证明或副本运输单据等,以证明受益人已经履约、  相似文献   

5.
提单的签署     
林建煌 《中国外汇》2013,(12):28-31
提单的签署与其它单据的签署一样,最高目的是证明单据内容的真实性。虽然提单的签署仅仅是提单出具的一个环节,但其重要性不容忽视。按理,承运人是提单唯一的出具人,担当货物承运的责任。承运人在提单上签署,是证实运输单据由其做成和出具,并确认对运输单据  相似文献   

6.
贺敬芝 《中国外汇》2013,(20):32-33
只有银行审单人员真正认识到信用证是一个促进贸易顺利进行的积极工具而不是阻碍贸易发展的绊脚石,才能从更专业的角度来审核单据,进而推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近日,在一份出口交单的拒付中,开证行提出“SUppliercert的出具人身份未标明”。重新审核之后发现,该单据是受益人出具的一个证明,右下角受益人签字并盖章,但是没有标明受益人就是“supplier”的身份。在惯常的审核单据习惯中,一些国家和地区常常将“exporter”、“seller”、“supplier”默认为受益人,所以这样制作单据并不会遭到拒付。同样我们也默认了这样的做法,不会去指导客户修改单据。暂且先不研究该不符点是否成立,就开证行银行提出拒付的行为我们做以下深入分析,其中不乏有值得我们深刻反思之处,也可以使我们认识到对贸易背景深入了解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7.
从UCP500开始,“第三方单据可接受”和“第三方单据不可接受”这样的条款,已经成为在信用证下各方争议的焦点。UCP600正式实施后,ICC银行委员会也注意到“第三方单据”属含糊用语,在建议不应该使用的基础上,在其出版的ISBP681中,对“第三方单据可接受”进行了让步性的解释。该解释依然在实务中受到了银行业的质疑,也产生了一些理解和操作上的问题。ICC新出版的ISBP745再次对“第三方单据可接受”的内在含义进行了修订,同时新加入了“第三方单据不可接受”的解释。  相似文献   

8.
保险单据作为信用证下的重要单据,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对保险单据种类、生效时间和索赔权利等的界定,在实务中依然存在不清晰的地方。本文拟从法律角度就这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信用证下保险单据种类的界定实务中的困惑UCP600和ISBP745均未规定如何判定保险单据的种类,仅ICC511中提到,“保险单是相较保险证明或声明更好、更完整的保险单据”。  相似文献   

9.
寄单前受益人已收到了开证行发出的第一次修改书,只是交单时疏忽未能把修改书一起提交到寄单行。而寄单行根据信用证原件条款审核单据,也未发现不符点。保 兑行却以受益人默认接受修改为由由付,寄单行与保兑行由此引发了一场论战……[编者按]  相似文献   

10.
出口商为保障在信用证交易下自身的权益,应了解CCP500中对开证行和保兑行所应承担的责任卫务的规定。如果您是一个出口商,开证行修改了信用证,而这个修改对您很不利,在这种情况下您能做什么?您需要了解UCP是否规定了开证行需要征得您对修改的(预先)同意。如果它确需征得您的同意,而您却没有表示您对修改的接受或拒绝而是按原信用证的条款交了单,开证行是否会接受单据付款呢?  相似文献   

11.
赵廷彬 《中国外汇》2009,(15):44-45
从ISBP及UCP600看提单的出具人 ISBP(《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下同)对单据出具人(ISSUER)的认定提供了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单据的函头(LETTERHEAD),另外一种是单据的完成或签署(COMPLETEOR SIGN)。  相似文献   

12.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本身,银行处理单据的合法与否事关重大。根据相关国际惯例和各国法律实践,着重分析银行在审单中的独立性原则、银行审单的标准及发现不符单据后的有效拒付问题,以期对银行的实际操作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13.
从ISBP及UCP600看提单的出具人 ISBP(《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下同)对单据出具人(ISSUER)的认定提供了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单据的函头(LETTERHEAD),另外一种是单据的完成或签署(COMPLETEOR SIGN)。  相似文献   

14.
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若发现条款开立错误,可能会发送MT799电文对错误条款进行更正。这一情况虽不多见但也时有发生。然而,更正信用证条款的MT799电文是应被视为信用证的修改还是应被视为原信用证的一部分,国际惯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若由于单据有不符点而发生拒付时,开证行及相关银行可能会产生意见分歧,有时甚至会引发纠纷。  相似文献   

15.
1998年5月22日,印度一开证行I银行开立了以我省E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总金额为1,112,716.00美元。该信用证是应新德里的申请人C公司的要求,就E公司在国际招标中中标出口的331台车床而开立的。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该证列具有颇为繁杂的条款,甚至多处援引了标书(Bid Document)的内容,但按照该证的单据要求,除汇票之外,议付时仅应提交六份有关的受益人证明。其余的全套正本单据(包括海运提单),由E公司寄交C公司指定的港口收货人(Port Consignee)。8月4日,E公司向我行提交了首批出运100台床的为334,624,50美元的议付单据。虑及该笔业务的特殊性,我行仔细推敲了来证的条款,并与E公司交换了意见,还就提交单据中的个别细节问题建议E公司作了相应修改。8月6日,我行将编号BP78,812,441的议付单据快邮寄往I银行。8月27日,该行将款项贷记我行在纽约中国银行的帐户,此笔业务即应宣告终结。但该行却自8月28日起,数次发来电传及传真,要求我行向其寄送全套正本单据(包括海运提单),否则,应将所付款项汇划该行,并承担利息。为了既维护E公司的利益,又兼顾与代理行的合作关系,我行仍回电与其据理交涉,开证行最终放弃了追索既付款项的无理要求。  相似文献   

16.
特殊案例 业务类型:出口信用证交单 开证行:N银行 通知行:H银行(上海) 交单行:C银行(海南) 修改前受益人:F公司 修改后受益人:G公司 2011年11月2日,c银行的离岸客户G公司提交一套信用证下出口单据,发票金额为USD30617.60。G公司出示了信用证第1次修改正本,N银行开出信用证的电文州执副本(电文内容不完整),未出示信用证正本。  相似文献   

17.
问题的提出 ISBP681第13段中规定:“即使信用证没有明确要求,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也必须注明日期。”由此引发了一些同绕单据日期的争议。  相似文献   

18.
在国际结算实务中,各方当事人普遍认为发票、装箱单、产地证、运输单据、保险单等等商业单据是信用证项下的"规定单据"(Required Documents),而对于汇票是否也是信用证项下的"规定单据"这一问题则莫衷一是,观点不尽相同。汇票究竟是不是信用证项下的"规定单据"呢?  相似文献   

19.
在国际结算实务中,各方当事人普遍认为发票、装箱单、产地证、运输单据、保险单等等商业单据是信用证项下的“规定单据”(Required Documents),而对于汇票是否也是信用证项下的“规定单据”这一问题则莫衷一是,观点不尽相同。汇票究竟是不是信用证项下的“规定单据”呢?  相似文献   

20.
在连锁超市中,财务的进货结算是企业最基本的业务流程之一。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中,单据是支付的最有效凭证;因此,进货结算比较偏重于票据的流转和核对。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介入,信息传递超越了传统的单据传递共同承担起了财务结算流程中财务结算信息流转的角色。在企业的各业务结算流程中,往往会因信息技术的参与而对传统的流程进行重组,并重新定义信息系统和传统单据在结算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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