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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UCP规定,发票之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不相矛盾的统称,然而由于UCP并未对统称进行定义,不少当事人便利用标准的缺乏时常为自己的利益随意拒付,而置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和基本常识甚至诚信于不顾;更严重的是,因为对统称的认识不正确,单证人员在尽到了合理谨慎的审单责任后仍收这一问题困扰着,致使实务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不断。本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思考,引导读准确把握UCP关于统称的本质,用简单的例子说明实务中业已形成的惯例,从而为银行和进出口方面的有关人员更好地处理业务和自我保护提供一定的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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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ISBP强调了开证申请人应对信用证指示的清晰和正确承担责任,但开证行仍应发挥专业优势,确保开出的信用证条款清晰、逻辑合理。"信用证指示应清晰,不矛盾"这一传统原则,是信用证业务顺利发展的基础。但近年来屡屡出现的因信用证条款指示不清而发生的拒付和抗辩,已严重影响了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支付工具的功能。在这种环境下,新版ISBP745继UCP500之后又强调了"信用证条款应没有模糊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然而在实务中,究竟谁该对信用证条款指示的清晰和正确性负责,又该如何防范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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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学习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会案例中关于全单批注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的解释和相关结论,对于受益人制单、开证行拒付以及交单行反拒付都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可减少相关的交易纠纷及无理拒付,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关于信用证的定义是开证行凭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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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中,单据是行可以修改,修改后是否需要证实,谁来证实及如何证实等。以往UCP一直没有进行明确,致使实务中由于缺乏标准而争议不断,拒付案件频发。鉴于此,ICC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总结,在ISBP中制定了关于单据中修改及证实的基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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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素珍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8,(2):66-67
审单标准是信用证运行机制的核心问题,也是国际贸易实务中争论的焦点。UCP600提出的新信用证审单标准奠定了信用证单据审核的新规则,对运用信用证的各方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本文在对新信用证审单标准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在国际贸易中运用信用证新审单标准时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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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纽约公平信托公司诉道森合伙公司一案(Equitable Trust Co.of New York vs Dawson Partners Ltd.[1927])确立了信用证单据严格相符原则以来,这一原则一直是众多国家司法机构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例的基本原则。然而,在银行审核单据的实务中,该如何把握这一原则才能使信用证这一以银行信用为担保,快捷付款的支付工具真正发挥作用?随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正式实施,这一原则在银行操作惯例中又该有何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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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P745对UCP010的规则进行了大量的解释和补充,解决了UCP600实施以来的诸多空白和疑惑,将对未来信用证业务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ISBP自2002年问世以来,配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为银行审核单据提供了全面细致的指导,信用证也因此得以更好地发挥了其国际结算付款工具的这一本质作用。在2013年4月召开的阁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春季会议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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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确立的独立抽象原则,不仅是信用证赖以生存的基础,更是行业规则的典范,对独立保函等业务的发展与原则的建立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然而,UCP仅是行业惯例,法律高于UCP是不争的事实。但人们越来越感觉到,法律曲解或过度解读UCP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成为独立抽象规则的最大挑战者。此点在中国的法院判例中表现尤甚。《再议拒付退单案》中的仁和诉光大银行杭州分行案,便是此种情形的集中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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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装运不同于分批装运。根据UCP600的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分期装运,每期发运必须与分期发运时间表一致。在外贸实务中,由于买卖双方供货及销售的周期性,或基于备货、运输、市场及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分期装运、分期交货是外贸交易的常见方式。然而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分期交货中,受益人有可能将其与分批交货混淆,因此,必须要正确理解UCP600对分期装运的规定,以避免因认识不清而导致的风险,使信用证这一支付工具发挥真正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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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遭遇开证行的无理拒付,还信用证结算一片净土?
在出口信用证业务中,国内银行屡屡遭遇到境外开证行无理拒付的情况,笔者特选取所在民生银行杭州分部成功反拒付的两个案例与大家分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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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已成为当前世界经济贸易的重大障碍,但各国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或规则,UCP600也没有对该原则进行规定,而是留给国内法去解决.但纵观UCP500到UCP600的变化,发现其在一定程度上还是限制了欺诈例外的适用.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用证司法解释")对信用证欺诈例外作出了规定,这也是我国目前对信用证纠纷所适用的最为权威的规定,有较强的操作性,但也存在不少缺陷,有必要进一步地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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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几乎每隔十年左右便经历一次修订。目前,国际商会组织各国银行界正在对现行的UCP500进行修订,也正好符合这一“惯例”。由于UCP是信用证业务必须遵守的“宝典”,对它的修订必然引起各国银行界及国际贸易有关人士的普遍关注,成为当前国际信用证业务领域的头等大事。那么,UCP500修订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进行修订?目前进展如何?本作一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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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究竟享有多少时间审核单据从而作出接受或拒付的决定,在国际银行界中是并不十分明确的,争执时有发生。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篇第112条曾作出规定:开证行应在收到单据后3天内作出接受或拒付的决定。但是国际银行界很少理睬这一规定,即使美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亦都声明遵守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不受统一商法典的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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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遏制信用证欺诈保护银行自身利益的救济措施,信用证欺诈中的银行拒付权,已在许多国家的法律实践中得到了确立,其理论基础主要是欺诈例外理论和默示条款理论,但基于银行在信用证制度中的地位和信誉,在实际业务中银行的这一权利应当谨慎地行使。同时,我国相关规范信用证欺诈中银行拒付权的规定也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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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是目前国际信用证标准化使用的最新规范性文件.UCP600相对于UCP500来说,对企业信用证结算主体的行为规范做了进一步修正,较旧的国际跟单信用证条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信用证新的管控模式随之也就发生改变.文章基于UCP600探讨了对我国出口企业信用证结算的管控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