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吴振祥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04,(6):32-34
在实际执法办案中,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经常遇到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于它们之间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尤其是罚款幅度不一样,故而产生了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现象,如某水泥厂生产劣质水泥行为,既违反《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又违反《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显然.对该违法行为不能依据《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两次,特别是不能处以两次罚 相似文献
2.
毕玉安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2001,(2)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立了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从事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制 相似文献
3.
4.
最近几期《案例沙龙》栏目讨论的案例中有涉及封存、扣押等行政执法活动中采取强制措施中的某些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因为基层执法工作中常有人由于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生产、销售活动依法实施强制检查和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理解不够,执行有误而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查处时, 相似文献
5.
6.
7.
该农药经营部销售的农药经检验机构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品,因此,其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该农药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相似文献
8.
9.
对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能否处罚之见解郭少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 相似文献
10.
对“销售掺假煤炭行政处罚案”分析之点评《质量指南》2002年24期《案例会诊》栏目中刊登的“销售掺假煤炭行政处罚案”中当事人有两个违法事实:一是在煤炭中掺入煤矸石,降低了煤炭有效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由于掺杂掺假系企业所为,所以应定性为生产掺杂掺假的煤炭;二是该企业销售了掺杂掺假的煤炭,应定性为销售掺杂掺假的煤炭。上述两种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掺杂掺假的煤炭的事实,属情节严重之行为;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 相似文献
11.
《审计月刊》1998,(7)
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审计机关是行政机关,审计处罚属行政处罚的范畴。审计处罚具有一般行政处罚所共有的特点,诸如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必须以公布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处罚的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实施处罚以及必须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等等。但是,审计处罚也有其与一般行政处罚所不同的处罚特征,它们是:一、审计处罚权的专有性特征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简称"处理处罚规定",下同)第四条规定:"审计机关 相似文献
12.
13.
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对那些违规行为进行惩戒,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其种类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审计处罚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行政处罚权,为了保证您的审计处罚合法有效,在行使审计处罚权时,请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审计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审计法》第45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 相似文献
14.
《产品质量法》对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三种法律责任,即产品质量责任。执行《产品质量法》要区别不同的法律责任。 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规定了两种民事责任:一是“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构成“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也称“违约责任”。二是“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构成“侵权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章针对违反产品质量义务行为的不同性质,也规定了两种民事赔偿责任。 一、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 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又称之为“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5.
16.
韩珺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0,(9):28-32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指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法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29条对我国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相似文献
17.
张纯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1,(3):34-35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已于 2000年 9月 1日正式发布实施。制定《产品质量法》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产品质量问题涉及千家万户,涉及亿万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要维护自身的利益,就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那么,《产品质量法》赋予消费者哪些权利呢 ?笔者归纳如下: 1检举权 《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对制假、售假等损害国家利益、名牌… 相似文献
18.
19.
20.
我国《行政处罚法》依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同时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定公民享有如下权利: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后,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公民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 4.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