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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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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犯罪并非一个法定概念,我国刑法中设计金融的犯罪集中表现为刑法分则第四章第四节、第五节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金融犯罪概念本身没有统一的界定,就是以"金融犯罪"概括我国刑法中有关金融的犯罪是否科学也受到质疑.有的论者称它为"危害金融罪",也有的称为"扰乱金融秩序罪"等说法.本文采用通说,以"金融犯罪"作为有关金融的犯罪的类罪名.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分则将各种具体犯罪分为十大类,每一大类下又以不同的标准区分为许多小类或按一定标准排列,形成一个分门别类的有序体系,但是相信不少学习刑法的人或者司法工作者对分则中一些字面上有混淆的罪名常常难以区分。本文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为论述对象,结合平时学习中的分析和领悟,对这几个罪名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进行总结和梳理。  相似文献   

3.
陈晖 《特区经济》2006,(11):214-215
今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做了较大修改,增加规定了“骗用金融机构贷款、票据罪”和“金融机构背信挪用资金、资产罪”,修改完善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和“洗钱罪”,体现了立法者对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正常进行的信心和决心。  相似文献   

4.
曾照雷  王伟 《魅力中国》2011,(5):152-152
我国刑法第193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该罪设立之初对打击贷款诈骗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刑法对该罪规定的疏漏之处日益暴露出来。司法实务中出现的新的贷款诈骗行为越来越多,尤其是贷款诈骗罪的竞合犯罪给司法部门认定这类行为造成了一定困难。  相似文献   

5.
以往司法机关和金融机构在处理金融诈骗案件时,多倾向于作为经济纠纷处理.代写论文由于经济制裁手段的滞后性及缓和性,结果往往是赢了官司却无法挽回损失.但如果从刑法的角度来防范和调控金融诈骗案件,就可能会收到较为理想的效果.但金融诈骗罪的成立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其主观要件.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该根据客观情况以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6.
宋孟阳 《中国经贸》2008,(22):57-57
以往司法机关和金融机构在处理金融诈骗案件时,多倾向于作为经济纠纷处理。代写论文由于经济制裁手段的滞后性及缓和性,结果往往是赢了官司却无法挽回损失。但如果从刑法的角度来防范和调控金融诈骗案件,就可能会收到较为理想的效果。但金融诈骗罪的成立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其主观要件。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该根据客观情况以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犯罪问题也非常严重,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人们单纯地追求经济利益忽略了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开始出现一些环境犯罪行为.面对这种情况,本文对环境犯罪的刑法现状及其改进策略进行了充分的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8.
祝捷  王罡 《特区经济》2005,(4):237-238
<正>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  相似文献   

9.
王韬  刘刚 《特区经济》2012,(3):270-272
金融犯罪中,有一些典型的罪数问题容易混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属于想象竞合而不是法条竞合。伪造并出售该伪造的货币,成立吸收犯而非牵连犯。伪造有价证券等并将其用于诈骗的,成立牵连犯而非吸收犯,更不是结合犯。本文分析了金融犯罪中若干典型的罪数问题,并就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牵连犯与吸收犯、结合犯之间的区别进行了理论探讨,对结合犯的认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0.
本文将深入讨论我国出台的一系列金融改革措施是否会引发更严重的涉外洗钱犯罪.  相似文献   

11.
12.
邓建江 《魅力中国》2014,(4):330-330
近些年我国常有非法集资事件发生,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造成了影响。如今的时代发展潮流中,民间金融已经逐渐合法化,但存在了很多借贷融资违法、集资界限不明等情况,影响了民间借贷融资的发展,本文对此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13.
实行行为是贯穿整个犯罪论的核心概念。构成要件中危险行为的界定,因果关系的判断,犯罪的预备阶段和犯罪的实行阶段的区分,正犯和共犯的认定,一罪与数罪的厘定,都离不开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并非法定概念,不像犯罪一样,刑法第3条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正因为如此,学界对它的争议从未停止过。以下将一一介绍。  相似文献   

14.
"洗钱"一词最早源自美国,由英文"money laundering"直译而来,法律意义上的"洗钱"则来自上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帮为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取巨额经济利益,将非法所得的钱转为合法收入,简而言之"洗钱"就是把"黑钱"合法化.洗钱的本质在于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性质和来源,使非法收益变为合法所得.如今,全世界每年"洗钱"量大概在1.5万亿至2.8万亿美元之间.追根溯源,洗钱罪应该是伴随着现代社会有组织犯罪日趋严重而出现的.随着我国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毒品犯罪、走私发展,特别是金融犯罪等有组织犯罪日趋严重.由于受各国和地区金融管理制度的限制,许多犯罪所产生的巨大非法收益无法随意转为合法收益,而洗钱作为某些犯罪的下游犯罪,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方面的作用十分明显.因此洗钱的犯罪集团孕育而生,而且热衷于把犯罪的目标投向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利用其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经济社会体制不健全等漏洞进行洗钱犯罪,这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甚至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构成巨大的危害.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阶段,金融安全成为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始受到广泛的关注.而洗钱罪侵害的正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进而危害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在经济全球化、金融电子化的背景下,本文从洗钱犯罪对我国国家金融安全的危害出发,以洗钱犯罪和金融安全问题的一些理论研究为基础,探讨反洗钱金融监管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如何健全完善我国反洗钱金融监管制度,以期望为建立一个稳定的、不断发展的金融市场而作出一定贡献.  相似文献   

15.
1997修订的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此条在刑法理论界一般称为“斡旋受贿”或者“间接受贿”。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的立法,最早来源于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解答内容予以吸收,并在修订后刑法第388条专门规定了斡旋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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