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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和现状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存死亡为保险事故,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负给付一定金额责任的保险。寿险基金是指寿险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意愿,在严密的风险概率测算基础上与投保人签订商业保险契约,通过收集投保人缴纳的保险或保险储金而筹集起来的专门用于补偿被保险人约定风险损失的一种货币基金。它是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义务的准备金。由于寿险投保标的特殊性,寿险基金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寿险基金由自有资本和保费收入两部分构成,其中保费收入是构成寿险基金的主体。 随着金融、投资业的发展,投资方式和投资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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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允文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2)
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就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的过程,保险合同成立之后,投保人的基本义务就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的义务则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基于保险合同的双务有偿以及诺成性质,当投保人延迟交付保险费时,保险人一般仍需要履行其对价义务,但当事人已做出某些约定时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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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保护为后盾,在发生了违约情况后,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就确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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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1998,(6)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悻合同。传统民法将合同分为实定性合同射悻合同。所谓射悻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当事人乙方付出代价所获得的仅仅是一种机会,可能因此而获得“一本万利”的效果,也可能一无所获。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投保人所支付的是相对较少的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获得大大超过所付保险费数额的保险金,但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则丧失所交付的保险费;而对于保险人也是如此,如保险事故发生,其所支付的保险金将远高于所收到的保险费,而如果未发生保险事故,则获得保险费的利益,而无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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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及两者之间的互补性,通过借鉴国外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结合发展的经验,进一步阐述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补充的途径和措施,从而论证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是对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两者的协调发展对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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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比分析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本质区别,总结两者的优势和劣势,明确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内在联系,为两者的合理分工和互动协调发展提出注意事项和发展建议,有助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建立社会保障安全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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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2014,(10):62-62
通融赔付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本不应完全承担赔付责任,但仍赔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行为。通融赔付有一定的原则,并不是随便进行赔付。对保户而言,知道某一次赔付是通融赔付时,一定要关注保单,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因为此次赔付本应是不赔的。如果再次发生同样的事故,就很可能得不到赔付。通融赔付是对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灵活运用,保险人在通融赔付时应有利于保险业务的稳定与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融通赔付是出于经营理念做出的自愿商业行为,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进行通融赔付要注意:①保险人必须保证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正常损失的偿付能力,保证积累一定的准备金。②要注意防止企业和个人的依赖心理和侥幸心理。③规范通融赔付程序,防止少数个人牟取非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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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6,(2)
保险合同生效,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吗? 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在一般情况之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情形开始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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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进行代偿,承担债务人的责任或者履行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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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关键
1、诚信是保险合同的基本要求.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要求比任何合同都更为重要.我国<保险法>第五条也有相应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于保险活动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息极度不透明,保险人必须要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去如实解释保险条款内容,提醒投保人、被保险人注意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的范围以及自身的义务,决不能为了自己一方的利益,利用自身的专业性去误导、欺骗广大投保人.反之,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也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真实风险情况,以便保险人准确地评估标的风险,保证其经营的稳健和承担社会责任的长期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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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保险按照其性质可以大致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虽然这两类保险存在一些不同,但是它们在某些方面却是存在着必然的融合的趋势。本文对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现状及二者的差异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对促进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互补机制的建立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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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及法律工作二十年,同聘用律师一起参与处理保险涉诉案件上万件,加之本人也为保险客户,投保了家财险、车辆险等险种,在办理案件和作为保险消费者进行投保及理赔过程中,发现保险合同文本在签订、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关于“免责条款说明生效”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针对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形,规定了保险人的提示对方注意并且明确说明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义务,以及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以下简称“说明生效规则”)但是,所谓“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文义涵盖过宽,将合同中一切限制保险人承担危险范围的条款、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义务的条款皆涵盖其中保险人免责具有复杂的原因,既可能与保险相对人的违约等行为有关,也可能是通行的行业规则,还可能是保险法的法定免责因此,如果不考虑保险人免责条款的多样性,将其一概纳入说明生效规则的适用范围,必导致该规则在司法中的滥用本文通过分析保险合同中某些免责条款所具有的特殊性,提出了“保险合同之免责条款说明生效规则应限制适用”的观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