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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新修订个税政策的顺利实施,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法修改了相应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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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匝修改。二、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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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分别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和适用税率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第二条第一款)的适用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第三条第一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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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以下简称"《修法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合称"外资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称"台胞投资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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