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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农业补贴规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议题。现有的农业补贴规则采取的是农业和非农业区分的双轨制补贴模式,通过《农业协定》中确立的补贴规则来区分《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的一般补贴规则,试图在两者之间寻求相对独立性。然而,双轨制补贴模式引发了WTO规则结构的冲突,"和平条款"更是导致农业补贴监管上的冲突,反而对农业贸易自由化造成了一定障碍。基于此,两类补贴规则的融合是减少结构性和监管冲突的方式,WTO争端解决机构要澄清两类补贴的区分,在此基础上通过基于"灵活性"原则并借鉴《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的做法循序渐进地推进两类补贴规则的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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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通胀削减法案》和欧盟《净零工业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竞争性补贴时代的到来。除了进口替代补贴的内容,《通胀削减法案》充斥着大量可诉补贴,其之所以未招致其他成员在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或采取反补贴措施,是因为补贴规则的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都为可诉补贴的违法性认定留下了模糊空间。鉴于先前我国补贴制度被指责违法的先例并不罕见,在面对各国纷纷出台高科技领域的大力度补贴法案时,我们需要重新审视补贴的合法性性质,探寻补贴法案设计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在严格摒弃禁止性补贴的同时,于补贴的灰色地带探寻中国补贴政策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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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逆全球化浪潮中,中国出口信用保险频繁受到以《SCM协定》和《中国入世议定书》为主的WTO规则约束。同时囿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存在的经营策略及WTO规则本身存在的问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极易引发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以及反补贴调查等WTO补贴风险。鉴于此,通过剖析WTO规制体系中相关规则,提出在防范各类补贴风险时,要根据其背后引发原因,从政府和中信保企业两个层面进行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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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补贴问题在WTO框架下困难重重。西方国家在此领域一直推崇的PPP原则的影响是造成WTO环境补贴政策暧昧不明的重要因素,但将PPP原则引入WTO还为时过早,取消“绿灯补贴”中的环保补贴或另以PPP原则或更高标准取而代之,都是不现实的。从实质公平的角度看。发展中国家也不应支付任何多于他们所分享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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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对当前国际背景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对农业补贴的概念内涵进行了初步界定,然后全面分析了当前我国农业补贴的现状以及当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结合WTO《农业协定》,归纳出一些调整与加强我国农业补贴的初步对策建议,希望这能够对相关政策决策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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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规定补贴的特征之一是其具有专向性。补贴的专向性有三种表现形式。我国政府应依据《补贴协议》继续对各种补贴进行清理,同时应转变补贴政策,利用《补贴协议》的例外,实施有理有利的补贴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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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发达经济体之一的欧盟担忧外国补贴扭曲内部市场,针对来自第三国的补贴采取救济措施,持续推进《外国补贴条例》立法,拟建立完整的外国补贴制度。从WTO视角看,欧盟委员会认定由第三国授予的财政资助构成专向性补贴的方式突破SCM协定,《外国补贴条例》条款涉嫌违反SCM协定与GATS的义务。欧盟严格规制外国补贴将对中国和平崛起与对外投资产生不利影响,中国应持续质疑欧盟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政府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建立补贴审查应对预案,适时采取反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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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规定了三大补贴纪律:禁止性补贴(Prohibited Subsidy)、可诉补贴(Actionable Subsidy)和不可诉补贴(Non-ac- tionable Subsidy)。就禁止性补贴而言,通过巴西航空器案(Brazil- Aircraft,WT/DS46)、美国国外销售公司案(US-FSC,WT/DS108)、加拿大航空器案(Canada-Aircraft,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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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俊荣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1,18(4):57-63
补贴是各国目前所普遍采用的应对气候变化措施之一。但是,依据现有补贴与反补贴(SCM)规则,很多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真实目的的补贴都可能被判定为禁止性补贴或可诉性补贴,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WTO成员采取应对气候变化补贴措施的自由。因此,要为各国推行正当的应对气候变化补贴铺平道路,就必须对SCM协定的相关规则进行修改和完善。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借鉴GATT第20条模式,增加环保例外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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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的专向性标准是美国反补贴法之首创。从美国对进口产品展开的反补贴调查以及专向性的判断标准的适用情况,可以看出其对补贴的专向性有宽泛化解释的趋势,调查机关在适用上具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主要是体现在对概念的解释、有关标准的适用以及不利推定规则方面。专向性标准是反补贴法律中的重要制度,完善专向性标准对补贴的认定有着极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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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欧FSC争端案看WTO协定对内国补贴制度的约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本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7,(9):35-40
本文以美国对外国销售公司(FSC)税制立法所引起的WTO反补贴争端案为例,分析WTO框架下的SCM协定对内国补贴立法的约束表现及其实质动因,藉此警示相关国内经济立法应防患于未然,避免出现类似美国在外销公司税制立法反补贴争端案中的被动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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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骅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2,(6Z):207-208
近年来许多国家为了促进本国产业发展,产品能够顺利进入国际市场,以各种手段对出口企业进行出口补贴,而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往往对这种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导致国际贸易争端频发。为了解决这种争端,WTO制定了SCM协定即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本文首先分析了出口补贴的含义及出口补贴受到这种国际贸易法影响下遭到反补贴调查的现状,然后结合中国品牌产品出口指导意见的案例分析了反补贴协定对出口补贴的影响,最后提出了反补贴调查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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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反补贴调查中的事实专向性指控促使我国需要对该标准进行深入研究。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事实专向性标准源于美国反补贴调查之国会立法、行政与司法实践,而《SCM协定》之事实专向性标准的四个构成因素基本上借鉴了美国做法并在WTO专家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在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不断提起反补贴调查之背景下,学习、借鉴美国事实专向性标准对中国政府与出口企业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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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应对补贴与反补贴的策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㈠熟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 这一方面可以充分有效地监督另一成员方政府或企业的补贴或反补贴行为是否合乎《SCM协定》的规则,另一方面也可便利掌握和充分运用《SCM协定》赋予自身的权利. ㈢用好补贴措施 补贴措施实质上是政府承担了国内企业产品的部分成本,从而使相关产业赢得结构调整和升级的时间和空间,以提高竞争力,并最终使本国(地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无需补贴,即可参与竞争和持续发展.《SCM协定》对补贴进行规范的宗旨是限制或取消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补贴,允许为企业或产业进行公平竞争创造条件的正当补贴.因此,企业应审时度势,充分利用可用的补贴来培育和提升竞争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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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构成了对《东京守则》的全面修改与补充。学者对此的研究多有疏漏与欠妥之处,如补贴的定义,专向性补贴的性质等。本文对上述诸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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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张玉卿律师事务所 《WTO经济导刊》2005,(8):73-76
WTO的补贴与反补贴协定(SCM协定)规定了三大补贴纪律:禁止性补贴(Prohibited Subsidy)、可诉补贴(Actionable Subsidy)和不可诉补贴(Non-actionable Subsidy)。就禁止性补贴而言,通过巴西航空器案、美国国外销售公司案、加拿大航空器案等案例,WTO业已建立起较为明确、清晰的诠释;不可诉补贴,基于SCM协定第31条“临时适用”条款,SCM协定的不可诉补贴有人称它自2000年起已不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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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构成了对<东京守则>的全面修改与补充.学者对此的研究多有疏漏与欠妥之处,如补贴的定义,专向性补贴的性质等.本文对上述诸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