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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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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成惠  黄琼 《价格月刊》2023,(12):10-19
大数据算法定价作为平台经济的核心技术,促进了技术创新并提高了经济效率,对推动新经济新业态平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算法定价的核心要素在于算法技术和数据信息,但算法定价的技术性、自主性和隐蔽性等特征不利于对其进行监管。算法个性化定价和算法价格共谋涉嫌价格歧视和价格垄断协议,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对算法定价行为进行法理分析,有利于明确算法定价法律关系各主体的权、责、利、义。应积极完善算法定价相关规定和监管机制,规范平台经济经营者大数据算法定价商业行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平台经济市场营商环境,平衡大数据算法定价法律关系中各主体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企业借助算法技术挖掘消费者信息数据,提高产品议价能力,结合自由推进市场实现利益最大化,但这并不代表消费者剩余也会下降。转换成本需要借助优势算法形成技术壁垒,进而锁定消费者,强化企业初期竞争。针对互联网平台价格歧视行为,由于福利效应的不确定性以及执法程序尚未明确,因此,从数字正义视角分析福利损益算法议价及向善治理,通过分析大数据价格歧视、企业定价以及社会福利效应,基于数字正义视角作为基础,研究治理问题。通过向善治理数字经济的提出,确保大数据经济时代的公平性、公正性,符合道德伦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3.
数字经济时代,平台所依托的算法推荐技术在给平台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可能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平台通过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运用算法定价技术,完成对不同消费者的差异化定价,对消费者施以价格歧视。平台型网络市场的双边性、交易的跨地域性及算法定价技术的隐蔽性,给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工作带来了挑战。监管规则滞后、监管手段和工具落后等成为市场监管部门亟须解决的难题。对此,市场监管部门有必要构建“平台-政府”从属监管模式,引入事前监管机制,革新监管规则、细化监管分工,进而建立智慧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4.
数字经济时代,以大数据和算法为代表的新型信息技术不断涌现,一方面成为推动数字经济繁荣发展的重要基石,另一方面也可能变成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具。结合算法价格歧视的表现形式,可以归纳出算法价格歧视的三大趋势特征:表现形式更为隐蔽、用户锁定更为精准、隐私问题更为突出。基于经济学分析框架可以发现算法价格歧视存在对消费者剩余的攫取,同时还加剧了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鉴于此,提出进一步处理好算法发展和规范之间的关系,应从数据收集、算法披露、行政监管、法律法规、协同治理等方面加强对算法价格歧视的规制,推动算法等新技术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数字经济注入更多动力。  相似文献   

5.
在数字经济时代,随着互联网经营者开始使用算法技术进行定价活动,凭借对海量消费数据的掌握,进行"用户画像"后以实现"千人千面千价格"的精准营销。其中,算法价格歧视行为存在损害消费者、排挤竞争对手以及破坏竞争秩序的风险,亟需予以法律规制。然而,当前我国现有相关法律在适用范围、违法性判定要件、责任规范等方面存在不足。鉴于此,应适当拓宽《反垄断法》的主体范围,使算法价格歧视行为难逃法网;确立"形式+实质"违法审查标准,让违法性算法价格歧视行为原形毕露;构建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双轨"责任规范,使相关责任主体难辞其咎。  相似文献   

6.
数据估值与定价是实现数据交易流通的基础与关键环节。基于数字技术的数据要素估值与定价,有利于数据要素价值充分释放。区块链、机器学习、算法等数字技术可以打造公平、高效、可信的数据估值与定价体系。本文在综述数字技术实现数据要素估值与定价研究文献的基础上,阐述了数字技术赋能数据要素估值与定价理论机制及其面临的挑战。同时,本文分类讨论了数字技术支撑下的新型数据估值与定价模型的价格运行机制,并从保护出价隐私、防止串通竞价、激励真实出价三方面论述拍卖竞价的技术作用。  相似文献   

7.
人工智能时代,数据规模显著扩张,算法能力持续优化。科技实力雄厚、市场力量强大的经营者凭借大数据与算法工具的紧密结合,收集和分析能够反映消费者特征和行为的相关信息,以无限接近消费者购买能力和支付意愿上限的方式对消费者实施个性化定价。个性化定价行为涉及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施差别化待遇,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价格歧视行为。但与以往反垄断实施重点关注的排他性价格歧视不同,个性化定价突出表现为直接针对终端消费者实施的剥削性价格歧视,且在具体情形下呈现出不同的限制竞争效果,引发消费者选择能力与选择范围的双重限制。鉴于此,个性化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需要准确识别涉案行为,综合判断竞争效果,慎重选择福利标准。对于同时降低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可认定其具有限制竞争效果且不具备正当理由,从而构成违法价格歧视;对于降低消费者剩余却提高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如果选择消费者福利标准则可认定其构成违法价格歧视,如果选择社会总福利标准则可认定其具备正当理由;对于同时提高消费者剩余与社会总福利的个性化定价行为,因涉及消费者之间的剩余转移,对其竞争效果的评价仍待反垄断实施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8.
陈君巧 《中国商论》2023,(20):39-41
近年来,电商平台利用大数据算法实施价格歧视的“杀熟”行为引发热议。针对此类现象,本文对大数据“杀熟”的行为进行概念界定,并通过建构大数据“杀熟”的行为模型展现电商平台“杀熟”的基本流程;描述数字经济时代下“杀熟”的特征和新表现形式来展现“杀熟”方式与技术的多样性和隐蔽性,分析致使平台成功“杀熟”的因素;从平台、消费者、法律角度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有效规制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现象,维持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  相似文献   

9.
苏丽娜 《价格月刊》2022,(12):17-21
中国平台企业价格违法行为主要是通过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和价格串联等方式实现的。相比传统经济领域,平台经济价格监管制度建设明显落后,平台经济价格违法行为更加隐蔽,平台企业盈利模式和盈利点难以监管,政府数字经济监管能力比较落后。平台经济一系列价格违法行为和无序扩张,与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不相符,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应采取坚持促进市场竞争导向强化平台经济监管、加快健全明确的平台经济价格监管基准、压实平台企业合规定价的市场责任、提高政府监管的专业化水平等措施,不断强化平台经济价格监管,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算法价格歧视反垄断需要兼具一定的逻辑思路与应对策略,通过开展合理的反垄断策略,市场发展动能得以增强。基于此,应用文献分析法对算法价格歧视反垄断的逻辑思路及应对策略进行分析。首先,明确了算法价格歧视垄断的表现,是以“大数据杀熟”为表现形式进行有效且精准化的个性推送。其次,算法价格歧视以差异化市场为表现主体,对市场发展活力的贡献率更高。再次,算法价格歧视以两极化效应为表现矛盾,其中轻微的算法价格歧视能够有效增强市场竞争活力,而其垄断行为也具有诸多负面效应,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最后,算法价格歧视反垄断应对策略较为多元,相关工作者可以通过数据平台多面运维、市场环境多维依托及市场矛盾多元考量的方式来有效契合现阶段的算法价格歧视反垄断要求。  相似文献   

11.
智能传播时代,短视频平台可见性的驱动逻辑呈现出历史性的算法转向,抖音也成为最大的算法可见性空间。其算法可见性机制偏向于流量、集体热点推荐和精准推送三个层面。而抖音内容生产者为了延长内容创作的数字生命,在适应算法的过程中不断发挥出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以争取高可见性。然而内容生产者的数字活动无法回避平台所建构的可见性规则,两者互建共生,反映出抖音内容生产者与算法可见性动态博弈和双向调适的联动关系。  相似文献   

12.
价格歧视中的分时定价在电信、电力等领域被企业广泛采用.从表面上看,不同形式的分时定价都是根据不同时间对同种商品(或服务)制定不同的销售价格,但其目的和对象却各有差异.本文应用价格歧视理论考察分时定价的内在差异,揭示出分时定价的不同性质.  相似文献   

13.
李润思 《商业时代》2007,(34):14-15
二级价格歧视可采用分段定价方式,构造收益函数,求出利润最大化分割点,确定相应价格;三级价格歧视依据MR1=MR2=MC的原则定价。笔者认为,实施价格歧视可以根据需求价格弹性区别定价,有利于增加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从而增加社会福利.  相似文献   

14.
在互联网相关市场,商品定价模式由统一定价模式和群体化价格歧视模式逐渐转向个别化价格歧视模式,“禁止差别待遇”规则面临个别化价格歧视行为的挑战。首先,个别化价格歧视行为引发了价格歧视型共谋行为。“禁止差别待遇”规则应采用“信息交流”与“知悉规则”的双重标准审查此类特殊的共谋行为。其次,个别化价格歧视行为开始伪装为动态定价行为,“禁止差别待遇”规则应当引入“相当性”规则区分两类行为。最后,个别化价格歧视行为在损害部分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增加了市场效率,相关经济分析标准难以判断个别化价格歧视行为正当性。“禁止差别待遇”规则应当在损害分析与效率分析的基础上引入正当性综合审查。  相似文献   

15.
价格歧视是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定价策略,对于改善社会总体福利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大数据时代下,价格歧视不再局限于传统框架内,出现了大数据"杀熟"等新的社会现象。我们需要对大数据时代下的价格歧视行为加以适当的引导和规制,使之成为提高社会总体福利的重要助力。  相似文献   

16.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算法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在提升经济运行效率的同时也可能带来潜在的市场风险。从数字经济中算法合谋现象出发,基于PDA范式分析算法合谋现象,提出了“数据为基础,算法为技术核心,平台作为组织核心”的算法合谋的形成路径,然后再通过国外算法合谋案例分析验证路径,最后从数据不滥用、算法事前事中监管、平台自治和平台监督三个角度提出针对算法合谋的规制建议。  相似文献   

17.
数字经济背景下,商家能够轻而易举地收集用户的相关资料,并结合相应的算法进行分析,最终精准地得出消费者购买喜好和购买意愿,进而有针对性地提供个性服务。数字经济下的这种算法定价可以极大程度提高交易成功率,有效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个性化消费需求。但与此同时,这种算法定价也会造成恶性竞争甚至产生破坏正常交易秩序等问题。为避免这类问题的产生,必须从法律法规层面不断优化监管手段,对现有算法定价加以限制和甄别,鼓励利用有利于市场创新和良性竞争的算法使用,同时遏制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算法行为,切实维护互联网贸易正常开展。  相似文献   

18.
翁姿 《现代商业》2013,(28):82-85
本文对一个季度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短期票据一级市场的数据进行观察分析,得出诸多贴近市场的结论。大部分债券的发行定价主要跟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每周发布的定价估值;2月5日前发行利率在定价估值上加一定的点差,2月5日点差保护被取消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定价估值有所提高;定价估值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债收益率曲线有紧密的关联;企业性质和行业是使部分债券发行利率偏离定价估值定价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9.
所谓三级价格歧视是指企业和服务提供者针对不同市场,对消费者进行类别划分,进而实行差别定价的方式.三级价格歧视在垄断市场和寡头市场比较常见,我国火车票定价就存在三级价格歧视现象.在对我国火车票定价三级价格歧视现象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火车票实施价格歧视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合适的价格歧视政策有助于增加低收入者福利,火车票价格歧视政策规制必须遵循合理原则,最后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20.
李媛  武忠 《江苏商论》2016,(1):33-36
B2B环境下,同质产品价格竞争激烈,市场领导者成为产品价格的风向标,中小企业采取追随定价策略。从第三方B2B平台拥有大量数据的视角,在改进LF算法基本模型和移动策略的基础上,利用LF算法对样本企业聚类,得到处于领导地位的企业群体。分析领导者定价的关键因素,为中小企业增强定价能力提供参考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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