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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9号件《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方法是: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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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并且规定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2次缴纳月薪个人所得税,再加上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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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简称“79号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对79号文件作了补充规定:“财税[1996]7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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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2000]049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税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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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的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的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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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以下简称“267号批复”),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来的《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发[2007]89号)进行了答复。本文拟对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问题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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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的修订及实施,各类企业形式的不断规范,投资收益不再是很少遇到的业务形式,而是现实中很常见的经济事项。笔者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以及财政部2006年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财税法规,仅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一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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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巍巍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14,8(3):68-72
说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月到6月陆续印发了《关于调整北京市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4]29号)、《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就[2014]31号)、《关于北京市2014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京人社工[2014]33号)、《关于调整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居[2014]40号)、《关于北京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人社养[2014]48号)、《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医[2014]78号)、《关于发布2014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居[2014]61号)、《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及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京社保[2014]23号)、《关于统一2014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京社保[2014]25号)、《关于北京市2014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京人社工[2014]124号)等政策性文件,现将上述政策中有关社会保障待遇标准解答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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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3]45号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调整的若干所得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财政部就企业执行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并结合国税发[2003]45号件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在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会[2003]29号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简称《问题解答(三)》)中进行了具体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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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9号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新规范了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①如果当月份的薪金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将当月份取得的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薪金计算纳税。②如果当月份的薪金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将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薪金计算纳税。③将上述两种情况的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④在一个纳税年度,该计算方式只允许采用一次。其他任何名目的奖金(季度奖、半年奖、加班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份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的薪金计税方式纳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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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E2006]56号,以下简称“新表”)于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1043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表进行了修订。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中规定的旧表相比,新表在工资和三项经费(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的规定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及时掌握这些变化并据此做出正确的纳税筹划是很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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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巍巍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11,(3):62-65
说明:2011年6月10日,京人社工发(2011]148号印发了《关于北京市2011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2011年6月20日,京人社养发[2011]178号印发了《关于为企业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通知》;2011年6月16日,京人社养发(2011]173号印发了《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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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简称《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简称《准则》),其中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件)的有关规定有所不同。本假定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就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及相关税法规定作对比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