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孙力 《现代商业》2008,(11):263
纠纷解决方式有许多种,除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依法裁决外解决以外,第三方的居中调解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和解也是重要的解决问题的方式.调解在纠纷解决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  相似文献   

2.
《商》2015,(42)
和解与调解,并非私法之专利,在解决行政纠纷过程中同样可以运用。深入了解一下法院的审判实际就会发现,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案子都是通过"案外和解"的方式解决的。这很大程度上缘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有限的司法资源与大量复杂的案件是不争的事实。大多数的行政案件都走的是非法定程序,即通过"案外和解"来达到一方当事人撤诉,进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预防贩卖公权侵害公益现象之发生,应当建立正式的公益讼诉制度;为防止行政主体在和解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不平等条件甚至是霸王条款,原则上不应赋予行政主体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力。  相似文献   

3.
郑修站 《商》2014,(11):210-210
当事人刑事和解,简而言之,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与被害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协商后达成和解而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司法模式。当事人刑事和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利于更好地落实刑事诉讼宽严相济政策,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4.
魏艳茹 《商业研究》2004,(23):38-40
根据《华盛顿公约》 ,当事人对ICSID裁决不服的 ,可以援用撤销制度来请求撤销该裁决 ,故ICSID仲裁撤销制度专门维护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间的国际直接投资争端裁决的公正性 ,对当事人双方均极为重要。从比较法的观点来看 ,ICSID制度与《华盛顿公约》内的其他救济制度相比 ,“中心”仲裁撤销制度所针对的情况最为严重 ,所可能产生的结果最为严厉 ;比之于一般国际商事仲裁撤销制度 ,“中心”仲裁撤销制度的法律根据、撤销理由、撤销机构则较为统一 ,该制度的地位也较为重要  相似文献   

5.
三、仲裁裁决的执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它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当事人应在裁决  相似文献   

6.
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是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制定之前,仲裁的司法监督的主要表现于两种方式:一、对中国非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如不服裁决有权在法定时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对已经仲裁裁决的案件重新审理并判决;二、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和非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强制执行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同审查原则进行审查,并作出驳回异议申请或不予执行的司法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行之后,中国仲裁制度发生了整体性的改革。在仲裁司法监督方面,废除了对国内非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重新起诉的“一裁两审”制度,实行统一的“一裁终局、制,在保留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异议审查制度的同时,又新设立了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司法审查制度和对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新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仍然保留了以国内非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采取不同审查标准的特点。对此,国内一些学者和仲裁界人士提出了批评意见。因题目所限,本文将不涉及这方面的讨论。本文仅就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7.
世界各国通过立法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其价值内涵,一方面是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另一方面是对于当事人公正审判请求权的救济。而为了实现当事人对公正审判的要求,有必要对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加以规范,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法可依,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完善途径。  相似文献   

8.
由于诉讼活动活动是一种极昂贵的活动,当事人的"和解"便成为诉讼成本研究的重点。本文以继承案为例,实证分析了诉讼当事人和解的条件、博弈过程及和解的经济和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9.
<正> 编辑同志:我最近有一个合同纠纷。我和对方当事人协商用仲裁方式解决。仲裁书下达后,我感到裁决有失公平,而且,我觉得仲裁员有收受贿赂的嫌疑,据我了解,仲裁是一裁终局。但如果发现裁决有失公平,诸如我上述提到的几种情况,应当如何寻求司法救济?读者:王刚王先生:首先,我想向你介绍一下仲裁。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自愿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审理,由第三方根据法律或者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义务的一种制度。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仲裁庭受理案例根据的是争议双方愿意将争议交付仲裁的仲裁协议。与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程  相似文献   

10.
叶伟为 《中国市场》2008,(35):23-23
执行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自愿自主协商并达成合意的行为。执行和解的内容一般包括变更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其实质在于经由当事人合意,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以和解协议的履行替代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从而创设了一种使人民法院免于依职权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即可实现执行终结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1.
李世宇  毕虹 《品牌》2011,(Z1):148-149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对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成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彻底解决、缓解我国当前所面临的执行难问题,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遗憾的是,现行立法的粗疏和浅漏,使其在实践中遭遇到了诸多尴尬和困境。本文旨在正视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分析造成现状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之上对其提出完善的构想。  相似文献   

12.
梁岩  洪润洁 《消费导刊》2014,(6):199-199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点,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都有着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刑事和解制度同样也会如此,作为一项制度,就会必然有着利与弊的两个方面,如果这项制度的利的一面大于弊的一面,那么这项制度就会获得强大的生命力,继续发生发展下去。如果这项制度弊的一面大于利的一面,那么这项制度就会失去生命力,最终走向消亡。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有益分析 (一)解决“定罪难”问题 刑事和解制度在刑法理论上的第一个有益之处就是有利于解决刑事疑难案件的定罪难问题。在刑事和解理论制度下,当事人双方是通过面对面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只要是被害人同意和解,加害人愿意满足被害人提出的和解条件,那么双方当事人就可以在没有任何势力干涉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  相似文献   

13.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对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成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彻底解决、缓解我国当前所面临的执行难问题,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遗憾的是,现行立法的粗疏和浅漏,使其在实践中遭遇到了诸多尴尬和困境.本文旨在正视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分析造成现状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之上对其提出完善的构想.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解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定纷止争的诉讼手段,由于过于简陋,不能涵盖其应有的全部内容,因而在理论上认识比较混乱,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操作.本文从国内诉讼和解制度存在的弊端出发,提出了我国构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初步设想.以期实现降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压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5.
陈琳 《现代商贸工业》2010,22(15):295-297
公共政策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主要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关,即当事人请求一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仲裁裁决过程中,如果一国法院认为,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有悖于执行地所在国家的公共政策,则可以此为理由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起到的是"兜底防线"的角色。由于各国社会背景和文化因素等条件的影响,很难对其作出明确的定义。以Parsons & Whittemore v. RAKTA案为出发点,对公共政策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作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6.
<正> 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方式很多,包括诉讼、仲裁、调解和协商等,其中仲裁这种“准司法”形式的方式以其独有的特点和优点——以当事人自主自愿为基础,保密性好,一般为终局裁决,执行比较有保障,而且往往费用低、处理及时,不大损伤当事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越来越受到国际商界和法学界的重视。 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当代各国立法的趋势是尽量保证当事人的自主性,把法院的干预和审查限制在很低的限度。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庭(员)对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作  相似文献   

17.
张抒扬 《国际市场》2011,(11):68-71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其基本特点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为基础。一般来讲,国际商事仲裁总是发生在仲裁条款及基础合同的原始当事人之间,仲裁条款也只能约束当时参加签约的原始当事人。随着国际商事的日益  相似文献   

18.
一、立法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1994年《仲裁法》颁布之前,我国已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0个地方法规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等问题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对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撤销裁决以及撤销裁决的情形和撤销裁决的程序等问题基本没有涉及。仲裁裁决救济的办法主要是法院在执行阶段对裁决予以审查,对违法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法》实施后,除了仍然保留上述不予执行裁决程序之外,还增加了撤销裁决程序,即在裁决作出后.法院可以通过撤销裁决  相似文献   

19.
<正> 第一是和解就是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分歧意见,当事人在充分协商和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和解。当然,这种和解不能违反法律、政  相似文献   

20.
仲裁自古以来在很多国家或地区都是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制度,其作用在当代更广的范围内越来越重要。然而,仲裁是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基石的,《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及众多国家或地区的制定法都允许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或涵盖范围纠纷提请司法审查。由于没有国际统一法的约束,各个国家或地区关于仲裁协议纠纷司法审查阶段的制度并不一致。大体而言,以法国和瑞士等为代表的国家或地区禁止或限制法院在仲裁裁决作成之前对仲裁协议的纠纷进行司法审查,其他国家或地区则对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成之前的各阶段就仲裁协议纠纷提请司法审查的行为不加禁止或限制。我国内地关于仲裁协议纠纷司法审查阶段的制度规范存在诸多缺陷,包括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不合理地推迟到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未指明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期间仲裁程序可否推进、没有考虑到仲裁机构就仲裁协议纠纷在先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终局效力的问题等。对于这些缺陷,我国内地应当借鉴境外的良好规则,主要通过修订《仲裁法》的方式进行弥补。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