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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  相似文献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反映现对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 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 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  相似文献   

3.
按照《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区分两种情况缴纳所得税:一是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这项持有收益在税法上称之为股权投资所得,当投资方税率高于受资方时,投资方应将这部分持有收益按差额税率补税;二是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这项处置收益在税法上称之为股权转让所得,要全额并入纳税所得按投资方的法定税率纳税。另外,当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投资、整体资产转让时,《通知》要求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  相似文献   

4.
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所得为企业投资中两种不同的收益。股权转让所得即转让股权投资收入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后的收益;股息所得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已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的所得。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这两种所得都在“投资收益”科目下核算。按照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收益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股息所得,如果投资方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的,除国家特殊规定外,应该还原为税前收益,然后并入投资企业所得,补缴差额税款。依照会计制度,企业应根据其采用的投资核算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账面价值。而税法上对投…  相似文献   

5.
张红 《涉外税务》2005,(5):68-70
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对于投资收益的处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有两点: 一是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并未限定是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  相似文献   

6.
一、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处理不同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不涉及补价情况下,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来确定,投资方不确认相关损益。而税收上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二、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不同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而税收上不允许确认股权投资差额,企业每年实际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借差,即确认的投资损失,在纳税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反之,每年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贷差,即确认的投资收益,在纳税申报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三、对投资收益的确认金额不同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不包括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税收上对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未作区分,也...  相似文献   

7.
史俊 《上海会计》2003,(9):38-40
一、 股权转让损益与所得税的相关规定1.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组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以下简称《规定》):(1)企业转让股权(指转让股票或其他股权,作者注)的收益,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的损失,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3)如被投资单位有已征税的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等留存收益的,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留存收益的金额(以不超过出让方对被投资单位账面留存收益应享有的份额为限),属于该股权出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4)股…  相似文献   

8.
新旧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确认和计量的异同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赵西卜  郝坤 《会计师》2006,(5):40-41
新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体系无论从方法导向还是从具体内容上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加趋于一致。本文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要点、难点进行阐述,希望对会计实务工作者有所帮助。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按企业合并与其他方式分别确认(一)企业合并情况下视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是否属于同一控制分别确认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  相似文献   

9.
《会计师》2006,(4)
我公司投资一家子公司,我方采用权益法核算。请问如果投资收益为正数,是否应纳入本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还是在实际收到此所得后再纳税?如果投资收益为负数,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还是要在税务对此损失做鉴定后再税前扣除?答:根据国税发[2000]第11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你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为正数时,应…  相似文献   

10.
王骏 《财会学习》2009,(9):61-63
2008年以前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课税概况1.外国企业所得税时期(1991年7月1日前) 1987年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7]033号)第一次对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所得课征所得税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文件第九条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股权  相似文献   

11.
股权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投资者取得的投资所得是企业税后的利润,是已经完税的所得,因此投资者对于分回的收益一般是无需缴纳所得税的。国税发[2000]118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  相似文献   

12.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采取权益法核算时,其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会计核算主要以《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为依据,而申报纳税则需遵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因此,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对投资所得、投资转让所得和投资转让成本等项目,必须按照税收政策进行分析调整。本文将着重分析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时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并结合实例说明申报纳税时应作出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相似文献   

13.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产生的损益、会计和税法的处理方法差别较大,主要表现为:(1)由于权益法下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属已税所得且与税法确认投资所得的时间、标准不同,所以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2)只有在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的所得税率(以下简称适用税率),且被投资单位不  相似文献   

14.
薛卫忠 《中国外资》2013,(1):193-194
受全球经济持续低迷影响,外资企业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居民企业股权活动活跃,一旦发生股权转让业务会涉及到股权转让所得税的问题,同时中国内外资统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取消了许多针对外资企业及其股东的优惠,也使非居民企业必须更加关注对中国投资的股权结构。相对于居民企业之间股权转让,非居民企业股东股权转让,特别是间接股权转让比直接股权转让更隐蔽,相关政策不够具体,这是一个极为特殊、复杂的问题。为了使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问题得到规范,并使外资企业非居民企业股东及财务管理人员正确理解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我们将对外资企业非居民企业股东股权转让时产生的所得税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15.
《金融会计》2014,(7):77-80
一、国内动态(一)我国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3月13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进行规范。1、新准则主要内容 (1)定义 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定义为“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2)初始确认 如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形成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被合并方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例如,眙并B,且双方同被C控制,则A应按照B的权益在C的合并报表中的账面数,确认对B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情况下,根据出资方式不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等相应的会计准则,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相似文献   

16.
2014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在投资准则修订之前,《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提及过这一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还对此规定进行举例介绍,现修订后的准则将这一规定载入准则正文,可见对这一规定给予了足够重视。笔者现依据新准则的相关规定,研究权益法下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相互出售资产时,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和转回,以及属于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有关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的确认和抵销问题。  相似文献   

17.
正一、词义1.超额亏损: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或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投资方确认应分担份额而减少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应以后两者余额减记至零为限,不足部分称为超额亏损。2.确认投资损失和未确认投资损失。确认投资损失,又称确认投资净损失,是指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的净亏  相似文献   

18.
国家税务局1999年8月24日国税函[1999]574号《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各项资产转让,销售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绵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实物资产交换股权,从税收角度应该分解为资产志让和投资两项交易,为鼓励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的改组活动(包括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不增另企业改组的税负,又防止企业以改组为名,隐匿转移增值资产逃避绵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对此全了明确规定,不确认实现所得,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期计税成本,企业已按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产成本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时,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相似文献   

19.
受当前经济形势的影响,不少个人和企业纷纷整合手里的资产,转让股权就是其中之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一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一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应当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相似文献   

20.
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的案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会计与税收的目的不同,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对某项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往往存在差异,对由此产生的差异,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就可以得到解决。但是,如企业按权益法核算并对外转让股权时,由于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同而导致的所得税差异,却形成了被投资单位实实在在的税负差异。本文拟通过两个案例对此进行分析,以供企业进行相关决策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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