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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管理
保险公司是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保险中介机构也是保险业务的重要参与者,并且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经营行为也必将对保险市场产生重要影响。原《保险法》对保险中介机构的规定较为简单,这与立法当时的情况和缺乏相应经验有关,新《保险法》结合近些年来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状况和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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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是指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凡有关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均属保险合同法。在国外,作为“保险法”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通常是单独分列的,而我国则是将这两部法律合二为一,统称为“保险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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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修改
从章节布局来看,原人身保险合同条款被安排在第二章第三节,本次修订,将其与财产保险合同条款的位置作了一个调换,即放在了第二章第二节,而将财产保险合同条款移至了第二章第三节。从内容上看,更改范围非常广泛,更改程度相对较大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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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系统评析,认为新修订的《保险法》强化了对于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措施手段,顺应了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和进入新起点新阶段后内外部环境发生的深刻变化,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将全面提升保险业法治水平,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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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保险法》对最大诚信原则内容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原则,它要求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方都要做到最大诚信,都要遵守诚信这一基本道德法则和行为规范。本文结合新修订的《保险法》,对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经营中的运用作些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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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法》修改的具体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上海保险》2005,(1):24-27
对修改《保险法》的征求意见工作,我会于2004年12月7日召集了保险法律研究委员会作专题研讨,经整理汇总后,形成以下具体的修改建议: 第一章 总则 1.第1条,现条文内容:"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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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会随着保险标的转让产生相应的变化,以此延续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告知对方,履行义务不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在进行转让时可能会出现一些危险因素,从而导致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允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抗辩权,以此来分清保险标的的权力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的范畴,保险合同转让关系的产生取决于保险的最终利益权。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更加完善与科学,顺应着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和国际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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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保险法》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尚未形成,新旧体制转换时期根据保险业发展实际出台的一部大法,对促进民族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时隔6年,国内国际经济金融环境、立法基础都发生了重大变革,《保险法》在许多方面已经不适应新的经济环境,迫切需要做大的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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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会随着保险标的转让产生相应的变化,以此延续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告知对方,履行义务不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在进行转让时可能会出现一些危险因素,从而导致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允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抗辩权,以此来分清保险标的的权力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的范畴,保险合同转让关系的产生取决于保险的最终利益权。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更加完善与科学,顺应着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和国际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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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长期以来,《保险法》的修改,尤其是有关保险合同法方面的修改问题为社会各方所关注。最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再次修改《保险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对此,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通过征询相关法律工作者和专家的意见形成如下十个方面原则性修改意见,愿与《上海保险》的读者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关于保险的若干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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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介绍《保险法》二次修订背景的基础上,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保险基本规则完善以及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等多个方面阐述了新《保险法》修订的意义,并深入分析了新《保险法》实施给中国保险业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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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第一部《保险法》,对推动和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01年我国保险业务就比1980年增长了459倍。但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保险事业面临着一系列的新问题,面临着与国际接轨和对外开放的迫切要求。在此情况下,我国在2002年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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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应引入“法定受益人”制度——谈《保险法》第64条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二次修订草案面向全国征求意见.可以说,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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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决定,新保险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连日来我们已通过各种媒体看到了新的《保险法》在履行入世承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强化保险监管、支持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与国际接轨等方面的诸多可喜修订。比如,规定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条款和费率报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改变了原先的颇有传统计划经济色彩的做法,把定价权交给了企业,交给了市场;增加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部分人身险业务的规定,令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迈出了一大步;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某些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保险责任,充分保护了消费者权益;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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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新《保险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157票赞成,3票反对,5票弃权获得通过。现就该法的一些主要规定作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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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保险法》)。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适用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于2009年9月21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