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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新保险法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进行修改和完善,本文在对比的基础上,探讨了免责每款的内涵与外延,明确说明义务的含义.对于实务中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难的情况提出了三种可行的履行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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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根据保险市场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即保险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特点,强化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规范格式条款。新保险法在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无效免责条款的规定上做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文从免责条款的性质及法律效果等角...  相似文献   

3.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保险人维持正常运营、防范自身风险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保险人的一项正当权利。同时,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此项权利,我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效力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免责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如何准确理解免责条款的内涵与外延,准确适用法律,本文采用比较法的角度,联系我国保险实践与保险诉讼司法实践情况,作了有益的探索,提出在适用法律时,应做到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及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及防范保险欺诈的平衡。  相似文献   

4.
姜卉 《中国保险》2005,(3):62-64
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承保环节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在立法上予以完善、在保险合同中把它作为“保险人义务”进行约定并在实务中认真履行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5.
我国《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都有对保险人不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法律规定,然而经过2002年和2009年的两次修订,却一直没有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围加以明确,从而引起对此法律条款的歧义乃至误判。因此,本文将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歧义与辨析为基础,探讨保险人说明义务对。  相似文献   

6.
聂勇 《福建金融》2013,(5):26-30
免责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核心要素,其正当性直接关系着保险消费者能否获得赔偿的重大利益诉求。本文基于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在对免责条款涉诉焦点问题客观分类的基础上,着重从免责条款效力评价规则和法律规制的构建,开展免责条款正当性研究。  相似文献   

7.
“酒后驾车”虽然属于众所周知的违法行为,但是目前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酒后驾驶造成的伤亡的,可以当然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类似“酒后驾车”不赔的意外伤害免责条款仍然要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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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幸合同具有双务性、履行的不确定性和对价的不均衡性等特点.作为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具有射幸舍同的基本特征,但又与其它射幸合同有一定的区别.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引发保险合同道德风险的原因之一,而免责条款则是避免道德风险的制度保障,有其天然的合理性.我国<保险法>第18条有关"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免责条款的正当性,应当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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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雪 《金卡工程》2010,14(8):98-99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但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以免责条款加重对方义务,免除或减轻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致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这种表面上看起来是依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合同,实际上违反了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社会基础,危害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私法精神。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虽有规定,但较为简单。因此,正确理解与适用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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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冬 《理财》2011,(5):56
日本9.0级的大地震以及由此引发的海啸震惊世界,也让人们对灾害保险有了更深的认识。但是,你购买的保险能否承受诸如地震、火灾、雷击、雪灾等巨大灾害的重压?日本9.0级的大地震和随后的海啸灾难让世界为之悲痛,也让许多有保险意识的人开始审视自己的保单上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业内人士说,虽说地震、海啸、火灾、雷击、雪灾等巨大灾害不常见,但一旦遇上,对投保人的利益有很大的影响,投保前一定要看清楚保单上的免责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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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齐  周晋 《中国外汇》2014,(20):36-38
从一则实务谈起 2014年3月,国内某银行开出信用证,47A附加条款第6条规定制裁免责如下:“鉴于联合国、欧盟、美国及其他国家或机构发布实施的制裁条例,我行对于单据的任何延误或未退还、未付款或其他适用于我行的法律、制裁条例或法院命令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予以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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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扬 《浙江金融》2007,(5):42-42
法律规范中的霸王条款,实际上就是“不公平条款”,指的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解释等。在法律后果上往往造成接受格式合同的一方的利益当有而不有或者不当减而减。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涉及两种理解,一是指现行我国保险法法条中涉嫌霸王条款,二是指各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与投保人签订的具体保险合同条款中涉嫌霸王条款。显然,后者是在更广泛意义上使用和操作的,而前者有点类似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之关系,一般不直接在司法领域出现某个法条错误等论调。因此,本文也是从一个具体保险合同入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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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蓬勃发展,对保险法律规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保险法》中对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规定过于模糊,实践操作中出现很多问题,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的纠纷。本文试从说明义务的内涵、依据、范围、方式、标准和后果六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澄清概念,理清思路,以解决保险法规与实践操作脱节的问题,规范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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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格式条款起源于西方,系指由缔约一方为了可以反复用以与不特定数量人交易而事先制定的、另一缔约方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的条款,具有预先制定、多次重复使用、单方提出、不经磋商等特征。格式条款的这些特点恰好与保险实践中保险人希望高效、便捷、大规模地提供同质化服务的要求吻合,故保险合同一般是由投保单、保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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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保险法》的修订草案,并将于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业内人士称,相比2002年第一次修改《保险法》,此次修订对保险合同章节调整较多,更强调维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本刊特邀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的郭玉涛律师为大家详解新《保险法》,从本期开始陆续刊发,敬请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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