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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张某1998年以高级技术人员的身份到A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几年后被任命为生产技术组组长.2007年12月25日公司与其再次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生产部部长,合同期限为2年.2009年12月21日,双方就再次续订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A公司提出再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则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随后A公司提出如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将被调整为普通技术工人,月工资降为2000元,张某不同意.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A公司通知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2010年1月18日,A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张某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6500元.张某于2010年3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2009年1月至12月的加班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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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律师: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2007年,员工张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张某在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处于广告公司工作时问及部门经理职务的特殊性,张某上下班时间均不固定,所以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时间实施不定时工时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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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张某与某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遣至某公司担任电焊工,双方签订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4年1月13日,该劳务公司与张某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前,张某提出安排其进行离职体检,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承诺签订协议后才能安排张某体检,但却在协议签订第二天反悔.2014年4月,张某被诊断为电焊工尘肺一期,2014年12月10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七级,张某要求恢复与某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而劳务公司以双方已自愿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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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于2007年3月9日到某服装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工作岗位为质检员,月工资为5000元,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3月9日至2009年3月8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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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公司员工张某,2002年6月某天因加班与公司发生争议,遂提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张某均败诉。在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第二天,公司以张某连续旷工231天为由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张某不服,在与公司协商和走访相关部门未果的情况下,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张某认为提请劳动仲裁和进行诉讼是《劳动法》和《宪法》赋予的权利,这期间没有上班是由于要准备材料和参加诉讼活动,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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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案件A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自2008年3月1日至3月31日,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试用期后的工资数额。张某在公司工作到2008年4月30日,在离职结算工资时公司为张某结算了2008年4月工资12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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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张某一九八三年四月被某国有企业招用为临时工,企业为其办理了有关招用手续,从事后勤部门勤杂工作。《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张某向单位提出要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以临时工不能签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要求,仍愿与张某签定临时工合同,并一年一签。张某经与企业多次协商不成。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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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3月,张某来到某医疗器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张某的销售能力、销售业绩突出,并连续三个季度荣登公司销售冠军榜榜首,公司领导决定破例将其提升为公司A类器材销售部副总经理.2008年3月,人力资源部与张某办理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同时变更了张某的工作岗位,并约定劳动报酬为25000元/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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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1998年2月与某邮电局签订了为期1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并交纳抵押金500元。同年9月,该邮电局分立为邮政局和电信局,张某的劳动关系被划转到电信局,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合同,但张某继续在电信局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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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汶矿业集团某医院门诊收费处办事员张某因事实劳动关系、医疗费纠纷,与单位依法自愿达成了协议,补签劳动合同,单位承担了张某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30余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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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汶矿业集团某医院门诊收费处办事员张某因事实劳动关系、医疗费纠纷,与单位依法自愿达成了协议,补签劳动合同,单位承担了张某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30余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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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06年2月,张某与某工程机械公司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从事数控加工工作。由于技术过硬,表现良好,2006年6月,张某被任命为班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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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于1993年10月以临时工身份进入某银行从事代办员工作。张先后于2002年4月、7月和2003年12月与该单位签订过三次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到2004年11月期满(张已在该行工作超过10年),双方再没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张某继续在该行上班。2004年12月,该行决定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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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金融企业发布招聘信息,经过笔试、面试后,将张某招录为业务员。企业人事主管告诉张某,按企业管理规定,凡是新招用的员工要先进行实习试用,待试用合格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求职心切的张某无奈只好同意与企业签订了6个月的实习试用期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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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2014年1月1日入职于某制衣公司,双方于入职当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试用期一个月,工作岗位为品牌导购.试用期间工资每月9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1200元.2014年7月31日,张某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其向该制衣公司提出工资过低,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该制衣公司不予理睬.因此张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1)要求该制衣公司支付其试用期工资差额780元;(2)要求该制衣公司支付其转正后工资差额480元.该制衣公司辩称:张某的工资数额为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约定,且签有劳动合同书,因此张某的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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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长坤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7,(3):54-54
【案例简介】
张某受聘为A酒店的服务员,一日酒店另一服务员李某不慎将一桶油洒到地上,十几分钟后张某端菜路经此地时滑倒,将脚踝部扭伤,膝盖摔成粉碎性骨折,共花去人民币2万余元。张某要求酒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酒店以张某只来酒店工作19天,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致使张某摔伤的原因在于李某的不小心,主张应由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拒绝承担责任。[第一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