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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消费者接触的大部分零售商品都可以享受“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服务,这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消费金融服务、金融产品却缺乏专门的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比如反悔权、免受欺诈权、损害赔偿权等诸多权利如何得到保护是个难题。虽然目前一行三会通过增设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来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但从市场情况来看,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还远远不够。养老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其消费者权益如何受到保护。本期将从养老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出发,从信息披露的角度来谈谈养老保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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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回顾(一)工作背景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凸显了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的问题,引发了世界各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关注。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从国内看,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创新日新月异,金融产品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电子化的趋势。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力量对比过于悬殊,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自2010年开始,人民银行一些分支机构开展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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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国库监管中国库经收处、国债承销机构违规操作等几个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的剖析,谈论需要在国库领域采取制定金融消费者信息披露和投诉处理办法;将国库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试点工作;加强对国库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和指导;大力开展国库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宣传等方式,建立金融消费者维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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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集体经济》2017,(20)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金融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金融产品也愈加复杂多样,金融消费者数量越来越庞大,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同时,由于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在交易中所处地位不同,掌握的信息也存在明显的不对称,导致金融消费者长期处于被动形势,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因此必须加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文章以信息不对称理论为研究视角,首先介绍了金融消费者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而探讨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产生原因,最后从信息传递的基础理论中得到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启发,从而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思路和解决路径,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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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沙盒以“让消费者受益”为新原则,以“穿透式”保护为新机制,以“专员化”为新方法,在金融科技创新产品或服务尚未投入市场前对金融消费者施行“积极介入式”保护。这是一种“前置型”、“矫正型”、“进取型”的保护,是监管沙盒以行为监管理论、分配正义理论和消费者主权理论为基础所形成的数字经济金融消费者保护新范式。中国版“监管沙盒”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上的规定有待改进,为避免与国际消费者保护存在“制度时差”从而引发“市场壁垒”,应尽快在中国版“监管沙盒”中确立“让消费者受益”原则,精细化具体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渐进协同地在立法上实现纵横联动,完成数字经济时代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后现代化升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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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同时,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在总结互联网金融概念、模式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和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困境,最后提出了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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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对于经济欠发达的青海省来说,由于受客观因素的制约,金融消费者参与度普遍较低,维权意识不强,相关管理制度、处置手段、保护机制亟待健全。一、青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基本情况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和海东地区由当地人民银行牵头分别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果洛中支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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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涉及知情权、隐私权、选择权等诸多内容,加之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产品信息方面的不对称,金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极易遭受侵犯。本文从我国金融消费发展与现状出发,研究分析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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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消费者群体中有一类特殊的群体数量日益增多,由于这类消费者的固有特性而决定了与之相关的权益保护法的特殊性,这类特殊群体便是金融消费者。当前,我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方面还是存在着较多的缺陷。本文主要从消费者定义和特点入手,结合我国目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来简要分析如何完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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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的发展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网络金融交易使消费者面临财产权、个人信息、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多方面的风险。网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但因明确的法律规范缺乏、行业监管不足,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未能落实,救济途径不完善等原因,其权利保护陷入困境。应通过设立专项立法、明确监管主体,建立金融消费者分级制度、网络金融仲裁等方式,切实维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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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带来了金融消费者这一全新的概念,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金融消费特性和金融机构强势性的影响,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很多方面还存在诸多的缺陷。本文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在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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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纪美国的次贷危机及金融管制立法改革动向、上个世纪90年代日本金融危机及金融”大爆炸”改革等的金融管制实践经验和教训表明,放松金融管制固然会有效促进金融创新,但是如果过于依赖市场的自我调节,无视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其结果必然是纵容市场滥用行为、动摇金融稳定基础,甚至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在次贷危机的影响下,我国的金融消费者受害现象日益突显。鉴于金融商品和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立法者在放松金融管制的同时,有必要在金融立法中贯彻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全面保护和适度保护原则,并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落实到具体的规范当中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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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并未成为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理论界相关的探讨也寥寥可数,且争议和矛盾不断。在现代民商法领域,弱者保护理念不断加强,在认识到金融消费者弱势地位的基础上,向其提供倾斜性保护成为法律的必然选择。但就立法现状而言,在我国要真正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首先就必须厘清"金融消费者"这一范畴,尽量给出金融消费者清晰的法律界定,粗略划定其范围,才能解决其保护问题。而我国金融消费者其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涉及金融行业的绝大多数领域,内容的丰富性,尤其是传统金融业务与投资类业务的较大差别使得同等保护标准不能够适用于金融消费者。因此,金融消费者类型化保护成为解决其保护问题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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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蓬勃发展的背后存在着威胁金融消费安全的诸多隐患,为保护金融消费安全,要不断创新法律制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成为金融消费者,专业投资机构也可被视为专业金融消费者。在科学界定金融消费安全所涉及的权利内容的基础上,应从强化金融监管、落实向金融消费者倾斜的司法救济政策及加强对消费者安全教育等方面加强金融消费安全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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