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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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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道路运输》2007,(4):41-41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按照这一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暂扣车辆,一是无证经营:二是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某货运车辆在运行过程中擅自从事客运经营,该货车能够当场出示货运经营的相关证件,但无任何客运经营的许可证件。这种情况能否按照《道路运喻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运输车辆予以暂扣?是否可以暂扣道路运输证件?如何处罚这类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2.
《中国道路运输》2013,(8):39-39
我们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大货车都擅自加装了前强光灯及后侧照灯,在运输过程中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对此违法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是否可以按“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处罚?  相似文献   

3.
《中国道路运输》2012,(9):29-29
在执法检查工作中,我们发现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栏板式运输车辆车厢内加装尺寸(长、宽)与车辆厢内尺寸(长、宽)相同的封闭式货箱(未拆除车辆栏板,用螺丝固定在车辆厢板上,可拆卸),将普货栏板式运输车辆作为厢式货车用来运输大型汽车零部件。我们对以上行为有以下三种不同处理观点:一是认为此种行为擅自改变了车辆类型,私装货厢,将普通栏板式运输车辆改为厢式运输车辆,应当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规定处罚。二是认为此种行为擅自加高了车辆外廓尺寸.应当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三是认为车辆并未拆除栏板,货箱作为载运货物的基本货品单元且尺寸(长、宽)未超出车厢内空间,同时可以自由拆卸,不应认定为擅自改装,应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以上观点哪个正确?  相似文献   

4.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运管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以予以暂扣。这为运管机构加强行业管理、实施行政强制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对打击“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但是,采取暂扣车辆措施以及后续处理不当,也容易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执法风险问题,影响交通运输窗口形象,因此,采取暂扣车辆措施应当注意三个问题。  相似文献   

5.
执法主体要合法案例:2012年7月13曰,某市区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第二大队执法人员在公路上执法时,以“冀HP22XX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为由,将车辆扣押在停车场,当时未制作扣押车辆决定书,只制作了勘验笔录。第二天,某市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又制作了询问笔录,  相似文献   

6.
《中国道路运输》2006,(8):39-39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我们在平时执法过程中如何认定车辆改装行为?如何理解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的含义?如果车辆因为改装已被交警部门处罚后,又被运管人员检查,运管人员能不能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再对该车进行第二次违章处罚?它们是不是属于同一项违章?请编辑部解答。  相似文献   

7.
《中国道路运输》2006,(8):42-42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我处运政稽查人员在路检路查中,查获我市通宇运业有限公司新增的一辆东风144货车未办理车辆营运证,就从事道路货运,稽查人员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车予以暂扣。随后,该车司机回公司拿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我们在进行处罚时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是应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理:另一种是不能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理,只能责令通宇公司限期为该车理车辆营运证。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8.
《中国道路运输》2006,(10):39-39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一辆从事客运经营的旅游客车,车辆出厂时厂家设计有18个座位,经营者为了能减少各种相关费用,擅自拆掉了2个座位。该车以核定的16个座位在车辆入户及年审中蒙混过关后,经营者又将2个座位装上,恢复原状从事经营活动。请问,运管机构能否以其”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事实,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实施行政处罚,或是交由车辆管理部门处理?请答复为盼。  相似文献   

9.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运输条例》对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车辆营运证”,如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一些规范性文件,将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道路运输证”。对这两个明显不同的名词,我不能认定是同一概念,所以我们在制作有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笔录时,因怕引起行政诉讼,不知在笔录上应记录“车辆营运证”还是“道路运输证”。请求及时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10.
《中国道路运输》2005,(4):29-29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运政执法人员在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后,从稽查地点开往停车场途中,被扣车辆应由谁来驾驶,是由该车的驾驶员还是由执法人员驾驶?有无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1.
2007年5月11日,浙江如雷管业有限公司职工朱某驾驶公司的货车从常山返回台州,途经仙居时,接受了仙居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的检查。经查,该货车的车厢上加装超出货厢栏板高度的6根铁柱,相当于加高栏板64公分。根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仙居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认为该车属于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12.
秩序     
《道路交通管理》2010,(10):58-58
问:刘某驾车发生事故,交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刘某未携带驾驶证,交警欲按规定扣留车辆。这时,刘某称自己有驾驶证,因为酒后驾车被交警暂扣了。交警欲按暂扣期间驾驶车辆对其进行处罚,刘某却随即拿出了驾驶证。经查证,刘某有军、地两个驾驶证,两天前因酒后笃驶被处罚时,将军证交给了交通队暂扣,但手里还执有一个地方驾驶证,请问是否可以按暂扣期间驾车对刘某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13.
《中国道路运输》2007,(2):41-41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们在某县经营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并负责给用户送气上门。该县运管机构以违反《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暂扣了我们运送钢瓶的车辆,下发了处罚通知书。对于该运管机构的执法行为,我认为欠妥,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4.
《中国道路运输》2006,(6):42-42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违反规定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如果一个客运经营者的道路运输证被暂扣,签发待理证后超过有效期,违法当事人仍不接受处理,运管机构还可以采取何种措施?针对这种情况,我所认为:一是可以再次以该经营者未携带道路运输证为由对其进行处罚,二是可以中止该车辆继续营运。请问,应该对该经营者如何处理才准确?  相似文献   

15.
据悉,《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经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今年7月10日起实施。该规定在管理、暂扣、处罚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界定和要求,为解决困扰检查中存在的取证难、执法难、处罚难提供了法律依据。该规定明确在上海市从事非法营运的出租车最高可罚5万元,非法营运长途车最高可罚10万元。  相似文献   

16.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那么,客车上为供旅客乘坐而加装固定座椅、放置移动塑料板凳的行为,是否属于车辆改装呢?  相似文献   

17.
《中国道路运输》2006,(5):37-37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请问。该条中“其他有效证明”是指什么?道路运输管理费缴讫证能否作为有效证明使用?请答复为盼。[编者按]  相似文献   

18.
《中国道路运输》2010,(5):31-31
我们对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的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对擅自改装的定性应当考虑其改装行为是否存在行驶安全隐患,如对行驶系主要构件,车辆外观尺寸的明显改动应当认定为非法改装。另一种认为,在对比道路运输证明确的车辆技术参数和照片的前提下,对营运车辆构件及外形部件的任何改动和添加都属违法改装,  相似文献   

19.
广东省东莞市交通运输局黄江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一宗涉嫌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运输危险货物的案件。该车系个人所有,取得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适用哪条法规对其处罚,大家分持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20.
《中国道路运输》2006,(2):43-4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挂靠运输企业的客运车辆,产权仍属于班线经营者个人所有,原经营者经营该班线一段时间后,将车辆以高于原车价的价格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并变更经营合同后,新的经营者不经管理部门许可便取得了客运班线经营权,车辆的所有证件无需变动也无需办理易主过户手续。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如何对原经营者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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