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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以消费为目的的知假买假现象做为切入点,较为详细地分析了知假买假特点及其危害,提出和谐的消费观应该是法制型消费观和道德型消费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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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以消费为目的的知假买假现象做为切入点,较为详细地分析了知假买假特点及其危害,提出和谐的消费观应该是法制型消费观和道德型消费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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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的正式实施,结合《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领域的“三驾马车”形成遥相呼应之势。笔者通过对三者之间适用的顺序及适用的不同法律要件、知假买假行为的性质认定等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等进行法社会学与法经济学等跨学科的交叉论证,力图构建一个能与先行中国法治土壤相“兼容”的惩罚性赔偿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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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6,(6)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制定的,但其保护的消费者是社会经济弱者,知假买假者并不属于社会经济弱者的范围,其知假买假的行为也并非一种正常的生活消费行为,所以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应该保护知假买假行为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论。虽然有些时候知假买假行为可以用来打击假冒伪劣者,但是其在寻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却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主要探讨了知假买假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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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对知假买假者索赔,有的法院予以支持,有的法院则不予支持。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消费者”基本法律特征的规定,使人们对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产生了歧义。知假买假者作为消费者应该是确定无疑的,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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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者”应不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的保护?这个问题已经争论了好多年了,专家及大众对这一问题始终不能形成大体上的共识。因此,讨论知假买假者应不应当受到《消法》的保护问题,一直是很多专家学者的研究的焦点。笔者试图通过对该法第四十九条的法律分析,认为知假买假者有权获得惩罚性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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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在司法支持“知假买假”问题上打开了一个缺口,对统一司法尺度,打击不良商家、净化市场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都将产生积极作用。但是同时,这一解释在司法支持“知假买假”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上还存在一些局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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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明宝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3):11-13
关于职业打假人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久无定论。同时在学术界也无统一的标准。经济法学者秉持社会本位的原则,认为职业打假人的维权行为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即使存在知假买假的投机行为以获取利益,也是经营者的产品存在瑕疵和缺陷为先,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对经营者更具威慑力,有利于更好的规范市场秩序。本文主张从经济法学者的角度探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立法原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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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题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确定生活消费和经营活动两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核心概念性质入手,针对四种情况展开分析,提出对单位消费分为代表单位与经营者直接交易的自然人和单位本身区别定性,对知假买假行为明确其在法律性质中的本来含义,并在此基础上予以认可,对公立教育和医疗从公共服务和经营活动两方面分别适用法律,对于购买住房和机动车的消费行为进行解释论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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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买到假货,而这种买到假货的行为经常又是知假买假。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在发生了买假的纠纷时,消费者应该承担一定的举证明责任,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我们在买到假货而遭受到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努力寻求法律救济的同时,我们却处在另外一种尴尬的境地——知假买假违法。为了更好的防控假冒伪劣商品,应该把打假行为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健全国家相关职能机关执法机制,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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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中,经营者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客观上,经营者告知虚假情况会构成欺诈,隐瞒真实情况并不当然构成欺诈。第49条的适用范围中,认为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不能适用本条规定,对于商品房、汽车等大宗商品,宜在规范相应市场的前提下,通过专门法规解决问题,而非简单适用本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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