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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害人权益的保障程度是衡量一国刑事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尺。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他们的合法权益在传统刑事司法中并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与满足。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的思考犯罪的反应模式,它重视被害人、犯罪人及社区的积极参与,强调通过彼此的交流,实现对被害人权益的有效保护。本文通过探讨恢复性司法中的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以期对恢复性司法研究及实践的推动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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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涉及加害人的利益保护,也与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相关。我国刑诉法修正案增设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侧重于对未成年加害人的挽救保护,在被害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不足,易造成负面影响。完善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应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此基础上,与刑事和解制度相衔接,发挥刑事和解在附条件不起诉中的积极作用,并注意正确把握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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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人们往往强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本文旨在强调从诉讼权利平等的角度出发应重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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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孝敏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2(2):73-77
在和谐社会语境下,有效解决犯罪引起的冲突,平衡国家、社会、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思路。报应性司法在保护被害人、改造犯罪人以及有效解决冲突等方面存在缺陷。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与社会正义的价值追求有诸多契合之处。构建中国恢复性司法的运作模式时,可以在被害人、犯罪人调解计划的基础上,扩大参与者的范围,保证恢复价值的真正实现和冲突的真正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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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呼声的日益高涨,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权利进行平衡,已经是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赋予其广泛的诉讼权利,但在被害人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我国应充分赋予刑事被害人诉讼参与权和意见陈述权,建立完备的国家援助及国家补偿制度,从而恢复因犯罪而遭受破坏的法秩序,缓和社会的报应情感,促进民众对刑事司法的信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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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7,21(2):116-119
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是宪政权利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内容。刑事司法过程中保障被追诉者的权利和自由,绝不仅仅在于保障被追诉者和被害人本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是通过保障被追诉者和被害人的权利和自由来捍卫和保障全体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8.
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发展,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也非常重视,学者们对此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本文以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为视角,提出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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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一些诉讼权利却被限制或剥夺,例如在抗诉请求权中,刑诉法将行使抗诉请求权的主体范围限定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而将被害人的近亲属排除在外,这显然不利于保障被害人特别是已死亡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因此,不断完善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立法,平等保护被害人权利,让被害人拥有相对完整的诉权和充分的救济渠道已成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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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毅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7(5):34-35,41
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的衰弱有其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在刑事诉讼中,优先考虑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以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为中心展开研究和制度构建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被告人处于弱者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很容易受到侵犯的。因此在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时,也绝不能忽视或者弱化被告人权利的保障;而应该首先强调国家的责任,强调公检法等机关对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权利的保障,从而确保被害人相对独立的刑事诉讼权利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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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victi m-offender mediation)又称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受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性会商,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刑事和解产生以恢复性司法模式为背景,兼采报应性司法和恢复性司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认为,刑事和解主体范围目前应当窄于恢复性司法的范围,只限于刑事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就刑事纠纷的解决达成协议,并且需要经过公权力机关的审查和认可。在程序上,国外恢复性司法计划中的多样化程序在我国目前社区观念和制度都有待健全的情况下很难解决权力行使的正当性问题,因此将刑事和解定位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可选择机制与我国国情更为适宜。可以这么说,刑事和解乃恢复性司法模式的本土化。(一)在公诉阶段实行刑事和解的合理性。第一、侦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调取、收集证据。在侦查阶段进行刑事和解,一方面,不利于侦... 相似文献
12.
惠批修 《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84-88
刑事被害人“被遗忘“、“被边缘化”带来了一系列法律和社会问题。影响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因素既有制度的缺陷。又有客观的障碍。着眼现实,应着力从制度构造方面加强被害人权利的救济,包括:扩大对刑事被害人民事赔偿范围;在刑事司法中应协调公权与私权的行使;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建立被害人社会援助机构。 相似文献
13.
黄文臻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9(3):45-47
人权保障乃现代刑事诉讼之灵魂。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虽加大了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力度,但依然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应赋予刑事被害人较完善的知情权、上诉权等权利,建立司法审查、国家补偿等制度,进一步保障刑事被害人权利。 相似文献
14.
谭广旭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8(3):37-40
刑事犯罪被害人的特征是具体犯罪被害人和所有犯罪被害人个体特征和共同特征的结合,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被害人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及被害人权利被侵害的现象,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阐述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障问题,并对我国在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对策上进行了些许有益思考。 相似文献
15.
张琛华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3(1):60-63
公诉转自诉制度实质上是被害人对公诉机关公诉权的制约问题,我国选择的制约方式是公诉转自诉,即在特定条件下将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的一种制度。1997年以后的司法实践证明该制度的司法程序不能顺利进行,被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所以笔者建议以被害人司法审查制度代替公诉转自诉制度。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之本质在于对公民在家庭中受扶养权利的侵犯,行为人和被害人必须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对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非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遗弃行为因无明文规定而无法予以惩治,刑法法益保护之机能也就因此不能实现。有必要借鉴德日刑法相关立法,以完善我国刑法中关于遗弃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随着对被害人保护呼声的日益高涨,公诉案件中的律师代理制度为理论界所重视和关注。该文由公诉案件律师代理的适用情形及制度的必要性入手,进而从律师职业的性质、被害人的人权保护、正义理论三个层面分析了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最后对代理律师的权利谱系作了简要的展开。 相似文献
18.
陈巧燕 《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6):42-47
现代社会,在被告人的主体地位被强调和关注的同时,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却长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沦为刑事诉讼中的"被遗忘的人"。在分析了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刑事和解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价值所在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建构以被害人为考量的刑事和解机制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9.
王国春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3(2):45-46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若干冲突。因此,必须对“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使该制度在被害人保护方面的价值真正得以现实。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以被害人保护为主旨,探讨被害人对刑法产生的影响及刑法对被害人的保护,认为刑法的建立不仅仅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同时也是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的,提出了对被害人保护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