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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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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价外费用的开票和计税江苏省三友盐化公司曹文成,潘国富,季小溟价外费用又称价外收费,是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除价款和增值税以外的费用。由于价外费用种类庞杂、名目繁多、规范不一,收取和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又随费用种类不同而异。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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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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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台销售行为的检查。混合销售行为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一种情况,它是指销售货物的同时连带发生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或者说,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发生的,如果没有销售货物行为就不会发生非应税劳务行为,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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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的纳税筹划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筹划计算公式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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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取的价外费用,我国的几个流转税的相关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均有明确的规定,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及符合条件的几个特殊项目外,其范围主要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奖励费、包装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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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的职能作用,贯彻落实中央结构性减税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发展,财政部于2011年10月31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明确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起征点上调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上调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此后,武汉市国税局亦进一步明确,武汉市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起征点分别由5000元和3000元上调至20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从200元上调至5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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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营业税劳务的行为.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根据税法规定.不同主体的混合销售行为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算依据、适用税率的不同导致了缴纳不同税种金额的差异性。客观上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这里我们借鉴管理会计本量利分析中的盈亏临界点分析原理.探讨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平衡点分析.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理论与方法上的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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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对增值税的影响
增值税是对销售和进口应税货物及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新准则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是指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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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这一规定意味着销售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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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的核算是企业会计核算和历年会计职称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尤其是视同销售行为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但因涉及项目多,学习起来比较困难,实务工作者操作起来也极易混淆出错。本文运用会计方法比较分析案例,从另一角度总结出一种简便易行、通俗易懂的实务方法,帮助财税人员和务实工作者准确掌握这一难点,并与同仁们交流。一、关于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的核算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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