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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提升营商环境,北京国税依据税务总局整体工作部署,率先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自2017年8月2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一步扩大到新办及未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纳税信用D级和特定企业外的一般纳税人,均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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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为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决策,先后选择在东北三省、中部六省优先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并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积累经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4]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六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的规定,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就是指这些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时,与资产相关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可以抵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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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红越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8(1):17-18,22
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过窄,税款抵扣不实,税收负担失衡。应逐步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同时实现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简化税率和税收优惠,改进进项税额抵扣的征收管理办法,适当放宽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以保证增值税各项职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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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抵扣机制是增值税区别于其他货物劳务税税种的最本质特征。强化增值税抵扣机制可以增强税收聚财职能,有效实现增值税中性原则并确保税收公平,更好地发挥税收对经济运行的反映、监督职能,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增值税负担。我国增值税的抵扣机制日益强化,但税款抵扣的不够彻底导致抵扣链条的脱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简易征税、差额征税等办法的存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比重偏大等因素制约了增值税抵扣机制的运行实效。应从两个维度、四个路径强化增值税抵扣机制:通过拓展抵扣深度,使抵扣链条更加牢固;通过扩大适用抵扣机制的纳税人广度,强化抵扣机制的运行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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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值税暂行务例》开始施行,新奢例取消了原条例明确规定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政策,扩大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在原来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情况下,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是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那么在目前允许抵扣有关固定资产进项额的情况下,如果再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是按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近来不断有纳税人前来询问:“今后销售自用固定资产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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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4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管理,实施“一机多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纳入防伪系统开具和管理。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2005]54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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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改革的内涵2009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现全面的增值税改革,生产型增值税退出历史舞台,转而将消费型增值税变为我国税收的重心,并开始发挥其促进企业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此项改革主要体现在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以及扩大了进项税额可抵扣范围这两方面,范围几乎惠及所有行业,改革的内容包括: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同时,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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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理财》2004,(12)
1振兴东北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若干给予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是增值税,2004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第156号)和《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4]168号)。 《规定》适用于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且其相关行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本规定实施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