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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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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 (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自2004年12 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用当年增值税增量抵、退  相似文献   

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账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5〕187号)收悉,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相似文献   

3.
国税函[2004]143号2004年1月29日黑龙江、吉林、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东北三省及大连市八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为做好准  相似文献   

4.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提升营商环境,北京国税依据税务总局整体工作部署,率先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自2017年8月2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一步扩大到新办及未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纳税信用D级和特定企业外的一般纳税人,均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相似文献   

5.
马广明 《财会学习》2007,(10):34-36
近几年来为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决策,先后选择在东北三省、中部六省优先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并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积累经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4]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六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的规定,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就是指这些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时,与资产相关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可以抵扣.  相似文献   

6.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是国家为促进中部崛起,在中部六省26个城市中推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尽管这项政策只是在部分城市、部分行业中推行,但还是在广大纳税人中引起了共鸣。当首期增值税扩抵政策落实后,湖北省内有2个多亿的税款退到纳税人的账户中。涉及"扩抵"的纳税人对首期落实"扩抵"政策反映如何?日前,笔者走访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四个城市,纳税人对首期扩大增值税税抵扣范围等税收优惠政策一致叫好,有的纳税人还介绍了他们的切身感受。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过窄,税款抵扣不实,税收负担失衡。应逐步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同时实现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简化税率和税收优惠,改进进项税额抵扣的征收管理办法,适当放宽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以保证增值税各项职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8.
税款抵扣机制是增值税区别于其他货物劳务税税种的最本质特征。强化增值税抵扣机制可以增强税收聚财职能,有效实现增值税中性原则并确保税收公平,更好地发挥税收对经济运行的反映、监督职能,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增值税负担。我国增值税的抵扣机制日益强化,但税款抵扣的不够彻底导致抵扣链条的脱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简易征税、差额征税等办法的存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比重偏大等因素制约了增值税抵扣机制的运行实效。应从两个维度、四个路径强化增值税抵扣机制:通过拓展抵扣深度,使抵扣链条更加牢固;通过扩大适用抵扣机制的纳税人广度,强化抵扣机制的运行实效。  相似文献   

9.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值税暂行务例》开始施行,新奢例取消了原条例明确规定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政策,扩大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在原来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情况下,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是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那么在目前允许抵扣有关固定资产进项额的情况下,如果再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是按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近来不断有纳税人前来询问:“今后销售自用固定资产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相似文献   

10.
《会计师》2012,(3):78
<正>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仍继续经营,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继续保留以及尚未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允许继续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  相似文献   

11.
实务咨询     
正逾期凭证获准抵扣的会计处理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但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抵扣,这种情况怎么做会计处理?(浙江省刘静)在线专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  相似文献   

12.
《中国税务》2009,(1):33-34
为做好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2008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后有余额的,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不再按照新增增值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办理退说,允许在纳税人2008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额度内退税,未抵扣(退税)完的同定资产进项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扣。  相似文献   

13.
沈世源 《会计师》2006,(3):68-69
一、增值税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4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管理,实施“一机多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纳入防伪系统开具和管理。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2005]54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  相似文献   

14.
《会计师》2017,(15)
营改增使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抵扣效应和税负转嫁效应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一般纳税人在利用增值税的抵扣效应和税负转嫁效应时,需要综合考虑影响业绩的各种因素,不能只考虑两个效应而忽视了企业的长远发展。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会计师》2015,(16)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相似文献   

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以来,铁道部和部分地区国税局及纳税人反映,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的货物运输费用得不到抵扣,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为规范铁路运费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现将铁路运费抵扣范围明确如下: 一、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  相似文献   

17.
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历时4年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即将全面收官。据统计,武汉市有17万多户营业税纳税人将改征增值税。5月1日后,这些纳税人怎么开发票?如何办理纳税申报?税款在哪里缴纳?武汉市国税局相关人员解答如下:  相似文献   

18.
一、增值税改革的内涵2009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现全面的增值税改革,生产型增值税退出历史舞台,转而将消费型增值税变为我国税收的重心,并开始发挥其促进企业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此项改革主要体现在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以及扩大了进项税额可抵扣范围这两方面,范围几乎惠及所有行业,改革的内容包括: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同时,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相似文献   

19.
税事文摘     
精萃汇集洞悉天下税事盈尺寸幅透视税海风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扩大内蒙古东部地区增值税抵扣范围。  相似文献   

20.
法规辑要     
《新理财》2004,(12)
1振兴东北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若干给予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是增值税,2004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第156号)和《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4]168号)。 《规定》适用于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且其相关行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本规定实施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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