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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对其所管辖的区域单位如何称呼,相关政策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近年来我国城市社区体制建立后,这个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同样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委会所管辖的区域已明确为“社区”,而农村村委会所管辖的区域应该如何称呼,还没有规范的、统一的说法,因此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叫法,有的叫行政村,有的叫村或村委会,也有的叫自然村,非常混乱,给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结合我国的历史习惯和现实情况,我认为将村委会所管辖的区域单位称为“建制村”较为适宜。我们不妨对目前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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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在某些地方党报上看到有这样的提法:“某某县为解决某某镇某某居委会的多少个村委会的群众困难……”这种提法是不妥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城镇居民自治组织,而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它们是不同区域的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是不能管辖村委会的。据笔者进一步了解,今年以来,全国许多地方进行乡镇机构改革,扩大乡镇规模,撤并乡镇,精简分流工作人员,在撒并后的原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成立社区居委会,并将分流下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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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绪哲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1999,(9)
最近,一些报刊上刊登了消费品比较试验报告。但是,对“比较试验”的称谓却不相同,有的叫做“对比检验”,有的叫做“比对检验”。其实,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CI)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际组织确认了一比较试验(comparative testing)这个用语。我国国家标准《消费品和有关的服务比较试验总则》(GB/T16759-1997)也采用了“比较试验”这个用语。因此,对于此类试验应该确切地统一称作“比较试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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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改名为《村民自治组织法》。从法理上讲,在村民自治条件下,“村民委员会”不应该是一个村庄唯一的和最高的村民组织。实践发展证明了只有“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村民委员会”作为下层组织,它的权力来源于“村民会议”,必须向“村民会议”负责,执行“村民会议”决议,接受“村民会议”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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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7日上午,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前洋村村民,因主持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蔡加顺,未经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私自加盖村委会公章,为其亲戚办理“胜邱加油站”用地报批手续,依法罢免了其村委会副主任职务。这是自1998年11月4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后,温岭市首例村民依法罢免村官事件。前洋村有1000余人,地处横峰街道的西南,是未来温岭市城市发展的中心区域。2002年8月20日,蔡加顺未经村“两委”、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私自加盖村委会公章,将本村“尖嘴”地段4.914亩土地征给亲戚开办加油站,并到土地管理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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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第十四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面对“两个直接”的选举办法,政府应如何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搞好班子建设?《村委会组织法》颁布施行后,江苏省射阳县依照新法,在新坍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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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吕晓辉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8)
自1988年我国开始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来,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已渐渐拉开帷幕,改革建设中,问题与经验,成功与失败同时存在。本文主要讨论1998年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后出现的突出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乃实体法,需要程序法《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落实和保障,法制建设急需完善;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不协调,内耗极多,影响党在农村中的影响力和村委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有作用的发挥,对此本文提出了相应的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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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从1984年结合撤队建村以来共进行了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1987年1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后,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88年9月2日和1990年12月26日通过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和《福建省村委会选举办法》,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随着选举工作的深入,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为此,省人大分别于1993年和1996年对“两法”进行了两次修订。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省人大对“两法”又作了第三次修订,于20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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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在下乡时,发现有的地方在自订的村民自治章程中,一些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如:“村民偷盗柑橘一个,罚款5元”,“牛、羊吃农户庄稼,罚款200元”。有的还规定:“偷电照明,罚款100元”,“盗伐他人林木1根,罚款50元”等等。有的还规定:“凡违反者,由村民委员会依照章程进行处罚”。其实,上述自治章程中提到的偷盗等行为,是属于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其处罚权应由公安机关行使,村民委员会是无权对其进行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