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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雅安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在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审计监督的职责、明确审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明确将审计机关审减金额作为责任追究依据。[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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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是对建设项目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设项目审计的重点和难点。工程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审核工程价款的调整(即洽商、变更)部分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单价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各项费用标准是否符合现行工程造价及价款结算的规定等。鉴于工程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财政预决算审计等其他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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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是检查建设项目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南宁市审计局2003年对10个国家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项目总投资额19.5亿元,审核后挤掉工程计价“水分”1.94亿元,社会和经济效益明显。下面结合审计实践,就如何做好工程结算审计谈几点见解。一、做好审前调查,为审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为了更准确高效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审前应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1、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对投标单位资质的审查,熟悉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工程的施工方法。2、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结算方法及在施工过程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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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初,合江县人民政府出台《合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对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在国家的法律框架下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了强化措施。《办法》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签订的相关合同中列明:“建设项目必须经审计机关(构)审计,并以审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价款的依据。在审计机关(构)出具审计结论之前.建设单位支付项目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同时还明确.审计结论性文书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单位具有约束力.并作为评价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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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依据审计法第23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拥有审计监督职权。与之相配套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2001年3号令)第15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投资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简而言之,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项目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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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赋予了建筑商四大法宝,其中第一大法宝就是该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的工程价款“以送审价为准”即“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它既是对建设领域中承发包双方结算工程款程序作的特殊规定,又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逾期不结算的法律后果。它无疑是建筑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把尚方宝剑,同时又给建设方(房地产开发商等)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掌握和适用好这一司法解释,对建筑商、建设方及人民法院都是十分重要的。下面作者从四个方面谈点初浅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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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审计机关在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涉及法律诉讼问题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诉讼多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下达后.建设单位(合同甲方)以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诉施工单位(合同乙方).或施工单位以建设单位不执行经济合同为由状告建设单位。经法院判决的该类案件中.被判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不予采纳(败诉)的占70%之多。但一些项目的一方或双方利用经济合同高估冒算,串通作弊,侵占国有资产.危及国家利益的现象却普遍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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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依照《宪法》和《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做出审计结论,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结算结果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个别法院还做出不公正的判决。如何运用现有法律关系妥善解决投资审计结果与工程合同之间的矛盾问题,是摆在全体投资审计战线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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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的审计实践和司法审判中发生过多起这样的案例:国家投资建设某一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建设方)同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工程结束后,国家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对该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结果是审计认定的工程价款低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价款 为此,审计机关给双方当事人下达审计决定,要求按审计决定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方乐意执行,而施工方却向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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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已经发生而且以后还可能经常发生这样的案例:国家投资建设某一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同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履行中,项目法人同施工单位约定了工程价款,而国家审计机关也依据审计法对该工程造价进行了审计,其结果低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价款。审计机关还给双方当事人下达了审计决定,要求其按审计决定执行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法人乐于执行,而施工单位却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项目法人依约支付工程价款。结果法院却以民事判决否定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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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下旬,合江县政府采纳审计建议,出台《合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明确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是县审计局:建设单位应将审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价款的依据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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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中宁县人民政府制定了《中宁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办法规定:“凡国家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结算推行审计制度,以审计结果认定的造价额作为最终结算数据,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输竣工验收手续,未经审计就结算付清工程款者视为违规违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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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控制项目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是指在建设项目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标准和工程价款完成全部合同约定工程内容的阶段。在项目实施阶段,经常出现合同约定工程量施工条件和施工工期的变化,也可能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出现争议、纠纷,这些情况的出现都将影响约定的合同工期和工程价款,造成合同价款的变更。因此,单纯的工程决算审计,已不能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必须对项目实施阶段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一、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是对投标单位的全面考评,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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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国家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未经审计,建设单位不得全部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待工程竣工结算并实施审计后,按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进行工程价款结算。这一规定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制度化提供了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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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审计局制定了《城阳区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在明确委托审计主体,严格审计质量监督控制措施的基础上,探索运用社会审计力量,实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成果最大化,在发挥审计体系整体效能,扩大审计监督成效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主要做法是:一、确定委托主体,规范委托程序。《青岛市城阳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明确规定,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的建设项目,全部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区审计局根据建设项目审计任务,可以将各街道办事处的建设项目委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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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工作,主要由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制度以及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与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实行监督管理。重点介绍了水利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的组建、监理人员的素质要求与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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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它贯穿于工程项目自投资决策、项目设计、项目施工及竣工保修等项目建设全过程.作为建设工程主要合同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合同形成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不同,约定的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力、义务及风险各异,对约定的计价依据的解释或理解也不相一致,因此在合同执行中,往往因工程变更、市场物价大幅波动等因素而造成的签证或索赔,在工程计价与结算中产生矛盾并引发纠纷,在建筑业界屡见不鲜.如何有效预防、消除矛盾隐患,有效处理纠纷?笔者对此浅谈己见. 相似文献